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81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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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允许古民居产权流转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责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宅基地是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一些地方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比较普遍,农村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促进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
一是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5年在全国33个县(市、区)启动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晋城市泽州县是33个试点县(市、区)之一。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试点地区积极推动建立宅基地集体内部流转机制,明确农民宅基地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鼓励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总结了一批可行的改革成果。截至2018年底,试点地区共腾退出零星、闲置的宅基地约14万户、8.4万亩。
二是出台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政策措施。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完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房屋;允许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这些文件的出台,为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提供了政策保障,创造了有利条件。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201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目前,我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试点方案。在方案制定过程中,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您提出的关于允许古民居产权流转的建议,探索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有效途径。同时,支持晋城市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激活行动,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利用包括古民居在内的农村闲置房地资源,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民俗展览、创意办公、康养服务、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感谢您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010—59191874
农业农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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