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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230414201700143
信息所属单位
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相关水域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农办长渔【2017】2号
生效日期
2017年02月27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27日
内容概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相关水域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7B230414201700143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相关水域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农办长渔【2017】2号
信息所属单位
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17年02月27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27日
内容概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相关水域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相关水域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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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渔业渔政工作会议、全国渔政工作座谈会有关工作部署,切实加大渔政执法力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绿色发展,现就做好2017年黄河流域以南(不含黄河流域,下同)相关流域、重要水域和边境水域(以下简称“相关水域”)渔政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相关水域渔政管理工作由我部统一领导,由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长江办”)协调指导、统筹推进,有关省(区、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工作安排

  2017年相关水域渔政管理工作重点包括禁渔期管理、非法捕捞清理整治、其他涉渔违法行为清理整治、长江专项捕捞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等5个方面。

  (一)禁渔期管理

  1.主要任务

  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贯工作,严格执行禁渔期制度;强化禁渔前期、中期和后期执法管理;组织开展陆上、水上禁渔巡回检查,相邻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联合执法;对禁渔期内的重点水域和违法违规渔业案件高发水域开展驻守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查处禁渔期内各类非法捕捞行为。

  2.任务时间

  从2017年开始,长江流域、淮河、珠江流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时间统一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3.任务范围

  长江流域禁渔期的管理范围为: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鄱阳湖、洞庭湖;淮河干流河段。

  珠江流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的管理范围为:云南省沾益县珠江源以下至广东省珠江口(上川岛-北尖岛联线以北)的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网及重要独立入海河流。珠江干流包括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和西江;支流包括东江、北江及西江水系的北盘江、柳江、融江、郁江、左江、右江、邕江、濛江、桂江、漓江、北流河、罗定江和新兴江等;珠三角河网包括流溪河、潭江等;通江湖泊包括抚仙湖、星云湖、异龙湖、杞麓湖和阳宗海等;重要独立入海河流包括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区、海南省境内的闽江、韩江、北仑河、茅岭江、钦江、南流江、榕江、漠阳江、鉴江、九洲江、南渡江、万泉河、昌化江的干流江(河)段。

  此外,根据《农业部关于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6﹞1号),四川省合江县赤水河河口以上赤水河流域全部天然水域为全年禁渔区。长江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有关要求和我部有关工作部署,积极推进涉及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退出捕捞和渔民转产工作,率先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实现全面禁捕。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延长禁渔时间,将其他河流、湖泊纳入禁渔范围,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非法捕捞清理整治

  1.主要任务

  加大清理整治“绝户网”、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打击电毒炸鱼工作力度,巩固执法成果,养护水生生物资源。

  长江流域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1号)和《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2号),严格依法打击电毒炸鱼、使用禁用渔具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的行为;

  淮河干流河段重点查处电毒炸鱼和使用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滚钩、迷魂阵、拖网等违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

  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重点查处电炸毒鱼和使用迷魂阵、地笼网、抬网等违规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

  相关边界水域及其他水域按照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非法捕捞行为进行查处。

  禁渔期内查获的上述非法捕捞行为,要严格按照《渔业法》和地方性渔业法规的规定按照“情节严重”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任务时间

  全年。

  3.任务范围

  黄河流域以南相关流域、重要水域和边境水域。

  (三)其他涉渔违法行为清理整治

  1.主要任务

  查处非法涉渔施工、采砂、取水和排水(污)等行为;查处非法捕捉、经营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2.执法时间

  全年。

  3.执法范围

  黄河流域以南相关流域、重要水域和边境水域,以及受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重点是各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育肥场及洄游通道,以及破坏或非法经营利用各种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场所。

  (四)长江专项捕捞管理

  1.主要任务

  长江刀鲚、凤鲚、中华绒螯蟹专项捕捞许可证发放数量不得超过2016年发放数量。上海、江苏、安徽等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入渔资格审查和发证管理,严禁在各类水生生物保护区内发放专项捕捞许可证;要根据渔业资源实际状况和管理现状,最大程度削减专项捕捞许可证发放数量,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捕捞强度;渔政执法机构要结合禁渔期管理强化长江刀鲚、凤鲚专项捕捞管理,重点查处无证捕捞、跨界捕捞、提前或逾期捕捞行为和使用深水张网、插网和多层刺网等禁用渔具捕捞刀鲚、凤鲚的作业行为以及不符合网目尺寸标准的流刺网作业行为;结合非法捕捞清理整治开展中华绒螯蟹专项捕捞检查,重点查处无证捕捞、跨界捕捞、提前和逾期捕捞行为。

