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发布时间:1999-04-05
来源: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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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1号
ORDER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o.11
现发布《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即日起实施。
部长陈耀邦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关于禁止从马来西亚进口猪及其产品的规定
STIPULATIONS ON SUSPENDING TO IMPORT PIG
AND ITS PRODUCTS FROM MALAYSIA
根据有关消息,近期马来西亚暴发猪的日本脑炎。为防止马来西亚的日本脑炎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马来西亚输入猪 (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马来西亚的猪(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马来西亚的猪(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马来西亚输入猪( 包括猪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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