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坚持对鲸类资源要进行积极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基本立场。本着承担养护和管理鲸类资源的义务,一直参与国际捕鲸委员会的活动和决策,希望IWC能更好地进行鲸类资源科学评估,提出符合科学的管理措施。也希望有捕鲸业的国家,都在IWC的框架下从事有关活动。
我国是渔业大国,也是重要的公海捕鱼国,对建立公海鲸鱼禁猎区持慎重态度,反对在科学依据不足的情况建立有关鲸鱼禁猎区。
我国代表团在IWC的会议上多次表示,《国际捕鲸公约》中的各项规定是指导IWC开展工作的基础,公约中的各项规定应当得到遵守。有关国家依据公约采取的行动符合国际法。在捕鲸问题上采用双重标准是不妥当的。根据《国际捕鲸公约》及其附件,IWC不具有管理小型鲸类和豚类的职能,但我国愿在IWC会议上介绍中国在保护鲸豚类方面开展的工作。
我国鲸豚情况
据调查统计,在我国渤海、黄海、东海、南海以及长江分布的鲸豚类共有36种。从分布水域看,共有4种不同类型:蓝鲸、长须鲸、座头鲸等均为外洋性种类;沿岸型的有灰鲸、中华白海豚等物种;既能生活在海洋、河口,又能深入江河、湖泊的仅有江豚1种;仅生活在江河湖泊的淡水豚只有白鳍豚1种。从分布地理看,有5种不同性质的生态类型:冷水种有鼠海豚1种;温水种有小抹香鲸、真海豚、宽吻海豚、江豚等15种;暖水种有中华白海豚、长吻原海豚、矮虎鲸等8种;广温性种有灰鲸、蓝鲸、虎鲸等11种;中国特有种白鳍豚1种。从鲸豚类在中国海域分布数量看,渤海鲸豚类分布最少,南海最多,并呈自北往南逐渐增多的趋势,黄海和渤海分布的鲸豚类约18种,东海有25种,南海有31种(包括中国台湾省南部水域)。
为加强对中国沿海鲸豚类的保护,1979年停止捕鲸。1988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随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的履约工作等。1989年颁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所有的鲸豚类列为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严格禁止捕杀和任何形式的经营利用,建立了由国家实行专门保护的管理制度。为保护鲸豚类及其主要活动水域,我国农业部在厦门市附近海域建立了中华白海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广东省建立了珠江口中华白海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长江干流湖北省新螺江段及长江故道天鹅洲建立了两个白鳍豚、江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组织有关的科研单位开展了鲸豚类生态学、生物学等方面的研究,得到一批科研成果。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部渔业局(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会同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开展了大量的鲸豚类救护工作。据从1998年至2003年4月对大型海洋动物救护统计数据看,在此时间段内累计救护鲸豚类、中华鲟、海龟、海豹等物种约2200多头(尾),用于救护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约400多万元,其中鲸豚类约230头,救护经费支出共约140万元,占救护经费总支出的35%。其中1998年救护13头,1999年救护27头,2000年救护42头,2001年救护55头,2002年救护75头,2003年1-4月救护28头,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救护经费支出方式,一是国家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专项经费中支出部分给救护单位,予以适当补贴;二是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列支经费,是救护经费支出的主要单位和部门;三是渔民及社会各界自发的救护行为。救护物种主要以江豚、中华白海豚、宽吻海豚、白鳍豚、抹香鲸等为主,其中:江豚78头,占总救护量的34%;宽吻海豚33头,占救护量的13%;中华白海豚20头,占总救护量的9%;其它鲸类(主要指大型鲸类)47头,占总救护量的20%;其它豚类(主要指小型鲸类)56头,占总救护量的24%。救护物种所处的状况主要以鲸豚类集体冲滩、搁浅为主,并有一部分是从外海漂到中国近海,已腐烂,不能确定死亡原因。
救护方式包括救护后直接放生,共约84头,占总数量的37%;对受伤严重的鲸豚存放于国家或省级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以及水族馆医治,共约32头,占总数量的14%;对救护无效死亡或已死亡,制作标本,供科学研究、科普展览、宣传教育或掩埋,共约114头,占总数量的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