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070315201900870
- 信息所属单位
- 计划财务司
- 信息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86号建议的答复
- 文 号
- 农办议〔2019〕530号
- 生效日期
- 2019年09月19日
- 发布日期
- 2019年09月25日
- 内容概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86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 07B070315201900870
- 信息名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86号建议的答复
- 文 号
- 农办议〔2019〕530号
- 信息所属单位
- 计划财务司
- 生效日期
- 2019年09月19日
- 发布日期
- 2019年09月25日
- 内容概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86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48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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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农业支持方式加快农业收入保险试点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引导
近年来,我部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积极引导地方相关部门、保险公司加大对农业保险政策和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农户的知晓率、满意度不断提高。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引导地方、保险公司通过创新运用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增进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农户,对农业保险政策、产品的知悉和了解程度,推动提高参保率,让保险政策惠及更多农户。
二、关于加快推出农产品场内期权
2017年以来,我国已推出豆粕、白糖、天然橡胶、棉花、玉米等5个农产品期权,市场运行总体稳健、规模逐渐扩大,投资者参与积极性逐步提高、投资者结构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实体企业将期权产品纳入风险管理工具体系,期权功能逐渐得到有效发挥。在总结已上市农产品期权运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证监会等部门,研究推动更多符合条件、产业需求较为迫切的农产品期权品种上市,更好满足实体企业风险管理需求,进一步完善衍生品市场体系,促进其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提升。
三、关于建立适应小规模农户的定损方式
近年来,我部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坚持以保障农户权益为根本出发点,指导保险公司加大流程改造和科技投入,确保对于不同类型的农户定损准确、规范、高效。在种植险定损中,较多运用无人机航拍技术、GIS定位技术、卫星遥感技术等,提高服务能力。目前,部分保险公司配备了手持GPS工具(测亩仪),用于对承保农户地块定位、农作物受灾面积测量等,有效提升了种植险查勘定损的效率和准确性。在养殖险定损中,通过运用溯源系统、生物技术等,实现了快速确定保险标的信息。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保险公司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的指导力度,督促保险公司优化定损流程。同时,广泛调研受灾农户对农险定损理赔工作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定损理赔监管制度,不断提高定损理赔工作实效。
四、关于建立指向明确、目标精准的收入保险补贴体系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依法自主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目前,我国农业保险费率是包括纯风险损失、经营费用、再保险费用的综合费率。在高风险区域拓展业务及定损理赔条件复杂的农业保险,公司可以按照“风险与费率匹配”的原则,通过厘定较高的费率覆盖成本。对于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范围的险种,中央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资金支持。鉴于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已将经营费用纳入保费精算范围,财政给予的保费补贴实际上已对经营费用以及后端的风险分散支出进行了支持。
《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种植业保险保费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 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养殖业保险保费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 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东部地区补贴40%、对中西部地区补贴50%。同时,《办法》鼓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加大对贫困地区及贫困户的支持力度。目前,大部分省份对贫困户给予了不同程度的资金支持。总体上,我国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已接近80%,在世界上处于较高水平。如果财政补贴比例过高,可能加大农业保险道德风险,不利于农业保险长期健康发展。农户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不仅有利于逐步培育保险意识、防范道德风险,也符合农业保险“市场运作、自主自愿”的开办原则。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推动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农户、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加快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进一步研究完善以风险为导向的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提高农业保险产品吸引力,并不断健全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充分发挥农业保险服务“三农”的积极作用。
五、关于明确部门职责
近年来,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银保监等部门立足自身职能并加强合作,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推动创新、强化监管、规范市场上下功夫,为我国农业保险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上下统一、协同推进的工作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产业政策、保险政策的协同效应。
六、关于扩大试点范围
2018年,按照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93号),在内蒙古、辽宁等6个省份(每个省份选择4个产粮大县),面向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推动开展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试点期限3年。开展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对推动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生产风险管理能力、切实保障农户种粮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职,共同做好试点。同时,结合代表所提建议和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进展,在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的基础上,研究扩大试点范围,更好发挥农业保险对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
七、关于加强信息化建设
2013年,保监会成立了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构建了覆盖全险种、全业务流程数据的保险业信息共享格局,包括车险信息平台、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等多个信息管理平台。其中,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通过与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建立系统对接,实现了对行业农险业务数据的集中管理,还对外提供业务监控、风险监测、数据统计及信息查询等功能服务,服务监管部门开展常规监管和现场检查。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门,推动加强各部门之间以及和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信息化水平。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010-59193221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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