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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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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办农[2013]30

有关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配方肥推广应用的意见》和小麦“一喷三防”补助政策措施,加强肥料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农业部决定对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和用于小麦一喷三防”项目的磷酸二氢钾产品实施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范围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抽查范围为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苏、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云南等15省(区)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其中,抽查的企业为30全国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生产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每家企业抽取2个批次的复混肥料和/或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样品。农资市场由抽查单位确定,每个省(区)选取3个有代表性的农资市场,每个农资市场抽查2个复混肥料和/或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样品。

用于小麦“一喷三防”项目的磷酸二氢钾抽查范围为河北、江苏、山东、河南、四川等6省生产企业。抽查的企业为24家小麦“一喷三防”项目中标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每家企业抽查1个批次的样品。

二、抽样原则和方法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企业样品应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样品应按批次抽取,以1天或2天产量为一批,最小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1000吨。市场样品应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中抽取,抽样量最低基数不得少于10袋;抽样单位应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通知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要求其在15日内书面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依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和《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标准进行具体抽样。

磷酸二氢钾样品从生产企业的成品库中抽取,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成品。最小批量为1吨。抽样人员应依据《磷酸二氢钾》HG 2321-92标准进行具体抽样。

抽样人员在企业抽取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时,要同时检查企业是否办理肥料登记证;对办理了肥料登记证的,要检查标签标识内容是否与登记证内容相符;对标注“配方肥”标识的复混肥料、掺混肥料,要查看与农业部门合作推广配方肥协议或合同,配方肥生产入库和销售台账。抽样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经被抽检单位确认。

三、检测项目与依据

复混肥料检测依据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和粒度。掺混肥料检测依据为《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检测项目包括总氮、有效磷、钾、水溶性磷、氯离子、粒度、水分、中量元素和微量元素。磷酸二氢钾检测依据为《磷酸二氢钾》HG 2321-92,检测项目包括:磷酸二氢钾、水分、pH值、水不溶物、氧化钾。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现场检查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快配方肥推广应用的意见》(农农发〔20131号)、《农业部办公厅印发〈2013年全国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37号)进行。

四、结果判定

产品质量依据被检产品执行标准和标签明示值进行判定。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包装标识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掺混肥料(BB肥)》GB 21633-2008、《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 18382-2001进行判定。磷酸二氢钾包装标识按照《磷酸二氢钾》HG 2321-92进行判定。

五、结果确认与使用

检验结束后,承担抽检任务单位应及时将产品检验结果以特快专递等快捷、便于查询的方式,书面通知被抽查单位和产品标签标称的生产企业(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4),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被抽查单位或标签标称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同时抄送承检机构。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及时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原检测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抽查工作结束后,农业部将公布抽查结果。

六、任务分工

本次肥料监督抽查由农业部委托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具体抽检工作由具有肥料检测资质的部级质检中心承担。

复混肥料、掺混肥料(含标注“配方肥”)抽检分工如下: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负责江苏、广东和四川省的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负责内蒙古、吉林和黑龙江省(区)的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负责河北、山东和安徽省的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负责山西、河南和云南省的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抽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负责湖南、湖北和江西省的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抽检。

用于小麦“一喷三防”项目的磷酸二氢钾抽检分工如下: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负责江苏和四川省生产企业抽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负责河北和山东省生产企业抽检。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负责山西和河南省生产企业抽检。

七、时间安排

5月底前完成样品抽取,6月中旬完成样品检验,6月底前完成结果确认和检测结果与检查情况上报。

八、相关要求

(一)承担任务的质检中心要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抽查之前要组织召开专门会议,按照相关标准和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抽查细则,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备案。

(二)承担任务的质检中心在抽样时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事前通知被抽查企业,抽样人不得与被抽查企业或产品有直接、间接关系。抽样人应在向被抽查企业介绍本次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标签内容一致。填好的抽样单应当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抽样单上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三)承担任务的质检中心要加强检测质量控制,严格按标准检测,确保检测数据科学、公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四)被抽查企业要积极配合抽检工作,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和检查的,以不合格论处。

(五)有关省(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协助,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配合有关质检中心做好监督抽查工作。

(六)各承担抽检任务的质检中心在报送样品检验结果的同时报送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抽查工作情况、被抽查企业产品登记情况、标签标识及标注“配方肥”生产、销售和追溯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等。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耕地与肥料管理处联系人:陈明全,电话:010-59191834,传真:010-59193347,邮箱:nyszgp@agri.gov.cn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土壤肥料监测处、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联系人:郑磊,电话:010-59194504,传真:010-59194730,邮箱:zhenglei@agri.gov.cn

 

附件:1.全国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企业抽查名单

      2.小麦一喷三防磷酸二氢钾企业抽查名单

      3.肥料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4.肥料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5.复混肥料企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6.掺混肥料企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7.磷酸二氢钾企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8.复混肥料市场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9.掺混肥料市场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农业部办公厅

201352

 

 

 

 

 

 

 

 

 

 

 

 

附件1

全国农企合作推广配方肥企业抽查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承担抽查的质检中心

1

昆山华德尔复合肥有限公司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2

江苏省太平洋化肥有限公司

3

广东天禾中加化肥有限公司

4

广东大众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四川元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

四川台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内蒙古辽中京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8

