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499号(农业水利类356号)提案的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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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度重视动物保护工作,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保护动物作出明确规定,各部门立足职责积极开展有关工作。保护经济(农场)动物方面,《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畜禽养殖经营主体应为畜禽提供适当的养殖环境、运输条件和屠宰方式。保护野生动物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野生动物养殖通用技术标准(兽类、鸟类、两栖爬行类)》《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对野生动物养殖场区建设、饲养管理、动物防疫、繁育利用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方面,我部先后制定发布了《农业部关于贯彻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华白海豚保护行动计划(2017—2026)》《斑海豹保护行动计划(2017—2026)》等,积极开展“中华白海豚”和“世界海龟日”主题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全民共同关注动物保护、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识,达到了良好的效果。保护实验动物方面,科技部相继出台《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意见》《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不得戏弄或虐待实验动物,并对实验动物的饲养、管理、运输和使用等作出详细规定,支持实验动物福利,加强对实验动物的保护。保护观赏动物方面,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和《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要求动物园切实保障动物福利,对动物饲养环境、防治救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要求不得进行动物表演、避免动物受到惊扰和刺激。保护伴侣动物方面,公安部积极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养犬登记,加强犬类留检收容场所的升级改造、扩建修缮,做好对流浪犬收容工作。下一步,我部将依据职责,继续做好农场动物保护有关工作,并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动物保护法律政策宣传,共同营造爱护动物、保护动物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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