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政务服务的部署,进一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优化营商环境,我部修订了“兽药出口证明办事指南”等13项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农业农村部
2020年5月7日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15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目录
1.兽药出口证明办事指南
2.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办事指南
3.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事指南
4.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事指南
5.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办事指南
6.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远洋)办事指南
7.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近海及加工)办事指南
8.输智利水产品合法来源证明办事指南
9.鲑鱼来料加工出口证明办事指南
10.金枪鱼统计证书审核办事指南
11.金枪鱼再出口证书审核办事指南
12.犬牙鱼再出口证书办事指南
13.水产新品种审定办事指南
兽药出口证明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15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兽药出口证明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兽药出口证明。
2 服务对象
兽药生产企业。
3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均以最后修订的版本为准)
《兽药管理条例》。
4 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联办机构
6.1 跨部门联办
否。
6.2 跨层级联办
否。
7 办理限制
无。
8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9 受理条件
向中国境外出口兽药,进口国(地区)要求农业农村部提供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
10 申请材料
10.1出具兽药出口证明的申请(加盖申请人公章);
10.2 进口国(地区)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10.3 兽药出口证明模板(同一进口国(地区)、同一生产企业可使用一个出口证明);
10.4《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10.5《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申请表中加上相关证书信息);
10.6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复印件。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申请人递交兽药出口证明申请等材料到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11.2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对兽药出口证明申请进行审核。按程序报签后,作出是否出具兽药出口证明文件的决定。
12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纸质件同步送达。网上申请:http://zwfw.moa.gov.cn。邮 箱:yzc2829@sina.com
13 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出具证明性文件;审核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
14 结果送达
自取或邮寄。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59191812、010–59191816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畜牧兽医窗口
17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18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投诉
附录: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错误示例
兽药出口证明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兽药出口证明(模板)
EXPORT CERTIFICATE OF ANIMAL DRUGS
证件编号 Certificate N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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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国(地区) Importing(requesting) Country (reg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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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 Exporting country |
中国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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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Name of product(s) |
1.(中英文) 2.(中英文) 3.(中英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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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 Brand Name |
1.(中英文) 2.(中英文) 3.(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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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批准文号 Product(s) Approval Number |
批准文号及有效期 1. 兽药字********* 2019.1.1-2024.1.1 2. 兽药字********* 2019.1.1-2024.1.1 3. 兽药字********* 2019.1.1-2024.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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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产品是否获得许可在出口国市场上使用? Is the above product licensed to be used in the exporting country? |
是(Yes)( ) 否(N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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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产品是否已经在出口国市场上使用? Has the above product been used in exporting country? |
是(Yes)( ) 否(No)(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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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Manufacturer(name and address) |
名 称 Na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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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Ad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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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GMP? Does the manufacturer comply with veterinary medicine GMP? |
是(Yes)( ) 否(No)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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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MP证书 Certificate of GMP For Animal Drugs |
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20**)兽药GMP证字*****号 2019.1.1-202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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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许可证 Animal Drugs Manufacturing Licence |
证书编号及有效期 (20**)兽药生产证字*****号 2019.1.1-202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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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上述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已在中国注册。产品出口不受限制。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above product(s) comply with the relevant standards of the P. R. China, has(have) been registered. The exportation of the product(s) is not restric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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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证明有效期至 This certificate remains valid unt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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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当局 Certifying authority |
名 称 Name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Bureau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Veterinary Service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P.R.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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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Address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No.11, Nongzhanguan Nanli,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P.R.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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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与日期 Stamp and 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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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出口兽药产品目录
申 请 人:(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寄地址: 填表日期:
序号 |
产品名称 (中英文) |
批准文号 (中英文) |
进口国 (中英文) |
备注 |
1 |
鸡新城疫灭活疫苗(La sota株) Newcastle disease vaccine,Inactivated(La sota Strain) |
兽药生字100082008 Shouyaoshengzi 100082008 |
埃及 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 |
(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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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此表不够,可附页。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保证: 1. 本申请表中所填写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我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2. 所申请出口的兽药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3. 兽药出口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企业承担。 4. 申请资料中的中英文内容一致。 特此承诺。
申请人:(盖章)
填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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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1. 兽药出口证明怎么填写?
