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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230315202000615
信息所属单位
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信息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622号(农业水利类192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  号
农办案〔2020〕111号
生效日期
2020年09月22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2日
内容概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622号(农业水利类192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 引 号
07B230315202000615
信息名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622号(农业水利类192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  号
农办案〔2020〕111号
信息所属单位
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0年09月22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22日
内容概述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622号(农业水利类192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622号(农业水利类192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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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洞庭湖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长江流域禁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长江母亲河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重要决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部切实履行牵头抓总职责,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狠抓落实落地,优化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暨长江禁捕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组建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以下简称“专班”),加强调查研究,强化政策支持和工作督导,集中攻坚,全力推进长江禁捕各项工作。

  一、关于加强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国家专项财政资金统筹

  中央财政高度重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采取一次性补助与过渡期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给予支持,资金整体切块下达,由沿江各省市统筹使用。具体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重点完成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退捕和统筹推进保护区以外重点水域禁捕工作。截至目前,中央财政已累计拨付资金92亿元,计划补助资金全部拨付到位。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退捕渔民转产转业、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等所需资金,由各地结合现有政策资金渠道解决,中央财政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予以适当支持。省级财政应当统筹安排好本级资金和中央补助资金,对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保障优先予以保障,对财力偏弱、任务集中的地区倾斜支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到位。日前,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有效机制全力抓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财政保障工作的通知》,对各级地方政府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细化政策措施和建立与禁捕任务相匹配的资金保障机制等进一步提出要求。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财政支持政策,压实地方主体责任,加强资金统筹安排,强化资金监督管理。探索调整优化地方相关项目支出预算,调剂部分资金,增加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投入。推动各地用好新增赤字规模、特别国债、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地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二、关于建立洞庭湖区长效执法监管机制

  针对执法监管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按照“中央指导支持、省级统筹落实、市县具体实施”的原则,要求长江流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主动加强与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属地责任,加强执法装备建设,保障运行经费需求,增强本地区的渔政执法管理力量,提高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能力。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长江渔政执法装备设施建设项目,加强重点区域执法力量部署,重点提升渔政执法的信息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水平,推动形成与长江大保护和禁捕新形势相适应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关于出台渔民就业创业的支持政策

  抓好退捕渔民安置工作,让他们走上岸、立住脚,是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重要内容。今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做好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做好长江禁捕退捕渔民安置保障集中攻坚工作的通知》,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后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措施。一是促进退捕渔民就业创业。通过发展产业安置一批、务工就业安置一批、支持创业安置一批、公益岗位安置一批,支持退捕渔民多渠道就业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创业补贴、创业孵化奖补以及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等。二是支持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退捕渔民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按规定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对符合条件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三是托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支持退捕渔民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新增及腾退的公益岗位可优先安置,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四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将长江流域退捕渔民作为就业重点人群,纳入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根据需要提高培训补贴标准,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2020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安排地方538.8亿元,其中,下达湖南29.1亿元、比上年增加4.1亿元、比上年增长16.2%,用于支持地方推动包括渔民在内的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2019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拿出1000亿元,其中湖南28.6亿元,用于20192021年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把退捕渔民就业培训和安置保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大力度、精准施策,指导和督促洞庭湖水域有关省份做实做细相关工作,确保退捕渔民就业有出路、生活有保障。在协调机制和专班的基础上,成立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帮扶组,支持各地通过成立渔业合作社、发展特色水产养殖、设立护渔员公益岗位等方式,拓展农渔业内部转产安置空间。

  四、关于做好渔民上岸安居保障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的贫困程度、房屋危险程度和改造方式等分类分级制定。据此,凡符合条件的危房户渔民,均可按规定申请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应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作出安排。各地要切实做好退捕渔民住房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照当地住房保障政策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居住在C级、D级危房中的农村困难渔民家庭,按规定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给予相应的财政资金补助,保障其基本住房安全。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退捕渔民住房保障政策,切实做好退捕渔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不折不扣地将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保障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五、关于适当提高退捕渔民养老保险标准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退捕渔民转产转业和生活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城镇就业退捕渔民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提高参保缴费补贴水平或对个人账户给予一次性补助。探索参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可将有关补助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捕渔民中建档立卡未标注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可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对生活特别困难、患有重大疾病、无就业能力的渔民,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下一步,我部将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督促各地参照被征地农民或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加快落实退捕渔民养老保险,重点解决以渔为生、岸上无地、老弱病残等退捕渔民养老问题。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0 9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021-6249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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