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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日期:2025-07-02 21:50 作者: 来源:畜牧兽医局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

农牧发〔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各省级兽药检验机构

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畜牧养殖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202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5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5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3个计划;定期通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并根据抽检和风险监测情况适时组织部级跟踪抽检;根据3个计划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组织分析研判兽药质量、兽药残留、动物源细菌耐药等风险形势,提出政策意见。

(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负责制定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方案,报部畜牧兽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承担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指导部分省级兽药检验机构开展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检验;按照部畜牧兽医局要求,组织实施部级跟踪抽检有关工作,承担部分非生物制品类兽药部级跟踪抽检任务的检验工作;定期收集、汇总分析、报告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对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有关检测技术指导,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各地抽检结果;负责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技术指导、监测数据库建设与维护、药敏试验板设计与质量控制,定期汇总分析和报告监测结果。

(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3个计划,承担的兽药质量检测任务原则上不少于我部下达任务量,承担非生物制品类兽药的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抽样任务,负责组织查处抽检发现的假、劣兽药负责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及阳性样品追溯,负责组织兽药使用环节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协助部级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相关科研教学单位做好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样品采集和邮寄等相关工作,依据监测情况加强对畜禽养殖中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鼓励有条件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临床发病动物的病原菌耐药性监测。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实施情况和监测结果。

(四)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承担本辖区监督抽检计划安排的兽药产品检验工作,具备兽用生物制品检验能力的还应承担兽用生物制品的检验工作;协助开展部级跟踪抽检和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及时报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有关情况。相关检验检测单位负责指定区域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协助开展有关抽样活动,及时报送检测结果。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做好兽药质量省级监督抽检和部级跟踪抽样、兽药残留监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经费保障,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3个计划的相关实施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加强技术培训。各地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检测方法标准等,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进一步规范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测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加强信息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任务的兽药检验机构应于前三季度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30日前,将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部级跟踪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及其分析报告报送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同时登录“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跟踪抽检、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发现的假兽药、未赋兽药追溯二维码的兽药产品等情况。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任务的单位,分别于2025710日和1120日前将半年、全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分析研判情况报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中监所应定期将有关情况汇总分析报部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王子东01059193267

 

附件:1.202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2.2025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3.2025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农业农村部

                                        20251月24

附件1

 

2025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

 

一、监督抽检重点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确定抽检对象,加大对近年来抽检批次较少和抽检不合格批次较多企业的抽检力度,增加高风险品种的抽检和监测数量、频次抽检对象要涵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覆盖尽可能多的兽药生产企业,选择被抽检生产企业要考虑平衡企业规模,确保真实反映同品种不同生产企业的实际质量情况。对兽药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抽检时,全部抽取非辖区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同时要对兽药网络经营环节开展抽检。使用环节和网络经营环节抽样比例由各地依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兽用抗菌药、兽用中药为抽检重点加强对蚕、蜂、宠物用兽药产品抽检力度,抽检总数不低于计划数量的10%。专项开展水产用药抽检,监督抽检比例不得低于总抽检比例的20%相关产品的主产区、主销区以及用量较大的地区可适当增加抽检比例;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在进口兽药通关时加大监督抽检力度。

二、抽样及样品确认

(一)监督抽检

抽检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645号,以下简称《抽检办法》)执行。其中,在经营和使用环节抽样时,抽样单位要复印被抽样单位的购货凭证(发票、收据或结算单等),留存备查。部级跟踪检验由部畜牧兽医局抽调中监所、非标称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人员,对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进行抽样;视情况抽调农业农村部兽药GMP检查员,对兽药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和跟踪抽样。抽样单位应严格核对样品的贮藏条件,如与规定条件不符,需详细记录,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如抽取近效期的样品,应能满足检验、结果确认和复检等工作时限要求,时限可根据《抽检办法》规定核算,必要时联系检验机构确认。

所有抽取样品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寄送或直接送至检验机构,运输过程中要注意保存方式,确保将抽取的样品按规定的贮藏条件要求安全送达检验机构。

(二)风险监测

风险监测由检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抽样,样品从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抽取,其中网络平台电商抽取样品数量不低于计划数量的20%每个样品抽取2份,1份用于检测、1份用作留样,每个样品均填写1份风险监测抽样单留存备查,不需要进行样品确认。承担单位应保证抽样区域的覆盖面,原则上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抽样区域不少于3个地级市,每个地级市抽取经营企业不少于10家、使用单位不少于2家,主销区可适当增加数量。购买样品时,需留存原始购买发票等凭证,并核实二维码追溯情况,发现假兽药和非法生产企业时,应及时向部畜牧兽医局和中监所报告。