答:“证件编号”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填写,申请人无需填写;“出口国”填“中国 China”;“产品名称”按照产品顺序填写中英文;“商品名”按照实际填写,无商品名填“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与“产品名称”顺序一一对应填写。
2. 兽药产品出口目录怎么填写?
答:“批准文号(中英文)”示例:兽药生字100082008,Shouyaoshengzi100082008。兽药字(Shouyaozi)、兽药原字(Shouyaoyuanzi)与示例类似填写。兽药产品出口目录和申请人承诺书中的“申请人”需要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常见错误示例
兽药出口证明申请材料不完整,缺少相关材料文件。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15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授权。
2 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3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均以最后修订的版本为准)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4 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联办机构
6.1 跨部门联办
否。
6.2 跨层级联办
否。
7 办理限制
无。
8 办理时限
视具体情况而定。
9 受理条件
9.1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植物的属或者种;
9.2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9.3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
9.4 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
10 申请材料
10.1《品种权申请请求书》。
10.2 《说明书》,包括下列内容:
10.2.1 申请品种的暂定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的名称一致;
10.2.2 申请品种的育种信息;
10.2.3 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
10.2.4 申请品种新颖性的说明;
10.2.5 申请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详细说明;
10.2.6 适于生长的区域或者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
10.2.7 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表。
10.3 《照片及其简要说明》,照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0.3.1 有利于说明申请品种的特异性;
10.3.2 应为彩色,必要时品种保护办公室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黑白照片。
10.4 其他:
10.4.1品种权申请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
10.4.2品种权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要求优先权声明》;
10.4.3品种权申请前已完成植物新品种测试(DUS测试)的,应当提交《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报告》;
10.4.4品种权申请前已通过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应证书复印件;
10.4.5品种权申请前已发生品种申请权转让的,应当提交该品种的转让协议。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 申请:申请人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11.2 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11.3 初步审查: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公告;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品种权申请,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或者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
11.4 实质审查: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因审查需要,申请人应当根据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
11.5 授权或驳回:对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对经实质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驳回并告知申请人。
12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纸质件同步送达。网上申请:http://zwfw.moa.gov.cn。
13 办理结果
经审查符合授权条件的,予以公告并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 结果送达
自取或邮寄。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59191893、010–59199388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
17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18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投诉
附录: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错误示例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授权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品种权申请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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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框由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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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品种暂定名称(中英文) |
1申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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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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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品种所属的属或者种的中文和拉丁文 |
3优先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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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案提交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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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培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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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人 |
①代表 |
名称或姓名: |
申请人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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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国籍或所在国(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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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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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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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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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名称或姓名: |
申请人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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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国籍或所在国(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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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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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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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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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名称或姓名: |
申请人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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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
国籍或所在国(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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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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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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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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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代理机构 |
代理机构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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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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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姓名: |
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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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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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它 |
品种的主要培育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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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转基因品种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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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生物名称 |
转基因安全证书编号 |
亲本/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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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向指定机构提供繁殖材料(标准样品) |
□是 □否 保藏号: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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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DUS测试 |
□已完成 测试编号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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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进行 测试编号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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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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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申请文件清单 |
12 附加文件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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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品种权申请请求书 2份 每份 |
□代理委托书 份 每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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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安全证书复印件 份 每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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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S 测试报告原件 份 每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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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殖材料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份 每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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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说明书 2份 每份 |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份 份 每份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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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2份 每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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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收件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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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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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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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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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
品种权申请请求书英文信息表
1品种暂定名称(中英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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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培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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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人 |
①代表 |
名称或姓名: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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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
名称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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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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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
名称或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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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说 明 书
品种暂定名称: 一、 申请品种的育种信息 1.育种背景 2.品种来源摘要(限50字) 3.育种详细过程 二、 选择的近似品种及理由 1.选择的近似品种名称 2.选择近似品种的理由 三、 申请品种新颖性的说明 四、 申请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说明 1.特异性说明 2.一致性说明 3.稳定性说明 五、 适于生长的区域或环境以及栽培技术的说明 1.适宜生长的区域或环境 2.栽培技术说明 六、申请品种与近似品种的性状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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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照片一的简要说明:
照片二的简要说明:
系谱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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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作为本品种的申请人/代理机构,我承诺如下:
1.本申请不存在剽窃、弄虚作假、恶意侵犯他人权利等行为。
2.本申请品种暂定名称与农作物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所用品种名称一致,且与注册商标名称等先用权不相冲突。
3.向指定机构提交的本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符合国家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且保证其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的一致性。
4.本申请所提供的育种过程、亲本来源、新颖性说明、转基因相关信息均真实可靠。
5.所填写申请人相关信息真实可靠,发生变更时及时向审批机关备案。
6.所填写培育人是对本品种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且无增减、无拼写错误、排序正确。
7.本申请品种不会对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
我确认,在填报品种权申请文件前,我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承诺书的全部内容,自愿承担因违背本承诺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及一切后果,本承诺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生效。
全体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常见问题解答
1.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后,还需要邮寄纸质材料吗?
