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030404201400131
- 信息所属单位
-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 信息名称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的函
- 文 号
- 农办政函【2014】18号
- 生效日期
- 2014年02月24日
- 发布日期
- 2014年03月04日
- 内容概述
-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当在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种子生产。
- 索 引 号
- 07B030404201400131
- 信息名称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的函
- 文 号
- 农办政函【2014】18号
- 信息所属单位
-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 生效日期
- 2014年02月24日
- 发布日期
- 2014年03月04日
- 内容概述
-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当在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种子生产。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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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种子管理站:
你站《关于申请对“商品种子生产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报告》(内农种站办字〔2014〕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当在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种子生产。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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