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苹果大数据发展应用协作组章程
全国苹果大数据发展应用协作组章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苹果大数据发展应用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是由涉农大数据和苹果产业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共同倡议,自愿发起,依法组织开展沟通、交流、协作的非官方、非营利的全国性、社会性、行业性组织。
第二条 协作组致力于建立高效运行的产学研用推协作共生新机制,打造苹果及相关行业、上下游产业之间顺畅流动的数据链,构建苹果产业数字资源体系,以数据驱动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协作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为协作组指导单位。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和《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农市发〔2015〕6号),以数据驱动苹果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发挥数据在完善市场机制、优化投入结构、减轻灾害损失、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精准对接产销等方面的独特作用,以建立健全产学研用推协同创新机制为手段,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加快推动苹果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打造贯穿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数字生态系统,尽快把我国建设成为苹果产业强国。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政策和战略研究。围绕苹果产业大数据发展重点领域和关键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开展发展战略和路径规划研究,为政府和行业提供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推动国家关于苹果大数据相关产业的政策制定和完善。
(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围绕苹果产业大数据共性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积极推动成员单位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共性技术,形成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和持续开发能力。
(三)标准规范编制。组织成员单位制(修)订苹果大数据标准和规范,加强技术标准基础研究。
(五)产业化推广。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和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打造产学研用推多赢的科技创新平台。
(六)交流与合作。在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共生型机制,推动数据资源共建共享;组织开展国内外苹果大数据领域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七)人才培养。集聚高水平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开展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推动成员之间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为苹果大数据发展提供多层次创新人才。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按照程序报批并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成员
第七条 协作组成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作组:
(一)拥护协作组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二)有加入意愿,愿意共享开放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苹果产业相关数据、信息和技术产品;
(三)涉农大数据和苹果产业链上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
第九条 申请成为协作组成员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成员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单位:
(一)可以获得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参加协作组组织的开放性工作会议;
(三)按章程,监督重大决策事项。
理事单位:
除享有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理事;
(二)有权参加协作组组织申报的行业和国家项目及奖励评定;
(三)按照约定对协作组技术成果持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并享有优先使用权和优惠权。
常务理事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第(二)、(三)项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常务理事;
(二)可提议组建工作组,并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常务理事单位的上述除第(一)项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二)可优先组建工作组,并推荐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有权优先参加协作组组织申报的行业和国家项目及奖励评定;
(四)在协作组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一条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由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担任,首届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由参与协作组组建的各单位组成;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理事长单位同意后担任;理事长单位由主要发起单位产生。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作组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全力维护协作组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协作组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协作组成员、服务对象利益的活动;
(三)指定专人负责同秘书处联系,完成协作组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协作组的各类活动;
(四)对协作组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对外发布之前不得向外泄露;
(五)按照理事会的要求开展工作,并为协作组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力所能及的技术、人力和物力支持;
(六)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应为协作组组织相关工作提供所需技术、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并协助开展调研、科研、编撰出版物等工作;
(七)在项目(专题、课题)启动后、阶段目标完成之前,协作组成员不得随意退出。一旦被批准退出时,应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确保正在执行项目(专题、课题)总目标的实现;
(八)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协作组技术成果的转移和推广。
第十三条 协作组成员因自身原因拟退出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和对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如发现成员退出时未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正在参与执行的项目造成损失的,退出者应依照项目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经秘书处核实,可提请理事会决定是否对其除名。
(一) 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协作组其他管理规定的;
(二) 一年及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的;
(三) 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四) 不具备按照理事会要求开展工作的实力。
第十五条 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后,均不得再以协作组成员的身份开展活动,且在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理事会单位退出时,其派出的理事会成员同时从理事会中除名。
第十六条 成员退出后即不再享有其按本协议约定对与协作组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益,但不影响本协议或具体项目(专题、课题)合同中有关结算、保密、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效力。
第四章 组织架构
第十七条 协作组在指导单位的指导下,设立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协作组为最高决策机构,有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下设秘书处和若干工作组,具体职责:
(一)选举产生理事长,决定秘书长、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和罢免事项;
(二)维持协作组稳定运行,批准章程生效和修订事项,以及协作组重要的内部管理文件;
(三)决定协作组技术发展方向和重大项目(专题、课题)立项;
(四)定期召开协作组成员大会,听取成员单位对协作组工作和发展意见;