答:已受理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应下载打印并加盖公章或签字,一式两份邮寄至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712室,邮政编码:100122,电话:010–59199388)。
2. 品种权证书如何领取?
答:领取证书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面领,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品种权人出具的介绍信,到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领取;二是邮寄,向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提交加盖品种权人印章的“要求邮寄的说明”,由农业农村部邮寄给品种权人。
3. 请问DUS测试是在提交申请后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安排,还是在提交申请前自己去做?
答:申请保护的品种,可以自行委托新品种测试机构做DUS测试。目前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在实质审查阶段按照工作流程对没有开展DUS测试的品种安排测试。
4. 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是否可以转让?
答:品种申请权或品种权可以转让,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一式两份邮寄到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
5. 如何提出品种权申请异议?
答:对品种权申请存在异议时可提交异议请求书,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也可致电010–59199384,59199397进行咨询。
6. 繁殖材料如何提交?
答:有性繁殖材料应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117房间,电话(传真):010–82105750)提交符合要求的繁殖材料;无性繁殖材料应根据《提供无性繁殖材料通知书》要求,将繁殖材料提交到指定地点。
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品种所属的植物属或者种不在《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
2.未及时下载打印、未按要求邮寄纸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缺少全体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盖章或签字。
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15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统一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品种自主试验”品种审定)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统一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品种自主试验”品种审定)。
2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科研机构法人、育种家个人(公民)等育种主体。
3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均以最后修订的版本为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3.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4 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联办机构
6.1 跨部门联办
否。
6.2 跨层级联办
否。
7 办理限制
限于非转基因品种(除棉花)申请。
8 办理时限
8个月(品种试验阶段不计入办理时限范围)。
9 受理条件
9.1 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品种自主试验的试验实施方案等材料,按照规定报国家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同意后开展品种试验;统一试验按照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印发的试验实施方案开展品种试验。
9.1.1 联合体试验品种申请者和牵头单位、特殊类型品种自主试验的,稻、玉米、棉花、大豆于1月31日前,冬小麦于8月20日前,春小麦于11月30日前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信息与运行管理系统填报,试验牵头单位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将加盖公章的联合体试验申请表1份(中文书写,A4规格打印并加盖公章)邮寄至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
9.1.2 统一试验申请者,稻、玉米、棉花、大豆于12月25日前,冬小麦于8月10日前,春小麦于11月30日前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信息与运行管理系统填报,并于申报截止日期前将加盖公章的品种审定申请表1份(中文书写,A4规格打印并加盖公章)寄送至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或交由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统一带至区试年会,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协助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收集汇总形成所在省申请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试验的品种汇总表。
9.1.3 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联合体试验申请表(加盖牵头单位公章,统一试验不需要)。
9.1.4 联合体试验合作协议(统一试验不需要),各成员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成员单位均加盖公章),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合作协议应当载明连带责任,即任何一个成员单位被发现有弄虚作假的,立即终止整个联合体试验审定程序;弄虚作假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品种试验审定,其他成员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该作物该区组任何联合体试验。
9.1.5 联合体试验实施方案(统一试验不需要),参照现行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制定,明确试验目的、试验组别、试验品种(含对照品种)及育种者、试验设计、试验承担单位与试验具体负责人、试验点分布、田间小区面积、试验密度、田间管理、收获要求、调查记载、抗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标准样品提交、试验报告等内容。
9.1.6 联合体牵头单位与试验承担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统一试验不需要)。
9.1.7 试验主持人和试验承担单位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统一试验不需要)。
9.1.8 与抗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协议(统一试验不需要)。
