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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30404201600128
信息所属单位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兽用原料药经营有关问题的函
文  号
农办政函〔2016〕66号
生效日期
2016年07月08日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11日
内容概述
解释《兽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索 引 号
07B030404201600128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兽用原料药经营有关问题的函
文  号
农办政函〔2016〕66号
信息所属单位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生效日期
2016年07月08日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11日
内容概述
解释《兽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兽用原料药经营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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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兽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予以释义的请示》(闽农政〔2016〕1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兽药生产企业可以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经营企业,兽药经营企业可以经营兽用原料药,但不得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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