(六) 听取和审议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协作组成员的加入和除名事项;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协作组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理事长或授权副理事长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即可生效。
第二十条 协作组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理事会的咨询机构,由名誉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下设秘书处和若干研究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协作组的技术发展方向,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计划,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
(二)负责项目实施有关具体事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负责协作组日常事务;
(二)负责组织、落实、管理和协调协作组内的各项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会议筹备,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受理新单位加入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五)负责受理理事会成员单位建立工作组的申请和备案;
(六)在项目获得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项目;
(七)协作做好成果推广等事项;
(八)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为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管理和协调协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专家委员会会议筹备,参与理事会会议筹备,向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受理协作组专题、课题等研究性项目的立项申请,在对其进行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分别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理事会审议;
(四)负责受理理事会成员单位建立研究组的申请和备案;(五)登记项目知识产权权属等事项;
(六)协助理事会秘书处开展相关工作;
(七)办理理事会和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任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协作组理事会由理事单位各派1名现职人员组成,该人员应主要负责本单位的苹果大数据相关业务。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主持并全面负责理事会的工作。首任理事长由发起单位派出人员担任,其后各届理事长由协作组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协作组理事会成员自愿申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任命。
第二十五条 协作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由苹果技术专家和大数据技术专家共同组成,其工作应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均由协作组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任职。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数量根据需要确定,原则上不宜过多,具体名单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提名,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首届秘书处设在首任理事长单位,其后各届理事会秘书处的设置由理事长提议,经理事会通过后确定。专家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由专家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协作组理事会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首任理事会秘书长由首任理事长单位派出人员担任。其后各届理事会秘书长由协作组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理事会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理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根据需要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派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为3年。原则上理事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换届时理事会成员是否变更由派出单位自行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秘书长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换届应在理事会换届后三个月内完成,可连选连任。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届人员更换比例原则上应不超过50%。
第三十条 协作组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秘书处成员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要承担的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协作组工作需要,本人应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品德。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为职务出任制。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协作组不收取成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三条 协作组办公经费和重要活动经费由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协商解决,鼓励成员单位以适当方式予以经费支持。
第三十四条 协作组涉及的项目(专题、课题)经费,由相关参与单位协商解决。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协作组成员单位将就协作组内共同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签署相关协议,约定协作组内所产生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方案及新进入和退出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协作组的知识产权和协作组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第三十六条 协作组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下同)属于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责任方和合作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在完成技术成果后,合作各方一致同意,才能申请专利。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等相关费用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等相关费用由申请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 在所签订的项目(专题、课题)合同中,应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参与国家项目的各承担单位须对知识产权的共享原则做出承诺。
第三十八条 协作组项目(专题、课题)技术成果向协作组外单位授权许可实施或转让时,须经理事会批准。除国家特别要求外,均可采取有偿许可实施和转移方式,并以签订许可或转让合同方式明确。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主要使用国拨经费开发的共性平台技术,协作组成员具有优先使用权和优惠权,许可实施和转让所获得的利润归协作组所有,用于协作组日常办公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补贴。对于协作组自筹经费开发的技术,所形成的利润由参与各方按实际投入及贡献大小商定分配比例。
第四十条 对于利用协作组共性平台技术深度开发的技术、产品及相应的知识产权,在向协作组内其他单位辐射和推广时,须经协作组和技术依托企业同意,并采取有偿方式许可实施和转让。
第四十一条 协作组项目(专题、课题)承担各方可以在本单位和控股企业中无偿地使用本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合作开发方只拥有在本单位的使用权,即仅可将本项目技术成果或产品应用于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中使用。
第四十二条 协作组各方均有保护协作组知识产权及技术秘密的义务。协作组项目启动之前须签订技术保密协议,该协议内容不得与本章程和协作组其他管理规定相矛盾。
第四十三条 当协作组内某一成员单位主动退出时,该单位将自动放弃与协作组的缔约关系,也不再享受对协作组所属知识产权的共享条件。
第四十四条 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相关条款的修改,由协作组成员提出并经协作组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五条 凡是涉及协作组内联合开发研究项目知识产权的争议,须由理事会协调处理,必要时应听取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八章终止程序
第四十六条 协作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协作组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协作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作组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协作组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作组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