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通过并实施
1988年1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本法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3月25日至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我国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只有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才能更好地使用科技成果,实现劳动者与土地、技术、装备的合理组合,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状况,农业机械化的程度,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为条件,绝不能一哄而上,不能强迫命令和拔苗助长。
为了制止多头插手倒买倒卖化肥、农药、农膜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维护农民利益,9月28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决定》指出,国家委托商业部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其他部门、单位、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上述商品;国家对化肥、农药、农膜要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国家对化肥、农药、农膜的主要品种实行综合价。
11月2日至7日,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提出,解决农业问题,必须依靠改革、深化改革。第一,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第二,加强对主要农产品和重要农用生产资料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第三,要逐步推进农产品流通体制和价格改革。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主要农产品价格继续实行计划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双轨制”。农产品价格改革要与流通体制改革配套进行。第四,从实际出发,逐步而又稳妥地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一定要正确处理好发展农业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的关系,必须把农业即第一产业作为基础产业。多元化的农村产业结构,必须建立在商品性农业基础之上。调整农村产业结构,一定要因地制宜,不能违背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
1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夺取明年农业丰收的决定》。为了加快农业发展,夺取1989年农业丰收,增加农副产品的有效供给,增加农民收入,《决定》指出,要发动和组织农民进行农田基本建设;要增加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要积极发展肉、蛋、菜生产,做好副食品供应;要以推广良种、改良施肥技术和发展节水农业、旱作农业为重点,搞好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要继续增加对农业的资金投入。为了调动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增加农民的收入,继续实行合同定购与平价化肥、柴油和预购金“三挂钩”的政策。发展乡镇企业,要根据国家的宏观要求和市场需要,主动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大力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以效益求生存,求发展。《决定》强调,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符合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应保持稳定并不断完善。少数具备条件的地方,在尊重群众意愿的情况下,可以引导农民实行适度的规模经营,以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