三、检验

当季抽取的样品应当季完成检验。检验程序及有关要求按《抽检办法》执行。检验机构发现不符合收检要求的样品时,应及时报告任务下达单位和抽样单位,并在汇总报告中进行说明。

(一)非兽用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检验

兽药国家标准规定了性状、鉴别和含量测定等项目的兽药产品,应全部进行上述项目的测定。从生产环节抽取的注射剂产品,还应进行可见异物检查。各兽药检验机构可根据产品质量风险,选取不少于30%的样品,增加13项检验项目,如有关物质、组分、含量均匀度、特征图谱、溶出度、细菌内毒素、无菌、微生物限度等。

(二)兽用生物制品检验

部级监督抽检检验项目由中监所根据质量风险状况确定,省级监督抽检检验项目由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根据自身检测参数范围确定,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对检验周期较长的,可在抽样后的下季度完成检验。

(三)非法添加物检验

所有抽取的兽药产品均应开展非法添加物筛查。兽药检验机构应先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69号《兽药中非法添加药物快速筛查法(液相色谱-二极管阵列法)》进行筛查,也可采用自建方法进行高通量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筛查,确定有非法添加成分后,按农业部公告第2353号、第2395号、第2448号、第2451号、第2571号,以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89号、第384号、第485号、第611号、第801号等发布的补充检查方法进行测定。

监督抽检中发现新的尚无检测方法的非法添加药物时,兽药检验机构要第一时间报告中监所,中监所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补充检查方法制定和方法复核工作,待补充检查方法由我部发布后再行检验。

四、检验报告送达及复检

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应以邮政快递方式向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送检验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并做好记录、留存凭证。风险监测检验任务承担单位不需发送检验报告,但应留存不合格检验报告。属于兽用生物制品的,检验机构应第一时间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报送部畜牧兽医局。

被抽样单位申请复检且符合复检条件拟予以受理的,复检机构应提前充分告知复检申请单位复检时限、结果确认程序、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等规定要求。

检验报告送达及复检基本程序及其他要求按照《抽检办法》执行。

五、结果处理

(一)监督检查

按照《抽检办法》规定,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组织监督抽检或配合开展跟踪抽样时,应同步组织对被抽样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现场发现违反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或现场检查发现假劣兽药的,应立即固定证据并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二)监督抽检中发现的假劣兽药查处

对监督抽检中发现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抽检办法》有关程序和要求,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同步依法进行查处,并按季度将假劣兽药查处情况报送部畜牧兽医局

如标称生产企业否认产品为其生产,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核查经查标称生产企业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将核查情况发送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由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继续开展溯源,查实该产品确为假兽药的,依法严厉查处,确保斩断假兽药流通链路。

符合农业农村部第97号公告规定的从重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法从重处罚。

)重点监控

按照《抽检办法》规定,监督抽检从兽药生产企业抽取样品、检测结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将相关兽药生产企业列为部级重点监控企业,并实施重点监控措施。

1.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被检出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的;

2.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中药产品的鉴别中有2种(含2种)以上处方药味未检出的;

3.当期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50%(含50%)或高于150%(含150%)的;

4.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产品含量低于80%(含80%)或高于120%(含120%)累计2批次以上(含2批次)的;

5.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被抽检产品不合格累计3批次以上(含3批次)的;

6.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兽用生物制品被抽检产品非安全或效力检验项目累计2批次以上(含2批次)不合格的;

7.全年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企业兽用生物制品被抽检产品安全或效力检验项目1批次以上(含1批次)不合格的。

从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抽取的样品,检验结果为检出添加其他药物成分或产品有效成分含量为0,且依法核实为标称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的,将该标称兽药生产企业列为部级重点监控企业。

重点监控为期1年,监控期内生产企业其他产品(含不同批次同一产品)仍被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部畜牧兽医局将通过飞行检查等方式强化监督,发现问题依法组织查处。监控期内未发生产品质量问题且未被再次列为重点监控的,到期自动退出重点监控范围。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我部有关要求,建立省级重点监控制度,将严重违反兽药GMP、兽药GSP的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列为省级重点监控企业,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附录:1.2025年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

2.2025年第X季度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报告基本格式

和内容

3.兽药质量风险监测抽样单

 


附录1

2025年省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任务

序号

省份(兵团)

监督抽检数量(批次)

序号

省份(兵团)

监督抽检数量(批次)

1

北京市

150

17

湖北省

200

2

天津市

150

18

湖南省

200

3

河北省

400

19

广东省

200

4

山西省

200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0

5

内蒙古自治区

200

21

海南省

130

6

辽宁省

400

22

重庆市

180

7

吉林省

200

23

四川省

340(含40批生物制品)