赤峰市正大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9

吉林省隆源农业生产资料集团有限公司

10

中化吉林长山化工有限公司

11

绥化庆绥大庆化肥销售有限公司

12

哈尔滨和顺农联测土配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3

河南中原大化集团责任有限公司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14

洛阳中丰肥业有限公司

15

山西凯盛肥业有限公司

16

汉枫缓释肥料(山西)有限公司

17

云南云天化国际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8

云南天腾化工有限公司

19

湖南隆科肥业有限公司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20

湖南华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1

湖北新洋丰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2

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3

江西六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4

江西斯波夫肥业有限公司

25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26

山东红日阿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7

石家庄双联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

28

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

29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30

安徽莱姆佳肥业有限公司

附件2

小麦一喷三防磷酸二氢钾抽查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承担抽查的质检中心

1

河北方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

2

河北萌帮水溶肥料有限公司

3

山东鼎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

5

山东济宁邦尔利工贸有限公司

6

山东济宁顶满仓化工有限公司

7

山东侨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8

山东四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

山东天达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10

宁阳绿丰植物营养剂有限公司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11

什邡安达化工有限公司

12

四川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14

江苏丰山集团有限公司

15

江苏克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6

南京百阳垦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7

山西科锋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18

山西绿海农药科技有限公司

19

山西省芮城县生物农药厂

20

山西运城绿康实业有限公司

21

安阳全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2

鹤壁佳多工贸有限公司

23

郑州兰尔科技有限公司

24

郑州郑氏化工产品有限公司

 

 

 

 

附件3

肥料监督抽查产品确认通知书(样本)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330号)要求,我中心于      日在    市场抽到由    经销的你单位生产的   肥料,商标为   登记证号为    生产日期/批号为   。现请你单位对肥料样品等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样品确认书于      日前《肥料样品确认书》反馈给我中心。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XX)(公章)

                    

---------------------------------------------------

肥料样品确认书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XX):

你单位于         日在      市场抽检到的   肥料样品,经过本单位核实,现予以确认。

样品不是我单位生产的,理由如下:

         

确认肥料生产企业(公章)

                   

 

 

附件4

肥料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样本)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330)要求,我中心于      日抽查了你单位生产的   肥料,商标为   登记证号为    ,检验结果为   ,检验报告附后。请于    日前将《肥料样品检测结果确认书》反馈给我中心。未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视为对结果默认。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XX)(公章)

               

--------------------------------------------------- 

肥料样品检测结果确认书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XX):

我单位对       肥料样品的检测结果没有异议,现予以确认。

我单位对       肥料样品的检测结果存有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如下:

 

 

检测结果确认单位(公章)

         


附件5

复混肥料企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XX)(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是否标注“配方肥”

商标

登记证号

生产批号/日期

生产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检测结果

包装标识

总氮

%

有效磷(%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氯离子(%

粒度

%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注:检测结果检测值不符合标识要求的,字体加粗标出。

包装标识填写合格、不合格。

 

 

 

附件6

掺混肥料企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XX)(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是否标注“配方肥”

商标

登记证号

生产批号/日期

生产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检测结果

包装标识

总氮(%

有效磷(%

钾(%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氯离子(%

粒度(%

水分(%

钙(%

镁(%

硫(%

铜(%

铁(%

锰(%

锌(%

硼(%

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注:检测结果检测值不符合标识要求的,字体加粗标出。

包装标识填写合格、不合格。

 

附件7

磷酸二氢钾企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XX)(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商标

生产批号/日期

生产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检测结果

包装标识

磷酸二氢钾(%

水分(%

pH

水不溶物(%

氧化钾(%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注:检测结果检测值不符合标识要求的,字体加粗标出。

包装标识填写合格、不合格。

 

 

附件8

复混肥料市场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XX)(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是否标注“配方肥”

商标

登记证号

生产批号/日期

生产企业名称

经销单位

市场所在地

检测结果

包装标识

总氮

%

有效磷(%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氯离子(%

粒度

%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注:检测结果检测值不符合标识要求的,字体加粗标出。

包装标识填写合格、不合格。

 

 

附件9

掺混肥料市场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样本)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XX)(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是否标注“配方肥”

商标

登记证号

生产批号/日期

生产企业名称

经销单位名称

市场所在地

检测结果

包装标识

总氮(%

有效磷(%

钾(%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氯离子(%

粒度(%

水分(%

%

%

硫(%

%

%

%

%

%

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标识值

检测值

 

 

 

 

 

 

 

 

 

 

 

 

 

 

 

 

 

 

 

 

 

 

 

 

 

 

 

 

 

 

 

 

 

 

 

 

 

 

 

 

 

 

 

 

 

 

 

 

 

 

 

 

 

 

 

 

 

 

 

 

 

 

 

 

 

 

 

 

 

 

 

 

 

 

 

 

 

 

 

 

 

 

 

 

 

 

 

 

 

 

 

 

 

 

 

 

 

 

 

 

 

 

 

 

 

 

 

 

 

 

 

 

 

 

 

 

 

 

 

 

 

 

 

 

 

 

 

 

 

 

 

 

 

 

 

 

 

 

 

 

 

 

 

 

 

 

 

 

 

 

 

 

 

 

 

 

 

 

 

 

 

 

 

 

注:检测结果检测值不符合标识要求的,字体加粗标出。

包装标识填写合格、不合格。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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