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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90315201800448
信息所属单位
科技教育司
信息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347号(农业水利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  号
农办案[2018]2号
生效日期
2018年06月29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03日
内容概述
对刘永好委员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347号(农业水利类302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07B090315201800448
信息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347号(农业水利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  号
农办案[2018]2号
信息所属单位
科技教育司
生效日期
2018年06月29日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03日
内容概述
对刘永好委员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347号(农业水利类302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347号(农业水利类302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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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好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发挥农业龙头企业主体作用,加快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银保监会、财政部、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农业园区和基地的建设发展,着力推动企业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注重培育农业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近年来,布局建设了一批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以下简称农高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着力引进科研单位、农业高科技企业进入园区共同发展。出台促进农业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增补企业进入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序列,为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联合研究搭建平台。

一、关于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参与农高区建设的建议

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按照文件要求和农高区建设发展总体部署,我们将继续引导鼓励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等参与农高区建设,在农高区逐步构建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科技成果集成、转化,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依托农高区建设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农业龙头企业。

二、关于金融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议

(一)关于研究制定对于企业在园区的建设项目给予部分财政补贴的相关制度的建议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对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通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开展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试点。鼓励各省结合实际分别突出不同方向和重点,支持带动或辐射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拓展多功能性,支持农业产业化,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突出构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关于探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的要求,2017年中央财政将支持农业生产的相关补贴资金合并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进一步推进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编制环节源头整合改革,创新和完善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到省。各地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在大专项支出方向范围内,结合本地农业发展规划,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资金,采取贴息、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各地推动和促进农业科技化、机械化、产业化和合作化发展。下一步,财政部将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继续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各地做强主导产业,促进融合共享,推动农高区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

(二)关于对企业用于示范区建设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的建议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和地方资金配套,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的要求,中央财政一般不再另行设立专项贴息政策。如确需新设,建议在统筹考虑公共财政资金属性及其他各项财政支持政策等因素,研究对其实施政府贴息政策的必要性及推动措施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报批。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通过现有渠道,支持相关工作开展。

(三)关于协调政策性银行为园区投资建设提供政策性低息贷款的建议

银保监会等部门始终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立足职能定位,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农高区建设项目和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目前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已对农高区建设及农高区内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实质性支持和服务。符合条件的农高区投资建设项目,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申请贷款,由其结合国家有关政策、行业发展情况及具体项目情况统筹研究给予支持,并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具体项目的信贷条件。

考虑到目前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农业政策性银行并不存在政策性低息贷款产品和服务,银保监会将在今后的政策研究中就该项建议作进一步深入研究,并结合当前政策性银行支持农高区的金融服务实践,认真考虑政策性银行提供低息贷款的可能性。

三、关于支持农高区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建议

(一)关于划拨专项财政资金,支持农高区内优质产学研深度合作项目的建议

按照《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的部署,原先由中央各个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优化整合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和人才专项等5类,目前已在农业领域设立相关专项,符合条件的农高区内单位均可提出申请。我们将通过上述渠道,继续支持农高区内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

(二)关于搭建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与科研单位的对接提供机会的建议

推进科技创新与农业产业紧密结合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我们支持以农高区为平台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支持示范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政产学研用创紧密结合,搭建各类研发机构、测试检测中心等创新服务平台。构建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方式,探索研发与应用无缝对接的有效办法,支持科技成果在示范区内转化、应用和示范,提升产业需求关联度、技术研发创新度和对产业发展贡献度。同时,我们将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内逐步支持引导农业科技型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与相关科研单位和大学开展协同创新,提升企业主体创新能力。

(三)关于加大对从事产学研合作科研人才的支持力度,为其提供人才公寓、生活补贴、成果奖励等政策优惠的建议

1.关于提供人才公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我国实行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对于有能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者购买解决住房的,通过市场自主解决。现阶段,只有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才纳入政府住房保障范围。因此,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科研人员,可以申请政府住房保障。同时,据了解,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一系列引进人才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科研人才可向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相应优惠政策。

2.关于提供生活补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附件《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实施绩效工资,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对清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实施绩效工资之后,科研院校等事业单位要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分配,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外擅自提高工资收入水平、新设项目,包括生活补贴项目。科研院校可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把绩效考核与分配更好地结合起来,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分配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另外,科研院校可结合实际,在绩效工资内设置子项目,对从事产学研合作等工作的科研人员予以适当考虑。

3.关于成果奖励。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加大对做出突出贡献科研人员的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提高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积极探索通过市场配置资源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知识价值的有效方式。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或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科技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18629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010—5919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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