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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884号

发布时间:2008-03-04

来源:中国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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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21日,捷克波西米亚东部地区发生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捷克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捷克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签发的从捷克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61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捷克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61日前启运的来自捷克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捷克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捷克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捷克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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