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扩大就业,保证人民消费安全,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制定下发了《关于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意见》从我国现阶段农产品流通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原则。《意见》提出,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是:鼓励企业和地方政府增加投入,加快发展,重点对大中城市、主要产区和集散地现有运行良好、交易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扩建和升级改造;在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硬件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同时,要积极发展拍卖、经纪人代理、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支持建设跨区域大型配送中心,培育一批稳定的大型农产品经销企业;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备、安全卫生、机制健全、信息灵敏、交易方式先进、运行规范、统一高效、竞争有序、现代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市场化运作、政府扶持。
  《意见》提出了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的条件。强调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要符合当地规划,履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项目应具有完备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企业法人,具备“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发展机制。城市销地农产品批发市场所在城市市区非农业人口要超过50万人,市场主营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市场年交易额东部地区8亿元以上、中部地区6亿元以上、西部地区4亿元以上。对产地和集散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辐射范围内果菜等鲜活农产品种植面积要超过50万亩,水产品、畜禽产品产量超过20万吨,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商品资源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市场年交易额东部地区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2亿元以上。
  《意见》明确了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的申报程序和支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由省(区、市)计委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大型企业集团可以单独申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不同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育程度,利用国债投资对重点市场的农药残留检验检测系统、信息管理系统、信息采集发布系统、电子结算系统以及场地硬化、道路、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对第一批试点,每省(区、市)限报三个项目。
  《意见》还对项目的组织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二是建立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发布网络。三是建立配套投资落实责任制。省(区、市)计委负责上报项目的企业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及地方政府配套投资必须落实。四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五是实行招标采购制度。六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七是建立定期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八是实行竣工验收制度。九是采用授牌命名制度。对列入国家扶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将正式授牌命名为“国家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