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审定委员会各位委员,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提高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我部决定成立第五届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审定委员会。现将《第五届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审定委员会委员名单》和《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审定委员会章程》印发你们。请按照规定,切实做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审定各项工作。
附件:1.第五届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审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2.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审定委员会章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9月7日
附件1
第五届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审定委员会委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工 作 单 位 |
职务/职称 |
分工 |
备注 |
1 |
潘文博 |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
司 长 |
主任委员 |
职务出任 |
2 |
魏启文 |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主 任 |
常务副主任委员 |
职务出任 |
3 |
朱恩林 |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
副司长 |
副主任委员 |
职务出任 |
4 |
王福祥 |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
副主任 |
副主任委员 |
职务出任 |
5 |
王益愚 |
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 |
副司长 |
副主任委员 |
职务出任 |
6 |
宁鸣辉 |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植保植检处 |
处 长 二级巡视员 |
综合管理组组长 |
职务出任 |
7 |
骆 军 |
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植物检疫一处 |
副处长 |
综合管理组副组长 |
职务出任 |
8 |
王金利 |
林草局生态保护修护司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与检疫管理处 |
副处长 |
综合管理组副组长 |
职务出任 |
9 |
冯晓东 |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 |
处 长 |
综合管理组成员 |
职务出任 |
10 |
石 磊 |
农业农村部农垦局热带作物处 |
处 长 |
综合管理组成员 |
职务出任 |
11 |
李 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推广研究员 |
综合管理组成员 |
— |
12 |
赵守歧 |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有害生物风险分析中心 |
主 任 |
综合管理组成员 |
职务出任 |
13 |
张润志 |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 |
研究员 |
昆虫螨类组组长 |
— |
14 |
陈乃中 |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装备技术研究所 |
研究员 |
昆虫螨类组副组长 |
— |
15 |
乙天慈 |
贵州大学昆虫研究所 |
教 授 |
螨类专家 |
— |
16 |
张友军 |
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所 |
研究员 |
昆虫专家 |
— |
17 |
李志红 |
中国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 |
教 授 |
昆虫专家 |
— |
18 |
吴佳教 |
广州海关技术中心 |
研究员 |
昆虫专家 |
— |
19 |
武三安 |
北京林业大学林学院 |
教 授 |
昆虫专家 |
— |
20 |
彩万志 |
中国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 |
教 授 |
昆虫专家 |
— |
21 |
彭友良 |
中国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 |
教 授 |
真菌组组长 |
— |
22 |
陈万权 |
中国农业科学院麻类研究所 |
研究员 |
真菌组副组长 |
— |
23 |
严 进 |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植物检疫研究所 |
研究员 |
真菌专家 |
— |
24 |
易克贤 |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 |
研究员 |
真菌专家 |
— |
25 |
易建平 |
上海海关技术中心 |
研究员 |
真菌专家 |
— |
26 |
周常勇 |
西南大学 |
研究员 |
细菌组组长 |
— |
27 |
赵廷昌 |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
研究员 |
细菌组副组长 |
— |
28 |
赵文军 |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植物检疫研究所 |
研究员 |
细菌专家 |
— |
29 |
胡白石 |
南京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 |
教 授 |
细菌专家 |
— |
30 |
黄贵修 |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科技信息研究所 |
研究员 |
细菌专家 |
— |
31 |
周雪平 |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
研究员 |
病毒组组长 |
— |
32 |
李明福 |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植物检疫研究所 |
研究员 |
病毒组副组长 |
— |
33 |
王国平 |
华中农业大学植物科学技术学院 |
教 授 |
病毒专家 |
— |
34 |
吴元华 |
沈阳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 |
教 授 |
病毒专家 |
— |
35 |
胡小平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植物保护学院 |
教 授 |
病毒专家 |
— |
36 |
龚伟荣 |
江苏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
推广研究员 |
病毒专家 |
— |
37 |
彭德良 |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
研究员 |
线虫组组长 |
— |
38 |
葛建军 |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植物检疫研究所 |
研究员 |
线虫组副组长 |
— |
39 |
宁 红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植物保护站 |
推广研究员 |
线虫专家 |
— |
40 |
顾建锋 |
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
研究员 |
线虫专家 |
— |
41 |
谢 辉 |
华南农业大学农学院 |
教 授 |
线虫专家 |
— |
42 |
强 胜 |
南京农业大学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
教 授 |
杂草组组长 |
— |
43 |
李香菊 |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
教 授 |
杂草组副组长 |
— |
44 |
丁建云 |
北京市植物保护站 |
推广研究员 |
杂草专家 |
— |
45 |
印丽萍 |
上海海关技术中心 |
研究员 |
杂草专家 |
— |
46 |
朱金文 |
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 |
副研究员 |
杂草专家 |
— |
47 |
黄乔乔 |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环境与植物保护研究所 |
研究员 |
杂草专家 |
— |
注:各组成员和技术专家除组长、副组长外按姓氏笔画排序。
附件2
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审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家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和科学确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农业农村部成立全国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
第二条 审委会是审定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禁止进境物和对重大检疫问题进行咨询的组织。
第三条 审委会的任务:
(一)审定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
(二)审定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禁止进境物名单;
(三)对重大检疫问题进行咨询;
(四)协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审定工作;
(五)提出修订委员会章程的意见。
第四条 审委会由行政管理、科研教育和植保植检等部门有关领导、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
第五条 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由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负责日常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任担任。
第六条 审委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审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由植物检疫处承担具体任务。
第七条 审委会设综合管理组,以及昆虫螨类、真菌、细菌、病毒、线虫、杂草7个组,每个组由5〜8名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八条 审委会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科学严谨,热爱植物检疫工作;
(二)熟悉植物检疫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国内外植物检疫管理及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状况;
(三)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危害规律、传播扩散风险、检疫防控技术等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
第九条 审委会委员应按要求参加审委会的活动。三次以上不参加审委会有关活动的,或因工作变动、退休及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由秘书处报主任委员批准可取消其委员资格,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替换或增补。
第十条 审定建议可由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也可由秘书处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收集,秘书处应及时组织专业组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初审同意的审定建议,由秘书处提请审委会审定。提请审议时,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初审意见;
(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报告或检疫重要性评价;
(三)其他必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审委会以召开会议的形式开展审定工作。审委会到会人数达到应到委员人数的2/3,会议有效;到会委员同意票数不少于2/3,审议通过。必要时,审委会可通过信函征求意见的形式对审定内容或其他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根据审定工作需要,由秘书处提名,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审议。
第十四条 秘书处应当如实记录会议过程、投票情况、不同意见及理由,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禁止进境物名单等,经审委会审定通过后,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并公布。
第十六条 在农业农村部未公布审定名单之前,审委会委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审定内容。除审委会许可和委托工作以外,审委会委员不得以审委会名义开展工作,不得以审委会委员的名义作个人宣传。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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