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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85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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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同意对外公开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加强产区保护持续提升供给质量,建立绿色高蛋白食用大豆保护区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莫旗为核心建立绿色高蛋白食用大豆保护区 

  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为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20174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明确提出,3年完成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以下简称“两区”)划定,5年完成建设。在去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均强调,要加快划定和建设“两区”。今年中央1号文件,对“两区”工作再次做出明确部署,要求加快划定与建设“两区”,完善支持政策。 

  目前,内蒙古等有划定任务的省(区、市、兵团)已全部印发了“两区”实施意见(方案),将划定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内蒙古莫旗承担了430万亩的大豆生产保护区划定与建设任务,分别占全国和内蒙古大豆生产保护区划定与建设任务的4.3%35.8%,将为保障高蛋白食用大豆的有效供给发挥重要作用。 

  二、关于研究制定针对保护区内高蛋白大豆专项补贴政策 

  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正在有序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2014年取消大豆临时收储政策,开展了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中央财政对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给予一定的目标价格补贴;2017年调整为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到省区,由地方政府统筹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生产者。 

  近期,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财发〔201813号)和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通知》(农办计〔201817号)均提出,支持各地在“两区”范围内整合统筹相关涉农资金,率先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内蒙古可按照以上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保护区内大豆生产发展支持。 

  三、关于在“米豆轮作”试点的选择和面积分配方面,给予莫旗政策的倾斜 

  推行轮作休耕,促进耕地休养生息,是中央的明确要求,对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农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积极贯彻中央有关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耕地休养生息一是扎实推进轮作休耕制度试点。2016年和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40亿元资金,在东北冷凉区、北方农牧交错区等开展粮改豆(粮豆轮作)试点,重点支持玉米和大豆轮作,兼顾与杂粮杂豆、马铃薯、油料、饲草等作物轮作,并鼓励各地优先选择规模种植、相对集中连片的地区开展试点。2018年,国家进一步扩大耕地轮作休耕试点范围,在东北四省区实施轮作试点2000万亩,其中内蒙古600万亩。莫旗作为试点县之一,试点面积50万亩,已较上年增加30万亩。二是探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中央财政将支持农业生产的相关补贴资金合并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进一步推进专项转移支持预算编制环节源头整合改革,创新和完善资金管理使用机制,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到省。您提出的“扩大莫旗的轮作试点面积”建议,内蒙古自治区可以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基础上,在大专项支出方向范围内,结合本地农业发展规划,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和地方资金进一步加大支持。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以下相关工作。一是督促指导各地扎实做好大豆生产保护区划定和建设,进一步研究制定“两区”扶持政策,对“两区”农业生产给予必要的支持保护。二是扎实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科学制定试点方案,着力完善政策框架、创新组织方式、健全考核机制,促成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常态化制度化实施。三是健全“大专项+任务清单”项目管理机制。在总结论证试点经验基础上,不断健全项目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稳步推进种植结构调整。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发展计划司 010-59193253 

                                   

                                 农业农村部 

  201791 

  附件 

  代表建议办理和答复征求意见表 

  

建议编号 

4856 

承办单位名称 

农业农村部 

对办理和答复工作的意见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 

对改进代表建议处理工作的建议 

1. 对承办单位改进办理和答复工作的建议: 

2. 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改进代表建议工作的建议: 

 

      代表签名: 

       代表证号 

  注:请代表本人填写并签名后,于收到答复一个月内将此表寄送或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处(联系电话:0106309812683084693;传真:010630984136309841383084697;邮编:100805e--mail:yajy@npc.gov.cn)。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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