9.1.9 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试验申请书:
9.1.9.1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加盖公章),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
9.1.9.2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
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
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
应当注意的问题。
9.1.9.3 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
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9.1.9.4 非转基因品种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9.1.9.5 转基因棉花品种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9.1.9.6 通过省级审定的,提供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证书
以及审定公告复印件(与品种相关部分)。
9.1.9.7 取得新品种权的提供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通过新品种权初审
的提供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9.1.9.8 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9.2 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品种自主试验的品种为申请者自有品种。
9.3 申请品种已经完成规定的品种试验程序。
9.4 名称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10 申请材料
10.1品种审定基本信息表、品种主要指标表、品种简介(加盖单位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10.2 区域试验总结报告、生产试验总结报告中与品种相关部分摘录;
10.3 抗病(逆)和其他特征特性鉴定报告;
10.4 品质分析报告;
10.5 DNA指纹检测(总结)报告;
10.6 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统一试验不需要);
10.7 DUS测试报告;
10.8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和有关申请,如申请者因注册名称变化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等情形;
10.9 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试验申请书;
10.10 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品种自主试验由牵头单位提交完整的试验总结报告(按照试验年份和试验区组分别整理)一式两套(统一试验品种不需要提交);
10.11 以上申请材料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并采用A4纸打印。10.1至10.9的申请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套,同一品种参加不同生态区组的分别整理。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申请受理:按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要求完成品种试验(联合体试验牵头单位、特殊类型品种自主试验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将试验实施方案等材料报国家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同意后,根据试验实施方案开展品种试验;统一试验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将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试验申请书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根据试验容量择优安排品种开展品种试验),并在2月底和9月底前分别将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种和小麦品种申请材料邮寄到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
11.2 初审: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在30日内完成初审。
11.3 公示:初审通过的,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农业农村部网站种业管理司子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11.4 审核:公示期满后,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在30日内完成审核。
12 办理方式
12.1网上办理:http://zwfw.moa.gov.cn。
12.2邮寄办理:
邮寄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联系方式:010–59191893、010–59194522
13 办理结果
审定通过的,颁发《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并公告;审定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
14 结果送达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需在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领取。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59191893、010–59194522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
17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18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投诉
附录: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错误示例
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统一试验、联合体试验、特殊类型品种自主试验”品种审定)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
作物种类 |
XXX |
品种名称 |
XXX |
品种类型 |
XXX |
|||||
品种来源 |
杂交种用:XXX(母本)×XXX(父本) |
申请组别 |
XXXXXX |
|||||||
常规种用:XXX(母本)/XXX(父本) |
||||||||||
申请者 |
XXX、XXX(加盖公章) |
国籍 |
XXX |
|||||||
地址 |
XXX省(区、市)XXX市(地)XXX县XXX |
邮政编码 |
XXXXXX |
|||||||
联系人 |
XXX |
固定电话 |
XXX-XXXXXX |
移动电话 |
XXXXXX |
|||||
传真 |
XXX-XXXXXX |
电子邮件 |
XXX@XXX.XXX |
|||||||
育种者 |
XXX、XXX |
国籍 |
XXX |
|||||||
