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
1978年12月18日至22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并深入讨论了农业问题。会议认为只有大力恢复和加快发展农业生产,坚决地、完整地执行农林牧副渔并举和“以粮为纲,全面发展,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方针,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才能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就要求全党首先必须调动我国几亿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在经济上充分关心他们的物质利益,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
全会提出了当前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经济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力、资金、产品和物资;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计算报酬,克服平均主义;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人民公社要坚决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稳定不变;人民公社各级组织都要坚决实行民主管理、干部选举、账目公开。全会同意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发到各省、市、自治区讨论和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经过9个月的试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正式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