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030404201310457
- 信息所属单位
-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 信息名称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答复
- 文 号
- 农办政函【2013】44号
- 生效日期
- 2013年07月22日
- 发布日期
- 2013年07月31日
- 内容概述
- 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索 引 号
- 07B030404201310457
- 信息名称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答复
- 文 号
- 农办政函【2013】44号
- 信息所属单位
-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 生效日期
- 2013年07月22日
- 发布日期
- 2013年07月31日
- 内容概述
- 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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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
你局《关于法律解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的请示》(京农文〔2013〕1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养殖者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使用自行配置的饲料,无需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但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置的饲料。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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