  2.任务时间

  长江刀鲚、凤鲚专项捕捞时间为2月1日至6月30日;中华绒螯蟹专项捕捞时间为9月16日至12月31日(按照长江专项捕捞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任务范围

  长江上海、江苏、安徽等省(市)长江江段水域。

  (五)安全生产管理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强化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坚持不懈牢牢抓好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要时刻把渔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工作首位,牢牢把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抓在手上;要牢固树立新的发展理念,坚持把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安排,促进安全生产与渔业发展相协调;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做到守土有责、敢于担当,切实落实安全责任,防患于未然。

  要进一步完善预测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坚持渔业安全应急值班制度,保持通讯畅通,确保相关水域渔业安全事故或突发紧急情况能够第一时间响应、第一时间报告、科学应对处置;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平台,加强对渔民群众的宣传教育,严禁渔船非法载客行为,督促渔船做好应急值守工作,加强与安监、气象、水利、海事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密切关注气候、水文变化,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及时将灾害性气象预警信息通知到渔船,提升渔民群众的防范能力;要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坚持形式多样、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常抓不懈的原则,分批次对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相关企业单位负责人进行全覆盖式的教育培训;要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认真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渔船集中停泊点进行专项督查,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和遏制重特大生产事故,确保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渔政管理工作作为落实生态优先、推进依法行政和保障绿色发展的具体内容,给予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工作部署,确保实施到位。要做好《“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相关部署与渔政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积极向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汇报沟通,争取理解支持,推动行业发展;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扩大宣传影响,精心组织部署,落实管理责任;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渔民群体、关注渔政执法的良好氛围,形成共同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有利局面。

  (二)强化执法监管,提升管理水平

  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现有各项管理要求,规范渔具准入,完善渔具审查认定机制和规范化程序;渔政执法机构要继续深入清理整治“绝户网”,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保持严惩重处的高压态势;要重点加强对非法捕捞高发、多发水域和时段的执法检查,强化流域内组织协调,建立省市之间、县与县之间渔政执法联勤联动的协同执法机制,组织各级渔政船艇和执法力量,部署开展省际交界水域、县际交界水域联合执法行动,把清理整治工作从运动式执法管理转变成常态化执法管理,统筹推进流域内各省市清理取缔非法捕捞工作的有力开展。

  (三)加强部门合作,强化行刑衔接

  各地渔政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水上公安(水警)和航运公安的执法合作,按照《长江水域涉渔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内陆水域生态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暂行规定》要求,开展联合执法、协同办案,深入推进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的落实,严厉打击违反禁渔期制度、“电毒炸”和使用“绝户网”进行捕捞的非法行为,依法惩处严重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涉嫌犯罪行为,确保所辖水域禁渔期管理和清理整治非法捕捞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强化依法行政理念,加强人员培训,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渔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把“中国渔政”打造成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鼓励执法人员参与一线执法,参照当地相关水上执法部门夜间作业、水上作业或重大活动特勤保障等补贴标准,制定相应补贴政策,提高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各级渔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和有关作风建设要求,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队伍形象。

  (五)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管护效果

  要不断探索创新执法模式和手段,推动建立护渔员制度,构建群防群护的管理体系,缓解执法人员紧缺的现象;要设立并公布涉渔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提高公众参与度,增强执法有效性;要加强渔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运用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信息科技手段,提升渔政监管智能化水平。推动执法相关信息共建、共享、共商机制,打破信息壁垒,运用大数据技术助推渔政执法管理精准化高效化。

  (六)加强督查督导,强化总结提高

  我部将在禁渔期期间组织开展禁渔期同步执法行动和专项执法行动,在9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组织开展清理整治“绝户网”和打击非法捕捞专项执法行动,不定期对其他涉渔违法行为清理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同步执法行动和专项执法行动期间,我部将组织抽调各地一线执法力量,安排长江办直属中国渔政001、010、020、030、050、060等执法船赴相关水域开展巡航执法督查,并视情适时组织开展省际交界水域联合执法行动;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交叉检查和联合检查,并根据管理需要组织对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进行督查督导,对管理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渔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在禁渔期执法管理、清理整治“绝户网”和打击非法捕捞专项行动、长江专项捕捞管理任务结束后15天内,及时形成总结材料报送我部长江办;其他执法管理情况在11月15日前形成总结材料报送我部长江办。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2月24日

  (联系人:季伟彬,联系方式:021-62453019/13501986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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