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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916号(农业水利类185号)提案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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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达古拉委员:  

    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是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利。 

  关于妇女权益维护情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农业农村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积极指导地方在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2015年至2019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四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共有15个省、89个地市、442个县整建制开展试点,涉及73%的县。各试点县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积极出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原则、工作程序和基本条件,对农村妇女等特殊群体成员身份确认提出具体要求。如浙江省依法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求在“人口股”中男女享有平等股权;设置“农龄股”或折算农龄贡献时,不应设置男女有别的农龄年限。山东省沂水县创设了“研判建议、实名票决、沟通反馈、落空追认、多占退出”等五项成员身份确认机制,对8.55万特殊情况人员进行了分析研判确认资格,其中受益多为妇女儿童,达到6.7万人。 

  关于完善法律法规 

  农业农村部积极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法制建设。201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增加了确保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款,规定对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同时明确,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如何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原则、程序和具体办法,是立法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何通过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以切实保障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也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之一。 

  关于加大督查力度 

  农业农村部充分发挥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对各地试点进展情况的督查检查。201810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六个督查组,赴全国12个省份开展督查,将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作为督查的重要内容。20193月,召开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增补全国妇联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障力度。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列入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2019年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同时,督促各地按照中央要求,开展督查检查和自查自纠,切实解决改革过程中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总结各地在试点中保障妇女权益的经验做法;联合全国妇联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督查检查,指导地方落实保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相关要求,并在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法律政策时,将保护妇女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体现。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支持我部工作。 

                                                          农业农村部 

                                                         2019年9月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010-59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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