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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40315201700846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信息名称
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756号(农业水利类161号)提案答复
文  号
农办案﹝2017﹞159号
生效日期
2017年09月21日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17日
内容概述
“关于尽早谋划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加大巩固土地集体所有权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财办,作出答复。
索 引 号
07B040315201700846
信息名称
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756号(农业水利类161号)提案答复
文  号
农办案﹝2017﹞159号
信息所属单位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生效日期
2017年09月21日
发布日期
2017年10月17日
内容概述
“关于尽早谋划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加大巩固土地集体所有权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财办,作出答复。

关于全国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756号(农业水利类161号)提案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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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尽早谋划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加大巩固土地集体所有权支持力度的提案”收悉。经商中央财办,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尽早谋划第三轮土地承包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始终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方针政策。1984年明确第一轮土地承包期为15年,1993年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延长为30年,2002 年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强调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2007年颁布《物权法》实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实践证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农业生产特点,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农民群众是认可和满意的。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农业部、中央农办连续多年开展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研究,并形成了一些初步意见,其中也包括对二轮承包到期后相关制度安排的建议。由于全国大多数地区二轮承包将在20232028年间陆续到期,目前也正在开展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二轮到期后的土地承包政策将按照中央要求适时出台。

下一步,农业部、中央农办将继续扎实做好承包地确权等基础性工作,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为不断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二、 关于重视维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不能虚置。土地集体所有权人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以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农民集体有权依法发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有权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依法调整承包地;有权对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使用承包地进行监督,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长期抛荒、毁损土地、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承包农户转让土地承包权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并经农民集体同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须向农民集体书面备案。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农民集体有权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并依法获得补偿。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切实保障集体成员的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讲,当前许多地方的集体所有权在行使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少难题,在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中,“分”的活力充分释放,“统”的作用还不够明显。同时,也要看到,一些地方结合实际,探索了不少新的模式和做法,如江苏苏州、上海松江、广东南海、湖北沙洋等地充分发挥集体所有优势,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取得了良好效果。从面上看,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多种形式蓬勃发展,组织辐射带动广大农户发展农业生产,也不断丰富了新的“统”的形式。

下一步,农业部将按照《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指导地方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农民集体依法依规行使集体所有权、监督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规范利用土地的具体方式,并在理论上继续深入研究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在承包土地上、承包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中的权利边界及相互权利关系等问题,以促使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优势得到更好的发挥。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部

            2017919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经管司010-5919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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