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中央国务院发出第5个涉农1号文件
1986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即改革开放以来第5个涉农的1号文件)。文件提出,农产品统派购制度的改革,今年的重点是围绕已经实行的政策,加强后续工作,以巩固和扩大改革的成果。为了保护和鼓励农民生产和交售粮食的积极性,将适当减少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议价收购比重,并对签订合同的农民按平价供应一定数量的化肥,给予优先贷款。在调整合同定购数量时,要注意照顾那些粮食增产潜力大、其他生产门路少的地区。在经济发达地区,粮食合同定购数量应保持稳定,主要通过乡镇企业“以工补农”方式,对生产和交售粮食的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为了合理调节粮食调出省与调入省之间的经济利益,促进粮食流通,发挥各自的优势,从1986粮食年度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粮食调拨包干,并对调拨价格和财政补贴办法作适当调整。包干以外需要调出、调入的粮食,由各地区自行协商议价购粮。大城市要把蔬菜和副食品的生产、供应放在重要位置。要积极建立各种形式的蔬菜和副食品批发市场,为大批量农产品进城创造条件。在调整产业结构中,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必须统筹兼顾,密切结合,相互促进。
1月20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通知》指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亟需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广泛宣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关于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使全体人民都能自觉地遵守,树立起人人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依法使用土地的良好社会风尚。《通知》要求,凡违反规定占用耕地的,一律停止使用,坚决把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煞住。然后再清理过去占用的非农业用地,并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检查清理非农业用地的工作,要做出具体安排和部署。在全面清查非法占地的基础上,各地要对所有非农业用地进行登记和发证,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为了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保证粮食生产的稳定增长,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七五”期间,每年从乡镇企业增长的税收中,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安排10亿元,作为发展粮食生产的专项资金。为了管好这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财政部、农牧渔业部、水利电力部做出了《关于加强发展粮食生产专项基金管理的若干规定》。7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这个文件。《规定》要求,凡是使用这项资金的地区和部门,都必须围绕发展粮食生产,保证这项资金直接用于改善生产条件,改进技术措施,增加粮食产量,增强粮食生产后劲。这项资金要用于以下五个方面:1.用于兴建和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需材料、设备费及技工工资补助;2.用于县级及其以下事业单位为改造中低产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所必需添置的仪器设备和小型化验室的费用;3.用于繁育推广优良品种所需增添的基础设施的经费,包括晒场、竞选加工设施、检验仪器及良种储存设施等;4.用于县级农业服务单位为普及农业、水利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所需的周转金;5.用于县级为推广农业、水利、农机先进技术、培训干部和农民技术员所需的资料印刷、设备购置、师资补助等。《规定》强调,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开支。
8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和农牧渔业部《关于清理农村集体财产意见》。《意见》主要内容是:1.农村尚未开始整党的地方,要在整党之前完成清理集体财产的工作,为整党创造良好的条件;2.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乡镇企业的财务进行清理;3.抓紧回收各种欠款;4.明确集体财产的所有权;5.加强农村会计队伍建设,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逐步开展审计工作;6.管好用好集体财产和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