8

黑龙江省

330(含30批生物制品)

24

贵州省

150

9

上海市

150

25

云南省

150

10

江苏省

300

26

西藏自治区

50

11

浙江省

170

27

陕西省

200

12

安徽省

170

28

甘肃省

150

13

福建省

150

29

青海省

150

14

江西省

170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150

15

山东省

580(含30批生物制品)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0

16

河南省

490(含30批生物制品)

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20

合计(批次)

6980

 


附录2

2025年第X季度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报告

基本格式和内容

一、总体情况  

具体阐述本季度抽检基本情况,重点对本季度抽检数量、非法添加药物筛查情况、检验项目情况和不合格样品检验结果确认情况进行说明。

二、抽检结果分析

(一)产品来源分析对本季度抽检产品和不合格产品的来源进行分析。

(二)产品类别分析对化药类产品、抗生素类产品、中药类产品和其他类产品的抽检比例和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

(三)抽检环节分析生产环节、经营环节和使用环节的抽检数量、比例和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

(四)不合格项目情况:对不合格产品的具体不合格项目情况进行描述。

(五)兽用抗菌药抽检情况:分析抽检数量和比例。

(六)兽用中药抽检情况:分析抽检数量和比例。

)水产用兽药抽检情况:分析抽检数量和比例。

)蚕用、蜂用、宠物用兽药抽检情况:分析抽检数量和比例。

)进口兽药产品抽检情况:分析抽检数量和比例。


附录3

兽药质量风险监测抽样单

 

抽样编号:                         抽样日期:          

 

抽检环节:经营环节□    使用环节□

兽药名称:                             名:

兽药类别:化学药品□    兽用抗生素□  兽用中药□  其他兽药□

用药类别:畜禽用兽药□  水产用兽药□  蚕用兽药□  蜂用兽药□  

          宠物用兽药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生产批号:

被抽样单位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

备注:网络平台电商□  进口兽药□  

 

 

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

(盖章)        

 


附件2

 

2025年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一、抽样和检测的总体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样畜禽产品种类及检测药物品种,重点对此前抽样检测不符合规定、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投诉举报较多、舆情关注度高的养殖主体和动物产品开展兽药残留检测抽样。

(二)抽样应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由中监所另发),并按要求填写信息。

(三)畜禽产品样品原则上应从动物养殖和屠宰环节抽取。牛奶样品从奶牛养殖场(户)、生鲜乳收购站抽取。开展鸡肉和鸡蛋中兽药残留检测的,从养殖场抽取的样品数量不得低于抽样总数的分之一。

(四)实施肉牛肉羊产品兽药残留专项监控工作,除常规检测药物外,重点对β-受体激动剂(肉牛肉羊)和糖皮质激素类(肉牛)开展检测,抽取样品数量不得低于抽样总数的四分之一。

)按照四个季度均匀抽样,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应对同一采样点重复抽样。

)检测工作应按照本文件所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执行。

)以筛选方法或定量方法检测出的阳性样品,如已有确证方法,应进行确证检测,以确证结果作为上报数据。

)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应在发现阳性样品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及其所在地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启动跟踪抽样程序,并将有关情况报部畜牧兽医局。每发现1份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份样品。跟踪抽样检测数量列入监控计划,与其他检测数据按照附录有关格式要求,一并报送。

二、检验结果应用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督促跟踪,样品来源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接到残留超标检测报告后,按照我部有关要求启动追溯程序,对养殖场(户)用药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兽医处方、用药记录和库存兽药产品。发现养殖用药不规范、未执行休药期等问题时,责令其立即改正;发现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依法严肃查处;对肉牛肉羊兽药残留专项监控发现β-受体激动剂阳性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配合公安部门开展溯源追踪和查处工作;对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情形的,要依法对相关企业予以从重处罚。同时,要监督养殖场或屠宰场对已经饲喂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查处结果要及时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附录:4.2025年各省份兽药残留监控任务

      5.检测项目

      6.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7.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附录4

2025年各省份兽药残留监控任务

序号

省份(兵团)

监控数量

(样品份数)

序号

省份(兵团)

监控数量

(样品份数)

1

北京市

100

17

湖北省

100

2

天津市

100

18

湖南省

100

3

河北省

200

19

广东省

200

4

山西省

100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100

5

内蒙古自治区

100

21

海南省

100

6

辽宁省

150

22

重庆市

150

7

吉林省

100

23

四川省

200

8

黑龙江省

100

24

贵州省

150

9

上海市

100

25

云南省

50

10

江苏省

100

26

陕西省

100

11

浙江省

100

27

甘肃省

100

12

安徽省

100

28

青海省

100

13

福建省

150

29

宁夏回族自治区

100

14

江西省

150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0

15

山东省

200

3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00

16

河南省

200

 

