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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983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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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关于修改种子行业法规的建议收悉。经我部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种业法律体系是深入推进依法治种、加强种业行业监管的根本遵循。目前,我国基本构建以《种子法》《畜牧法》为主体,以配套法规规章为补充的种业法律体系的“四梁八柱”。现行《种子法》是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5114日修订,自201611日起施行。该法实施三年来,对于激发种业科技创新活力,突出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治种能力和水平,打造公平、有序的种业发展环境等,发挥了明显的作用。但在实践中,确实在执行和宣传环节还存在一定程度工作不到位的情况。 

  一、关于品种入市权   

  (一)关于“入市门槛”。设立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制度,核心是通过确定品种的唯一身份,促进产权保护和新品种推广,为建立可追溯的管理体系打下基础,为政府部门、农户和企业提供正确导向。在确保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前提下,登记程序和项目设计已经进行了最大程度的简化。申请登记的品种只要符合人工发现并经过改良,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品种名称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经过相关试验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该品种的特征特性和适宜栽培范围,按照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品种特征特性的信息真实,经试验品种生产使用安全,就能够申请登记。建议中所提品种登记的“入市门槛”,是确定品种身份所需的基本信息,也是品种入市应具备的基本要求。自201751《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正式实施两年来,列入登记目录的29种作物共公告登记品种12737个,其中新选育品种402个、原审定品种1672个、已销售推广品种10663个,真正将“入市权”交给了企业。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优化登记流程。加强品种登记工作培训和信息化管理,提高品种登记审查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减轻相对人负担,确保审查客观、公正。二是加快推进DNA分子鉴定。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登记作物品种DNA指纹图谱库分步分批启动登记作物品种DNA分子指纹检测工作。三是持续加强登记品种市场监管。抓好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市场检查,严厉打击应当登记而未登记品种违法推广经营行为 

  (二)关于“将品种登记证书更倾向于作为一种信誉和荣誉成分使用”。从制度设计上看,品种登记更侧重于品种“身份”管理,通过品种的登记管理,全面反映品种的特征特性等基本信息,方便公众识别选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品种登记证书(包括品种的名称)不能带有任何误导公众、引起误解、夸大宣传的成分,只是品种身份的一个证明,品种的品性优劣应经市场检验,即“评判权交给市场”。因此,品种登记证书不宜附加信用和荣誉证明功能。 

  二、关于种子产品包装标签 

  现有规定允许用粘贴的方式将标签固定在包装物上,并未一律禁止粘贴。《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当包装的种子,标签应当直接印制在种子包装物表面。这里的“印制”既包括直接将标签印刷在包装物表面,也包括标签印成后再整体固定在包装物表面。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剪切、粘贴等方式修改或者补充标签内容的,按涂改标签查处。即不允许对完整的标签通过剪切方式进行破坏,再以粘贴方式进行修补;不允许对成品标签以粘贴方式进行涂改。 

  和过去的规定相比,现行管理办法针对种子标签的规定提高了制作要求和标准,目的就是提高种子产品整体质量,加快推动我国种业转型升级。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小作坊”随意粘贴标签进行制假售假,以规范市场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另外,随着技术的发展,当前各种包装的印制技术已非常成熟,且成本逐步降低。目前市场中合规企业生产的罐装种子,95%的已实现在罐体上直接印制标签。在《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实施时,我部在公共媒体上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解读宣传。实践中,还存在对此掌握不准的情况,还需进一步加大宣传普及。 

  三、关于播种期标注要求 

   规范种子标签制作并要求详细标注相关内容,目的就是有效的指导帮助农户科学种植。品种选育者或生产企业应当对所选育、生产的品种有详细的了解,在不同的种植区域,根据试验情况尽量准确的标注最佳种植期,这个是正常气候条件下的播种日期,供农民参考。生产企业提供的标签信息越详细、越明确,则指导性就越强。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对审定作物和登记作物进行分类规定,很有价值,也符合当前农业生产方式变化趋势,我们将认真开展调研,早日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修订相关规定。 

      为避免《种子法》及配套规章等内容在实践中难以把握,我部针对近年来各地在执行《种子法》中遇到的共性问题进行了研究,于20191月份印发了《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就有关条款的适用提出了指导意见,同时在各类培训、宣传中加大普及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大研究和宣传力度,就执行《种子法》及配套规章制度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切实维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全面提高依法治种水平。 

  感谢您对现代种业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010-59193209 

    

    

    

    

                                                                                                  农业农村部 

                                                                                                 2019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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