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87号建议的答复
李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退渔退田还湖工作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湖泊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江河水系、国土空间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实施退渔退田还湖,对于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增强湖泊调蓄能力、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高度重视湖泊管理保护,采取了系列有效措施,加强退渔退田还湖。
一、关于制定相关政策
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强调要稳步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同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原农业部等部门联合印发《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明确要求保护河湖生态系统,推进退田还湖、退养还滩、退耕还湿,归还被挤占的河湖生态空间。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强调要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加快已消失湖面湖泊的退渔退田还湖政策制定力度,出台土地征用、安置补偿标准、资金支持等方面更加具体的政策措施,同时指导、督促地方加快出台相关政策,切实为加强湖泊治理保护提供政策保障。
二、关于加强统筹协调
国家强调对跨行政区域的湖泊实施统筹协调管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要求,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强调,跨市地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原则上由市地级负责同志担任湖长;对跨行政区域的湖泊,上一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在具体工作上,我部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通过顶层设计、规划引领、统筹协调,积极推动重点流域和水域全面禁渔。2018年,我部会同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印发《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以水陆统筹、部门协同、区域联动为手段,完善管理制度,维护重点流域水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自然性。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湖泊协调管理,指导地方建立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湖泊统筹治理模式,切实为退渔退田还湖、湖泊治理保护提供组织保障。
三、关于加大资金支持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整合设立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支持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重点工作任务。2016、2017年,中央财政分别下达湖北省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3.93亿元、7.88亿元。资金采取切块方式下达,由地方统筹使用。湖北省可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退垸还湖、退渔还湖、退田还湖工作。此外,为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对山上山下、地上地下以及流域上下游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通过河湖水系连通、岸线环境整治等手段,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功能。2018年4月,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第三批试点工作,采取部门推荐、实地考察论证、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选取支持地区。湖北省有关部门可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退渔退田还湖尤其对已消失湖面湖泊退渔退田还湖的资金支持力度,促进退渔退田还湖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发展计划司 010—59192527
农业农村部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