 

 

 计(样品份数)

3900

 


附录5

检测项目

动物/组织

药物

/

喹诺酮类*

四环素类

硝基呋喃类*

酰胺醇类

/

酰胺醇类

四环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

+抗菌增效剂*

大环内酯类和林可胺类

硝基呋喃类*

硝基咪唑类*

抗球虫药

/

抗线虫药

磺胺类及抗菌增效剂*

四环素类

/

抗线虫药

β-受体激动剂*

同化激素

四环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

硝基咪唑类*

糖皮质激素类*

/

四环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

β-受体激动剂*

硝基咪唑类*

/

磺胺类及抗菌增效剂

卡巴氧和喹乙醇

β-受体激动剂

糖皮质激素类*

/

硝基咪唑类*

糖皮质激素类*

酰胺醇类

四环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

大环内酯类和林可胺类

卡巴氧和喹乙醇

抗线虫药

/

磺胺类

注:标注*为建议重点监测药物品种。

 


附录6

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动物/组织

药物

推荐检测方法

监测药物

判定标准

μg/kg

/

喹诺酮类

动物源产品中喹诺酮类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366-2006 )

恩诺沙星

10(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

环丙沙星

洛美沙星

2

氧氟沙星

2

诺氟沙星

2

培氟沙星

2

沙拉沙星

5

达氟沙星

10

/

四环素类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31658.6-2021

禽蛋、奶和奶粉中多西环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9.2-2022

土霉素

400(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个或组合)

金霉素

四环素

多西环素

10

/

硝基呋喃类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1-2007

呋喃唑酮

不得检出 ND(氨基唑烷酮、甲基吗啉氨基唑烷酮、氨基乙内酰脲、氨基脲)

呋喃它酮

呋喃妥因

呋喃西林

/

酰胺醇类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20-2022

氯霉素

不得检出          ND

甲砜霉素

10

氟苯尼考

10(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

/

酰胺醇类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20-2022

氯霉素

不得检出

ND

甲砜霉素

50

氟苯尼考

100(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

/

四环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抗菌增效剂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17-2021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为推荐检测方法,由中监所另发,该方法仅检测甲氧苄啶、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诺氟沙星)

土霉素

200(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个或组合)

金霉素

四环素

多西环素

100

甲氧苄啶

50

磺胺二甲嘧啶

100

磺胺嘧啶

100(兽药原形之和)

磺胺甲噁唑

磺胺噻唑

磺胺间甲氧嘧啶

磺胺对甲氧嘧啶

酞磺胺噻唑

磺胺氯哒嗪

噁喹酸

100

氟甲喹

500

恩诺沙星

100(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

环丙沙星

二氟沙星

300

达氟沙星

200

氧氟沙星

2

培氟沙星

2

洛美沙星

2

诺氟沙星

2

/

大环内酯类和林可胺类

畜禽肉中林可霉素、竹桃霉素、红霉素、替米考星、泰乐菌素、克林霉素、螺旋霉素、吉它霉素、交沙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62-2006)

红霉素

100(红霉素 A

吉他霉素

200

泰乐菌素

100(泰乐菌素 A

替米考星

150

林可霉素

200

/

硝基呋喃类

动物源性食品中硝基呋喃类药物代谢物残留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1311-2007

呋喃唑酮

不得检出 ND(氨基唑烷酮、甲基吗啉氨基唑烷酮、氨基乙内酰脲、氨基脲)

呋喃它酮

呋喃妥因

呋喃西林

/

硝基咪唑类

动物性食品中硝基咪唑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23-2022

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验

方法

GB/T 21318-2007

甲硝唑

不得检出

ND(甲硝唑、羟基甲硝唑、地美硝唑、羟基地美硝唑)

地美硝唑

/

抗球虫药

鸡可食组织中抗球虫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13.5-2022

鸡可食性组织中地克珠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9701-2013

动物性食品中尼卡巴嗪残留标志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29690-2013

常山酮

100

氯苯胍

100

盐霉素

600

莫能菌素

10

甲基盐霉素

15(甲基盐霉素 A

马度米星铵

240

地克珠利

500

尼卡巴嗪

2004,4-二硝基均二苯脲)

/

抗线虫药

牛奶中阿维菌素类药物多残留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9696-2013

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31658.11-2021

阿维菌素

10*(阿维菌素 B1a

多拉菌素

15

伊维菌素

1022,23-二氢阿维菌素B1a

乙酰氨基

阿维菌素

20(乙酰氨基阿维菌素B1a

阿苯达唑

100(阿苯达唑、阿苯达唑砜、阿苯达唑亚砜、阿苯达唑-2-氨基砜之和)

