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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141211200900246
信息所属单位
农垦局
信息名称
农垦情况2008年第20期
文  号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09年02月05日
内容概述
为加快推进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所属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程,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经江苏省政府同意,2008年10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统一规范了江苏省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现将主要内容摘登如下,供各垦区参考。
索 引 号
07B141211200900246
信息名称
农垦情况2008年第20期
文  号
信息所属单位
农垦局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09年02月05日
内容概述
为加快推进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所属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程,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经江苏省政府同意,2008年10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统一规范了江苏省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现将主要内容摘登如下,供各垦区参考。

农垦情况2008年第20期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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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加快推进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所属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程,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经江苏省政府同意,2008年10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统一规范了江苏省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现将主要内容摘登如下,供各垦区参考。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联合下发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摘   要)

 

一、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于2008年底前,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原则,将本统筹地区内的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全部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照当地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进入医保时,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当地医疗保险政策、基金运行情况和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收取以下两项费用,除此以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一)医疗保险接续费

医疗保险接续费按单位实际参保人数乘以2007年底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人均累计结余计算。医疗保险接续费原则上一次缴纳,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分3年缴清。单位缴纳医疗保险接续费后,职工原工作年限视为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其中,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的工作年限视为实际缴费年限。

(二)超比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

超比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当年需缴纳费用按当年超比例退休人数乘以上年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再乘以所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计算。当年超比例退休人数按当年单位总退休人数超过当年在职人数1/3的部分计算。

三、上述两项费用原则上由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负责筹集,单位筹集因困难无力解决的,由单位主管部门(集团公司)统筹调剂解决。考虑到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的特殊性质和形成目前困难的历史原因,省财政对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省财政补助资金以2008年超比例退休人员医疗报销费的70%为定额,按年度拨付,以后若无重大政策调整,补助金额不再变动。

四、监狱、劳教单位中的民警是国家公务员,民警的医疗保险费中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负担。省财政比照省驻宁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紧制定相关具体措施,尽快把当地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服务,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将当地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符合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医疗机构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以方便就医;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基金的平稳运行;农垦、监狱和劳教系统的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抓紧组织单位人员参保。

六、本文下发之前,各地已经采取各种办法把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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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部领导、有关部委和新闻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部有关司局

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农业、农林)局(总局、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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