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040315201700793
- 信息所属单位
-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 信息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676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 文 号
- 农办议〔2017〕332号
- 生效日期
- 2017年09月27日
- 发布日期
- 2017年09月27日
- 内容概述
-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 索 引 号
- 07B040315201700793
- 信息名称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676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 文 号
- 农办议〔2017〕332号
- 信息所属单位
-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 生效日期
- 2017年09月27日
- 发布日期
- 2017年09月27日
- 内容概述
-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676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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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需求日益迫切。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对于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职能关系、明确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部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2015年,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课题研究,重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内部治理机制、成员身份确认,以及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等内容进行研究,为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奠定了工作基础。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为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提供了政策依据。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特别法人,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将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立法留出了空间。按照《意见》分工和国务院部署,我部正在研究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需求摸底调查,并与发展改革委、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协调,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列入国标,为下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创造了工作条件。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2017年中央1号文件和《意见》要求,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总结地方实践经验,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适时提出有关立法建议,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并在立法过程中,认真研究和吸收您提出的建议。同时,抓紧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规范性文件等配套政策,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试点。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010-59191910
农业部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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