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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229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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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是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需要,是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需要,也是深化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需要。 

  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2016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近三年中央1号文件均对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提出明确要求,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201710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格,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留出了立法空间。2018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立法列为第三类项目。 

  按照中央要求,我部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列入重点课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内部治理机制、成员身份确认、资产运营管理等内容进行研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20185月,我部会同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管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提供了工作保障。同时,指导浙江、广东等地制定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方面的相关法规,探索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的有效办法,为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立法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一是组织开展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研究,重点对立法对象、法人属性、基本特征、治理机制等进行研究;二是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调研,归纳国内外相关立法理论和实践材料,为正式启动立法做好相关准备;三是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组织实施,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 

  感谢您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010-59191910 

    

    

  农业农村部 

  201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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