/

磺胺类及抗菌增效剂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6-2007)

甲氧苄啶

50

磺胺嘧啶

100(兽药原形之和)

磺胺噻唑

磺胺脒

磺胺对甲氧嘧啶

磺胺间甲氧嘧啶

磺胺氯哒嗪

磺胺甲噁唑

/

四环素类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31658.6-2021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21317-2007

禽蛋、奶和奶粉中多西环素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9.2-2022

土霉素

100(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个或组合)

金霉素

四环素

多西环素

10*

/

抗线虫药

动物性食品中阿维菌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和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16-2021

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31658.11-2021

多拉菌素

10

伊维菌素

3022,23-二氢阿维菌素B1a

乙酰氨基

阿维菌素

100(乙酰氨基阿维菌素B1a

阿苯达唑

100(阿苯达唑-2-氨基砜)

/

β-受体激动剂

动物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22-2022

克仑特罗

不得检出                     ND

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

齐帕特罗

/

同化激素

动物源性食品中11种激素残留检测                             (农业部 1031号公告-1-2008

甲基睾酮

不得检出      ND

群勃龙

苯丙酸诺龙

/

四环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17-2021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为推荐检测方法,由中监所另发,该方法仅检测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诺氟沙星)

土霉素

200(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个或组合)

金霉素

四环素

多西环素

100

磺胺二甲嘧啶

100

磺胺嘧啶

100(兽药原形之和)

磺胺甲噁唑

磺胺噻唑

磺胺间甲氧嘧啶

磺胺对甲氧嘧啶

酞磺胺噻唑

磺胺氯哒嗪

噁喹酸

100

氟甲喹

500

恩诺沙星

100(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

环丙沙星

二氟沙星

400

达氟沙星

200

氧氟沙星

2

培氟沙星

2

洛美沙星

2

诺氟沙星

2

/

硝基咪唑类

动物性食品中硝基咪唑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23-2022

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验方法(GB/T 21318-2007

甲硝唑

不得检出

ND(甲硝唑、羟基甲硝唑、地美硝唑、羟基地美硝唑)

地美硝唑

/

糖皮质激素类

动物性食品中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为推荐检测方法,由中监所另发)

地塞米松

1

倍他米松

0.75

/

四环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17-2021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为推荐检测方法,由中监所另发,该方法仅检测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诺氟沙星)

土霉素

200(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个或组合)

金霉素

四环素

磺胺二甲嘧啶

100

磺胺嘧啶

100(兽药原形之和)

磺胺甲噁唑

磺胺噻唑

磺胺间甲氧嘧啶

磺胺对甲氧嘧啶

酞磺胺噻唑

磺胺氯哒嗪

氟甲喹

500

恩诺沙星

100(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

环丙沙星

二氟沙星

400

达氟沙星

200

氧氟沙星

2

培氟沙星

2

洛美沙星

2

诺氟沙星

2

/

β-受体激动剂

动物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22-2022

克仑特罗

不得检出             ND

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

齐帕特罗

/

硝基咪唑类

动物性食品中硝基咪唑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3-2022

甲硝唑

不得检出

ND(甲硝唑、羟基甲硝唑、地美硝唑、羟基地美硝唑)

地美硝唑

/

磺胺类及抗菌增效剂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1316-2007)

甲氧苄啶

50

磺胺二甲嘧啶

100

磺胺嘧啶

100(兽药原形之和)

磺胺噻唑

磺胺脒

磺胺对甲氧嘧啶

磺胺间甲氧嘧啶

磺胺氯哒嗪

磺胺甲噁唑

/

卡巴氧和喹乙醇

牛、猪肝脏和肌肉中卡巴氧、喹乙醇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46-2006

卡巴氧

不得检出ND(喹噁啉-2-羧酸)

喹乙醇

503-甲基喹噁啉-2-羧酸)

/

β-受体激动剂

动物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2-2022

克仑特罗

不得检出             ND

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

齐帕特罗

/

糖皮质激素类

动物性食品中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为推荐检测方法,由中监所另发)

地塞米松

2

倍他米松

2

/

硝基咪唑类

动物性食品中硝基咪唑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3-2022

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咪唑残留量检验方法(GB/T 21318-2007

甲硝唑

不得检出

ND(甲硝唑、羟基甲硝唑、地美硝唑、羟基地美硝唑)

地美硝唑

/

糖皮质激素类

动物性食品中糖皮质激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为推荐检测方法,由中监所另发)

