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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344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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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爱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全流通的建议收悉。经商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包括浙江省义乌市在内的15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2017年扩大到包括浙江省义乌市、德清县在内的33个县(市、区),期限延长到2018年年底。2018年年底,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对三项改革试点情况进行了系统总结,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作了汇报。同时,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总结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改革等作出了修改。考虑到《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尚未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期限再延长一年至20191231。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启动以来, 33个试点县(市、区)按照“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目标要求,围绕保障农民住有所居、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盘活闲置房地资源、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等开展了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试点地区加快农村地籍调查,规范完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明确宅基地权属,保护现有宅基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积极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二)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为解决集体成员超占宅基地和非集体成员占用宅基地的问题,保障宅基地使用的公平性和增加集体收入,试点地区在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规范完善并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基础上,探索一定条件下的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的,以及非本集体成员通过继承房屋或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有偿使用制度。

(三)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建立宅基地集体内部流转机制,明确农民宅基地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受让、承租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同时,探索退出的闲置宅基地统筹利用方式,村庄内部退出的闲置宅基地,探索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首先预留一定面积用于宅基地再分配,其余按规划通过土地整治后,在县域范围内统筹使用。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201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目前,我部正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研究制定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方案制定过程中,我部将充分考虑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在守住土地所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底线的基础上,稳慎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可行路径。同时,指导浙江省义乌市、德清县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感谢您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问题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

010–59192672

 

                              农业农村部  

20197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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