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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30414202000318
信息所属单位
法规司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农办法【2020】4号
生效日期
2020年07月01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25日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建立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我部制定了《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索 引 号
07B030414202000318
信息名称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农办法【2020】4号
信息所属单位
法规司
生效日期
2020年07月01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6月25日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建立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我部制定了《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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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建立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我部制定了《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625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要求,建立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好差评”,是指企业和群众(以下简称评价人)对农业农村部以下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能作出的评价: 

  (一)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 

  (二)非许可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情况; 

  (三)办事指南情况; 

  (四)政务服务大厅服务情况。 

  第三条 法规司负责“好差评”工作的协调推进,牵头建立好差评考核指标体系及配套制度,并做好督促总结。 

  办公厅负责将评价结果纳入相关单位绩效考核。 

  政务服务承办司局(以下简称承办司局)负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并做好“好差评”结果的处理、整改、回访和反馈工作。 

  信息中心负责好差评系统的建设、对接以及数据归集和推送工作,并做好相关技术培训。 

  第四条 法规司和承办司局应当多渠道开展宣传,提升公众对好差评工作的知晓度、认可度、参与度,鼓励和引导服务对象积极参与评价。 

  第五条 相关司局及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和保障评价人自愿自主评价的权利,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严格保护评价人个人信息,不得因评价人提出意见影响其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移动服务端开通好差评功能并与国家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窗口评价器、监督电话、意见箱等,方便公众进行线上线下评价。 

  第七条 评价等级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层级。其中,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为好评,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为差评。 

  对差评及投诉的问题,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司局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为有效评价的,应当整改并反馈。    

  第八条 政务服务平台收到差评后,自动生成待办事项推送至承办司局。承办司局应当在收到推送后1个工作日内联系评价人,核实相关情况,并听取工作人员意见。评价内容不属实的,列为无效评价,并由承办司局填报处理结果。 

  第九条 对于有效差评,承办司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通过好差评系统反馈评价人;情况复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反馈。因客观原因15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解决的,应当向评价人说明理由并进一步明确整改期限。 

  第十条 对国务院办公厅定期反馈的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情况报告,法规司应当及时通报各司局,必要时提出督促整改意见。 

  法规司按一定比例随机抽取参与评价的企业和群众,开展回访调查。 

  第十一条好差评情况纳入承办司局年度绩效考核和相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作为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法规司定期通报各承办司局“好差评”情况。 

  第十二条 对于评价满意度高的承办司局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对于被差评、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经教育无明显改善的,应当调整岗位。 

  第十三条 法规司及相关承办司局要跟踪、分析评价情况,将“好差评”反映的问题作为优化办事流程、动态调整办事指南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对于好评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及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总结、宣传,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对于差评集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限期整改,从源头解决问题。对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例,由法规司进行内部通报。 

  第十五条 在好差评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一)反复被差评、投诉的; 

  (二)弄虚作假的; 

  (三)故意刁难评价人的; 

  (四)骚扰、打击报复评价人的; 

  (五)其他需要查处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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