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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强化长江生态养护 加强版禁渔期制度3月1日起实施

日期:2016-03-03 16:15 作者: 来源: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3月1日,是新的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实施的第一天,农业部组织流域各级渔政部门开启了同步执法行动,并在多个水域开展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自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在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流域生态环境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更好地保护长江母亲河,农业部在征求专家学者、管理部门、渔民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于2015年12月发布了《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对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进行了调整完善,统一了长江上下游的禁渔时点,全流域每年统一从3月1日0时开始到6月30日24时结束;延长了期限,从3个月延长到4个月,使禁渔期能涵盖长江流域大部分水生生物的主要产卵繁殖期;扩大了禁渔范围,覆盖了长江主要干支流和重要湖泊,同时把淮河干流河段纳入禁渔范围。具体的禁渔区范围包括:长江流域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鄱阳湖、洞庭湖;淮河干流河段。

  农业部长江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新的禁渔期制度是农业部门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的具体行动。为了贯彻执行好新的制度,加强长江生态养护,农业部将组织开展系列执法和养护活动。

  一是禁渔期同步执法行动。3月1日,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贵州、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甘肃、陕西、河南、山东、青海等15个省(市)开展禁渔期同步执法行动。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好组织动员和执法管理工作,组织渔政船艇和执法力量加强禁渔期执法检查,清理取缔违禁渔具和非法捕捞,依法严厉查处电、毒、炸等严重破坏资源和生态的违法犯罪行为。期间,农业部还将组织巡航督查和交叉检查,以确保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

  二是清理整治非法捕捞的联合执法行动“清江行动”。在继续深入开展长江口清理整治非法捕捞执法行动的同时,农业部还将在禁渔期内会同江西省政府组织公安、海事、工商等部门,在鄱阳湖区组织开展清理整治非法捕捞联合执法行动(简称“清湖行动”),依法全面清理取缔鄱阳湖区的机动捕螺渔具、电捕网、机动底拖网等非法渔具,查处禁渔期非法捕捞行为和收购贩运非法渔获物的违法行为。

  三是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长江流域、淮河禁渔期间,农业部将广泛组织各地规范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使禁渔期管理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修复工作相得益彰,进一步推动渔业绿色发展,切实加强长江和淮河等相关流域生态保护,全面推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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