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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110315201700699
信息所属单位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信息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17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17〕305号
生效日期
2017年09月11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15日
内容概述
人大代表答复
索 引 号
07B110315201700699
信息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17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17〕305号
信息所属单位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生效日期
2017年09月11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15日
内容概述
人大代表答复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71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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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生吐尔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新疆特别是南疆农机购置补贴标准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精神和脱贫攻坚决策部署,2017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在西藏和新疆南疆地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的通知》(农办财〔201719号),在新疆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等南疆五地州,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二、三、十四师等南疆垦区开展差别化农机购置补贴试点。差别化措施主要体现在补贴标准“两个可以高于”,与其他省份相比,新疆南疆地区补贴机具的补贴标准可高于中央财政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也可高于上年补贴额,最高可按当地农机市场均价的30%足额测算,由此补贴标准得以较大幅度提高。

合理确定补贴额是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的关键举措。补贴额过低,不足以调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积极性;补贴额过高,可能会误导农民过量购买,造成作业收入降低,影响农机化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易诱发不法企业骗套补贴资金等行为,增加政策管理风险。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有限的前提下,为使更多农民享受到补贴实惠,并防止补贴额过高对机具市场形成大的不利影响,现行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补贴标准测算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指导新疆尽快在南疆地区组织实施差别化试点,并加强过程管理和跟踪评估,确保试点工作有效开展。同时,统筹考虑补贴资金规模、差别化试点情况、政策管理风险和农机化可持续发展等,研究进一步支持新疆购机用机的综合性扶持政策。

感谢您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01059193310

 

 

农业部

201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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