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5-30
来源:农业部
字体:[大 中 小]
农办财[2005]34号
部内各司局、部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垦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5]24号)精神,现将我部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采购目录》,附件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逐步建立科学的政府采购决策机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重大项目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各单位要科学合理地进行政府采购,最大限度地节约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浪费,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
二、各单位凡采购《采购目录》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1、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项目,实施采购后要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报部财务司备案。
2、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各单位必须在定点范围内采购。确需到定点范围以外采购的,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部财务司同意,报采购中心备案后方可实施。
3、《采购目录》中未列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的项目,以及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项目,各单位应按要求编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报部财务司汇总后,委托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或公开招标。
4、京外单位也要按照《采购目录》的要求进行采购。
二、各单位要根据《采购目录》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与部门采购限额的标准,确定2005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并按要求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部财务司备案后方可实施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中,用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资金除外)支付的项目,可由部财会服务中心负责实施;用非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项目也可委托部财会服务中心采购。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5]159号)要求,2005年各单位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空调、冰箱、荧光灯、电视机、计算机、打印机、便器、水龙头等,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其中空调产品要严格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空调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5]07号,附件二)要求进行采购。
四、2005年农业部京内直属预算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单位名单和部分京内直属预算单位定点加油(IC加油卡)申请表已报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请各单位及时联系。如有单位仍需申请IC加油卡,请于5月底前将“中国石化加油卡客户业务申请表”报部财务司。
五、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物品的管理,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充分发挥采购设备的利用效果。同时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保管和归档工作,采购品目、金额等采购信息按要求年底汇总后统一报送部财务司。
六、各单位要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抓紧编制政府采购计划表(格式见附件三),于6月10日前报部财务司。预算执行中,如需补报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请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前报部财务司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七、查询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有关事宜,请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
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资产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4192589)。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目录项目 |
适用范围 |
适用系统 |
备注 |
一、货物类 |
|||
计算机 |
指台式机、便携机 |
||
计算机通用软件 |
京内单位 |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
|
服务器 |
|||
网络设备 |
指交换机、路由器 |
||
扫描仪 |
|||
投影仪 |
|||
打印机 |
|||
摄影摄像器材 |
|||
程控交换机 |
|||
电话机 |
|||
传真机 |
|||
复印机 |
|||
汽车 |
指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
||
电梯 |
京内单位 |
||
目录项目 |
适用范围 |
适用系统 |
备注 |
锅炉 |
京内单位 |
||
空调机 |
|||
复印纸 |
|||
办公家具 |
京内单位 |
||
印刷设备 |
|||
建筑装饰材料 |
京内单位 |
国务院系统 |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 |
变配电室设备 |
京内单位 |
||
二、工程类 |
|||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
京内单位 |
||
三、服务类 |
|||
汽车维修 |
京内单位 |
||
汽车保险 |
|||
汽车加油 |
京内单位 |
||
规定的印刷项目 |
京内单位 |
||
规定的会议服务 |
京内单位 |
||
工程监理 |
京内单位 |
国务院系统 |
注:表中“适用范围”和“适用系统”栏中未注明的,均适用所有中央预算单位。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构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其中,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空调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解读: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