地塞米松

1

倍他米松

0.75

/

酰胺醇类

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31658.20-2022

氯霉素

不得检出

ND

甲砜霉素

50

氟苯尼考

300(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

/

四环素类+磺胺类+喹诺酮类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58.17-2021

动物性食品中四环素类、磺胺类和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为推荐检测方法,由中监所另发,该方法仅检测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洛美沙星、诺氟沙星)

土霉素

200(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单个或组合)

金霉素

四环素

多西环素

100

磺胺二甲嘧啶

100

磺胺嘧啶

100(兽药原形之和)

磺胺甲噁唑

磺胺噻唑

磺胺间甲氧嘧啶

磺胺对甲氧嘧啶

酞磺胺噻唑

磺胺氯哒嗪

噁喹酸

100

氟甲喹

500

恩诺沙星

100(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

环丙沙星

二氟沙星

400

达氟沙星

100

氧氟沙星

2

培氟沙星

2

洛美沙星

2

诺氟沙星

2

/

大环内酯类和林可胺类

畜禽肉中林可霉素、竹桃霉素、红霉素、替米考星、泰乐菌素、克林霉素、螺旋霉素、吉它霉素、交沙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62-2006)

红霉素

200(红霉素 A

吉他霉素

200

泰乐菌素

100(泰乐菌素 A

替米考星

100

林可霉素

200

/

卡巴氧和喹乙醇

牛、猪肝脏和肌肉中卡巴氧、喹乙醇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T 20746-2006

卡巴氧

不得检出ND(喹噁啉-2-羧酸)

喹乙醇

43-甲基喹噁啉-2-羧酸)

/

抗线虫药

动物性食品中阿苯达唑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31658.11-2021

阿苯达唑

100(阿苯达唑-2-氨基砜)

/

磺胺类

动物源性食品中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T 21316-2007)

磺胺二甲嘧啶

100

磺胺嘧啶

100(兽药原形之和)

磺胺噻唑

磺胺脒

磺胺对甲氧嘧啶

磺胺间甲氧嘧啶

磺胺甲噁唑

注:标注*项目适用于本年度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执行。

 


附录7

抽样情况、检测结果和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

 

表一、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情况汇总表(2025年上半年/全年)

序号

样品名称

被抽样单位名称

样品产地(检疫证号)

样品编号

抽样单位

抽样人

抽样时间

送样人

备注

 

 

 

 

 

 

 

 

 

 

注:同一检测项目应集中排序。

 

表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检测结果汇总表(2025年上半年/全年)

序号(1

样品

名称

被抽样单位

样品

编号

检测样品

编号

被检药物

最大残留限量

MRL(μg/kg)

检测方法

定量

(μg/kg)

检测结果(2

(μg/kg)

检验结论3

备注

未检出

检出MRL

超标>MRL

 

 

 

 

 

 

 

 

 

 

 

 

 

 

注:(1)同一检测项目应集中排序;(2)如检出数值在检测限和定量限之间,有最大残留限量药物,填写定性检出,符合规定;禁停用药物填写定性检出,不符合规定;(3)在相应的检验结论栏目中填写阿拉伯数字“1”


表三、兽药残留监控计划阳性(超标)样品跟踪检测结果汇总表(2025年上半年/全年)

序号(1)

样品

名称

被抽样单位

样品编号

检测样品编号

被检药物

最大残留限量

MRL(μg/kg)

检测方法

定量限

(μg/kg)

检测结果(2)

(μg/kg)

检验结论(3)

备注

未检出

检出≤MRL

超标>MRL

 

 

 

 

 

 

 

 

 

 

 

 

 

 

 

 

 

 

 

 

 

 

 

 

 

 

 

 

 

 

 

 

 

 

 

 

 

 

 

 

 

 

注:(1)同一检测项目应集中排序;(2如检出数值在检测限和定量限之间,有最大残留限量药物,填写“定性检出,符合规定”;禁停用药物填写“定性检出,不符合规定”;(3在相应的检验结论栏目中填写阿拉伯数字“1”


附件3

 

2025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一、监测内容

)监测细菌及药物种类

1.监测大肠埃希菌、沙门菌和副猪嗜血杆菌等3种革兰氏阴性菌对氨苄西林、阿莫西林/克拉维酸、庆大霉素、大观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磺胺异噁唑、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头孢噻呋、头孢他啶、恩诺沙星、氧氟沙星、美罗培南、安普霉素、黏菌素、乙酰甲喹等16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2.监测肠球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产气荚膜梭菌等3种革兰氏阳性菌对青霉素、阿莫西林/克拉维酸、红霉素、克林霉素、恩诺沙星、氧氟沙星、头孢噻呋、头孢西丁、磺胺异噁唑、甲氧苄啶/磺胺甲噁唑、万古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苯唑西林、庆大霉素、泰妙菌素、替米考星、利奈唑胺等18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3.监测弯曲杆菌对阿奇霉素、环丙沙星、红霉素、庆大霉素、四环素、氟苯尼考、萘啶酸、泰利霉素、克林霉素等9种抗菌药的耐药性。

