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030410201700047
- 信息所属单位
-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 信息名称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种子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复函
- 文 号
- 农办政函〔2017〕4号
- 生效日期
- 2017年01月17日
- 发布日期
- 2017年01月20日
- 内容概述
- 对种子违法案件认定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问题的答复
- 索 引 号
- 07B030410201700047
- 信息名称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种子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复函
- 文 号
- 农办政函〔2017〕4号
- 信息所属单位
-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 生效日期
- 2017年01月17日
- 发布日期
- 2017年01月20日
- 内容概述
- 对种子违法案件认定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问题的答复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种子违法案件中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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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种子基地(张掖)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确认违法“货值金额”的请示》(国张种管办〔201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
种子违法案件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二、关于货值金额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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