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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141211200900241
信息所属单位
农垦局
信息名称
农垦情况2008年第15期
文  号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09年02月05日
内容概述
农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通报
索 引 号
07B141211200900241
信息名称
农垦情况2008年第15期
文  号
信息所属单位
农垦局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09年02月05日
内容概述
农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通报

农垦情况2008年第15期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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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情况通报

 

按照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农发[2006]6号)的要求,我局对农垦系统45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07年的经营情况进行了例行监测。在此次监测中,有44家企业按规定报送了监测表。沈阳乳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报送监测表,现将44家企业的监测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改制有突破,引进外资平缓。重点龙头企业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公司制改造,促进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多元化和经营机制的完善。44家重点龙头企业中,有上市公司14家,与2006年比(以下同比)持平,占31.8%,拥有股金64.4亿元,同比略有下降;有内资企业共39家,占88.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共5家,占11.4%。从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来看,股份有限公司28家,同比增加2家,占63.6%,有限责任公司16家,占36.4%。

(二)固定资产投资下降,经济效益显著提高。44家重点龙头企业拥有资产总额726.96亿元,同比增长13.9%,占农垦资产总额的17.8%。拥有固定资产总额302.07亿元,同比下降9.98%,占农垦固定资产总额的21.84%。平均资产负债率为50.4%,同比略有下降。实现销售收入724.93亿元,同比增加77.7亿元,增长12%,占农垦工业产品销售收入的36.17%。销售收入超亿元的企业由39家增加到40家,其中超10亿元的企业由14家增加到16家。产品产销率平均达到98.2%。税后利润总额48.78亿元,同比增加17.9亿元,增长58%,占农垦税后利润总额的70.2%。税后利润超亿元的企业有10家,同比增加1家。亏损企业由去年4家减少到2家,亏损额1.08亿元,增亏2271.9万元。销售利润率平均为7.62%,成本利润率平均为8.9%。年上缴税金24.25亿元,所得税减免额2.35亿元。27家企业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年创汇总额3.75亿美元,同比增长48.58%。

(三)与农户的利益联结关系紧密,带动作用减速。44家重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255.6万户, 同比减少57.67万户。其中以合同制方式带动农户146.2万家,占57.2%;以合作制方式带动农户67.46万户,占26.4%; 以股份合作制方式带动农户4.42万户,占1.73%;以其它方式带动农户37.53万户,占14.68%。有34家企业按照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占77.27%,其余企业按市场价收购。39家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提供了系列化服务。平均每家企业带动农户5.81万户,同比每家企业减少1.3万户。

(四)依托资源优势,发展优势产业。在44家重点龙头企业中除海南农垦电子商务交易中心是以市场营销为主业外,其他企业都是从事农产品加工,所加工的原料主要集中于农垦的优势产业,如粮豆、牛奶、橡胶、畜禽、甘蔗、葡萄、果蔬等产业。基地种植面积达到281.19万公顷,同比减少38.62万公顷,养殖鸡、猪、奶牛等畜禽1589.2万只(头),同比增加293.43万只(头)。平均从基地采购的原料占加工总量的82.58%,其中有18家企业达到100%。

(五)企业质量管理不断规范和完善,产品质量进一步提高。44家重点龙头企业建立了企业质量管理制度;43家建有专门质检机构,43家企业产品在历次国家抽检中的合格率达到了100%;有42家企业达到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要求,占95.45%;34家企业的主营产品为绿色食品,占77.3%。

(六)企业自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增强。在44家重点龙头企业中,有43家企业设有自主研发机构,占97.7%,其中29家企业的研发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占65.9%;21家企业被认定为省或部级的高科技企业,占47.7%。

二、存在问题

从上述分析来看,44家重点龙头企业虽然企业改制有突破,固定资产投资下降,改变了以往以增加投资拉动收益提高的局面,出口创汇增加,经济效益显著提高,亏损面有所缩小。但是,亏损额增加,其中1家企业已连续4年亏损。因受大豆市场价格影响,去年大豆种植面积减少近50%,基地种植面积随之相应减少,导致带动农户数也减少了近58万户。重点龙头企业通过发展股份合作制方式密切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空间还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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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部领导、有关部委和新闻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部有关司局

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农业、农林)局(总局、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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