具体任务安排详见附录8

)监测范围

实行定点监测和随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覆盖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继续跟踪监测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达标养殖场和监测网中长期定点监测的养殖场。鼓励实施省级耐药性监测工作的省份,对省级符合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评价标准的养殖场开展跟踪检测工作。

、监测要求

(一)监测依据

各监测单位要按照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农业行业标准(NY/T4141-2022NY/T4142-2022NY/T4145-2022NY/T4146-2022NY/T4147-2022NY/T4148-2022NY/T4149-2022)或其他技术标准开展采样、细菌分离和鉴定,以及耐药性检测和结果上报等工作。其中耐药性检测应使用经过质量评价后的药敏试验板进行检测。

(二)采样要求

样品应从养殖场(包括养鸡场、养鸭场、养猪场、养羊场、奶牛场)或屠宰场采集。采样的同时,应做好养殖场用药情况和饲料来源调查,认真填写《采样记录表》(见附录9)。对同一养殖场用药情况不同的动物群,应分开填写《采样记录表》。

(三)结果复核

对于判定为特殊耐药表型菌株的监测结果,需复核后再上报,并将特殊耐药表型菌株和复核结果报告提交中监所。

、结果报送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需登录农业农村部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兽药监管系统,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将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后的耐药性检测数据上传到数据库,并进行总结分析,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半年和全年监测情况总结。

 

附录:8.2025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任务安排表

9.采样记录表

 

 


8

2025年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任务安排表

承担单位

任务菌株总数

地区菌株总数

负责地区

分离细菌种类及数量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60

60

西藏自治区

大肠埃希菌30株,肠球菌30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45

100

内蒙古自治区

大肠埃希菌40株,肠球菌40株,沙门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共20

145

天津市

大肠埃希菌50株,肠球菌50株,沙门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共30株,弯曲杆菌15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940

490

山东省

大肠埃希菌150株,肠球菌150株,沙门菌40株,金黄色葡萄球菌40株,弯曲杆菌50株,产气荚膜梭菌60

225

浙江省

大肠埃希菌50株,肠球菌50株,沙门菌30株,金黄色葡萄球菌25株,弯曲杆菌50株,产气荚膜梭菌20

225

安徽省

大肠埃希菌50株,肠球菌50株,沙门菌30株,金黄色葡萄球菌25株,弯曲杆菌50株,产气荚膜梭菌20

北京市兽药饲料监测中心

330

330

北京市

大肠埃希菌130株(其中犬猫源大肠埃希菌50株),肠球菌130株(其中犬猫源肠球菌50株),沙门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共30株,弯曲杆菌40

河北省兽药饲料工作总站

130

130

河北省

大肠埃希菌60株,肠球菌50株,金黄色葡萄球菌20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210

110

辽宁省

大肠埃希菌50株,肠球菌50株,金黄色葡萄球菌共10

50

黑龙江省

大肠埃希菌20株,肠球菌20株,金黄色葡萄球菌共10

50

吉林省

大肠埃希菌20株,肠球菌20株,金黄色葡萄球菌共10

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50

450

上海市

大肠埃希菌300株(其中犬猫源大肠埃希菌100株),肠球菌100株,沙门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共50

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200

200

江苏省

大肠埃希菌100株,肠球菌100

浙江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600

600

浙江省

大肠埃希菌300株,肠球菌300

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230

230

安徽省

大肠埃希菌100株,肠球菌100株,沙门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共30

江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300

300

江西省

大肠埃希菌120株,肠球菌120株,沙门菌30株,金黄色葡萄球菌30

山东省饲料兽药质量检验中心

440

440

山东省

大肠埃希菌220株,肠球菌220

河南省农畜水产品检验技术研究院

300

300

河南省

大肠埃希菌120株,肠球菌120株,沙门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共60

湖北省兽药监察所

120

120

湖北省

大肠埃希菌60株,肠球菌60

湖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500

500

湖南省

大肠埃希菌230株,肠球菌200株,沙门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共50株,弯曲杆菌20

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460

460

广东省

大肠埃希菌180株(其中犬猫源大肠埃希菌20株),肠球菌180株(其中犬猫源肠球菌20株),沙门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共60株,弯曲杆菌40

