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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44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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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新疆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给予政策支持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财政支持

绿色有机农产品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特色产业,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产业。中央财政对农业特色产业高度重视,并给予了一系列的政策支持2008年起,中央财政安排现代农业发展资金,支持地方发展优势特色产业,采取中央宏观指导、地方自主选项的管理模式,将资金切块下达地方,由地方自主选择扶持的主导产业和支持的关键环节。2012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支持包括新疆在内的部分省份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试点,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重点用于农产品优势产区的优势农产品的储藏、保鲜和烘干等初加工设施建设的补助。对于您提出的加大对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力度的问题,可由当地在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予以支持。

二、关于税收优惠

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在税收政策方面一直对农业生产活动实行优惠政策扶持。在增值税方面,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允许农产品加工企业购进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在部分行业开展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特点扩大试点范围。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企业从事花卉、茶等饮料、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休闲观光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主体只要符合上述税法规定,均可依法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201158号)规定,截至2020年底,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金融支持

近年来,为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三农”发展,中央财政相继实施了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奖补政策,旨在促进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20157月,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印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要求建立健全政策性强、专注现代农业发展、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今后,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发展,逐步缓解农业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

四、关于营销促销

近年来,我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了多次新疆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2014年,我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乌鲁木齐市举办新疆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来自12个省市的50家采购商与63家新疆企业进行对接,达成了13亿元购销协议。2015年,我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在喀什市和库尔勒市举办了两次新疆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共有来自13个省市的117家采购商与300家当地企业进行对接,达成贸易协议19.25亿元。通过举办产销对接活动,搭建起新疆生产者与内地经销商沟通协作的桥梁,宣传推介了新疆的特色优质农产品,促进新疆特色优质农产品卖得出、卖得好。下一步,我部将继续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同主办新疆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提振新疆农产品外销的信心,拓宽新疆农产品的流通渠道,促进新疆与内地经销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新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做出贡献。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部

201685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财务司 010-5919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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