重庆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230

230

重庆市

大肠埃希菌100株,肠球菌100株,沙门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共30

四川省兽药监察所

500

500

四川省

大肠埃希菌200株(其中犬猫源大肠埃希菌25株),肠球菌200株(其中犬猫源肠球菌25株),沙门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共75株,弯曲杆菌25

陕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150

150

陕西省

大肠埃希菌60株,肠球菌60株,沙门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共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

280

28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大肠埃希菌100株,肠球菌100株,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沙门菌共60株,弯曲菌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饲料监察所

200

20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大肠埃希菌100株,肠球菌70株,沙门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共30

中国农业大学

300

90

山西省

大肠埃希菌30株,肠球菌30株,沙门菌10株,弯曲杆菌10株,产气荚膜梭菌10

110

河北省

大肠埃希菌40株,沙门菌20株,金黄色葡萄球菌10株,弯曲杆菌20株,产气荚膜梭菌20

100

海南省

大肠埃希菌30株,肠球菌30株,沙门菌10株,弯曲杆菌10株,产气荚膜梭菌20

华南农业大学

260

20

广东省

产气荚膜梭菌20

1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大肠埃希菌50株,肠球菌30株,沙门菌20株,产气荚膜梭菌20

120

福建省

大肠埃希菌50株,肠球菌30株,沙门菌20株,产气荚膜梭菌20

华中农业大学

75

25

湖北省

副猪嗜血杆菌5株,沙门菌5株,弯曲杆菌5株,产气荚膜梭菌10

25

湖南省

副猪嗜血杆菌5株,沙门菌5株,弯曲杆菌5株,产气荚膜梭菌10

25

江西省

副猪嗜血杆菌5株,沙门菌5株,弯曲杆菌5株,产气荚膜梭菌10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40

80

陕西省

犬猫源大肠埃希菌25株,犬猫源肠球菌25株,产气荚膜梭菌30

80

青海省

大肠埃希菌30株,肠球菌30株,产气荚膜梭菌20

80

甘肃省

大肠埃希菌30株,肠球菌30株,产气荚膜梭菌20

南京农业大学

190

130

江苏省

产气荚膜梭菌50株,金黄色葡萄球菌30株,弯曲杆菌50

60

宁夏回族自治区

金黄色葡萄球菌30株,弯曲杆菌30

四川大学

170

85

云南省

大肠埃希菌30株,肠球菌30株,沙门菌10株,弯曲杆菌15

85

贵州省

大肠埃希菌30株,肠球菌30株,沙门菌10株,弯曲杆菌15

石河子大学

50

5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沙门菌15株,金黄色葡萄球菌15株,弯曲杆菌20

采样要求:1.为保证菌株的代表性,原则上相同圈舍来源样品每种菌收集1株,同一来源样品(来自同一养殖场的屠宰动物)的指示菌收集不超过10株,致病菌收集不超过5株。基于上述原则,应根据养殖场用药情况、养殖阶段或屠宰场动物来源,调整采样数量,制定具体采样方案。2.对于大肠埃希菌、肠球菌、沙门菌和弯曲杆菌,样品主要来自鸡或猪的养殖场或屠宰场;对于金黄色葡萄球菌,样品主要来自奶牛场生鲜乳。3.对于犬猫源大肠埃希菌和肠球菌,样品主要来自动物医院宠物犬或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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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记录表

地:                       场:                           

采样时间:                      联系人姓名电话:                    

样品来源:                                  样品数量:

      日龄 ____

      日龄 ____

      日龄 ____

其他________日龄 ____

消化道       呼吸道   泌尿生殖道

肝胆               淋巴结   

关节         奶样     皮肤       

粪便         其他______________    

采样动物健康状况                          养殖量                    

健康    发病及症状:                                           

                                                                

采样养殖场使用抗菌药情况

饲料来源、添加抗菌药种类

治疗用抗菌药种类与使用方式

生产厂名称

饲料添加的药物名称

剂量

使用时间

 

药物名称

使用方式

剂量    单个动物剂量

饮水添加剂量

        饲料添加剂量

用药天数

样品分离菌株

大肠埃希菌

肠球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沙门菌

弯曲杆菌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菌株编号:

注:菌株编号按照菌种、来源-采样地、采样年月-菌株编号的格式进行。如EB-L0701-0001,其中:E(大肠埃希菌)B(牛)L(鲁)07(年)01(月)-0001(菌株编号)。

菌种简写建议为:E(大肠埃希菌)、S(沙门菌)、SA(金黄色葡萄球菌)、EF(肠球菌)、C(弯曲杆菌)

动物简写建议为:B(牛)、P(猪)、C(鸡)、D(鸭)

注:a为哺乳仔猪或育雏鸡,b为保育猪,c为育成猪或鸡,d为种母猪或产蛋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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