地址 |
XXX省(区、市)XXX市(地)XXX县XXX |
邮政编码 |
XXXXXX |
|||||||
联系人 |
XXXXXX |
固定电话 |
XXX-XXXXXX |
移动电话 |
XXXXXX |
|||||
传真 |
XXX-XXXXXX |
电子邮件 |
XXX@XXX.XXX |
|||||||
品种保护情况 |
□已获授权 |
新品种保护名称 |
品种权号 |
亲本组合 |
||||||
XXX |
XXX |
XXX(母本)×XXX(父本) |
||||||||
XXX(母本)/XXX(父本) |
||||||||||
□保护申请中 |
申请公告暂定名称 |
申请公告号 |
亲本组合 |
|||||||
XXX |
XXX |
XXX(母本)×XXX(父本) |
||||||||
XXX(母本)/XXX(父本) |
||||||||||
□未申请保护 |
||||||||||
是否转基因 |
□是 |
转基因生物名称 |
转基因安全证书编号 |
亲本组合 |
||||||
XXX |
XXX |
XXX(母本)×XXX(父本) |
||||||||
XXX(母本)/XXX(父本) |
||||||||||
□否 |
||||||||||
以往审定情况 |
审定编号 |
XXX、XXX |
公告品种名称 |
XXX、XXX |
||||||
育种者意见:XXXXXX |
||||||||||
公章(签字) |
||||||||||
XXX年XXX月XXX日 |
||||||||||
省级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意见:XXXXXX |
||||||||||
公章 |
||||||||||
XXX年XXX月XXX日 |
填写说明:
1、作物种类:
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主要农作物。
2、品种名称应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3、品种类型按下述选择填写:
稻:常规种、三系杂交种、两系杂交种
小麦:常规(中筋、强筋、弱筋)种、杂交种
玉米:普通玉米、甜玉米、糯玉米、青贮玉米、爆裂玉米
棉花:常规种、杂交种、三系杂交种
大豆:常规种、杂交种
4、申请组别根据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区试方案设置的组别选择填写。
5、申请者为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并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品种在国外已通过审定或取得品种权的,同样需要提供品种审定证明和品种权证明(中、英文)。
6、育种者是指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
7、育种者为两家(含)以上的,所有选育单位均需盖章。
品种选育报告
一、品种选育过程(包括亲本组合、亲本来源、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等)
二、品种标准(特征特性)
三、品种主要优点、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标准图片(反映品种特征的5寸彩色照片)
五、建议的试验区域
六、栽培技术要点
七、保持品种种性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杂交种含亲本)
品种比较试验报告
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品种应当已完成多年、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并提交比较试验报告。申请参加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的,其品种比较试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比较试验基本要求
(一)申请者自主或委托开展的比较试验
1、试验点数量: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
2、试验年限:不少于2年。
3、试验代表性:所有试验点均处于同一生态类型区,该生态类型区要与所申请国家品种区试组别一致。
(二)省级品种审定试验
1、试验年限:不少于2年。
2、试验代表性:省级品种试验所代表生态类型区要在所申请国家品种试验组别所代表生态类型区之内。
二、比较试验报告要求
参加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的,提交省级试验总结中与申请品种有关部分。
自行或委托开展品种比较试验的,品种比较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试验品种,包括品种名称、品种类型、亲本来源等
(二)试验设计
(三)承担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具体地点、试验人联系方式等
(四)抗性表现
(五)品质结果
(六)产量结果,包括汇总结果、各试验点数据等
非转基因品种真实性承诺书
(品种名称)为(选育单位)选育、(申请单位)申请审定试验的(作物)品种,本单位、本人知悉并保证该品种为非转基因品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育种单位负责人(签名):
育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品种名称)为 (选育单位) 选育的(作物) 品种,本单位、本人知悉和保证提交的审定申请材料及品种的真实、准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育种单位负责人(签名):
育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常见问题解答
1.申请材料如何提交?
答:完成规定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登录网站(http://www.zwfw.moa.gov.cn)填报申请材料的9.1至9.8(盖章页扫描原件),系统填报完成后将申请材料装订成一式两套,邮寄至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
2.品种初审结果公示和审定通过品种公告在哪里查询?
答:可在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gov.cn/)的种业管理司子站查询。
3.品种审定证书在哪里可以下载?
答:品种审定证书不可以下载,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品种审定申请者出具的介绍信到品种申请者所在省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领取,详情请致电010–59194522。
4.对品种审定结果存在异议应联系哪个部门?
答:可致电010–59193142、010–59194522进行咨询。
常见错误示例
1.申报品种作物种类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主要农作物范围内。
2.联合体试验或特殊类型品种自主试验方案未在规定时间前报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或未经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同意。
3.申请材料不完整,缺少相关文件。
4.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中缺少共同申请者或选育者签字或盖章。
5.申请材料只提供纸质,未在网上进行提交。
6.申请者、育种者误填写为个人,除个人育种外,申请者、育种者一般应填写单位。
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品种审定)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品种审定)。
2 服务对象
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获得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许可证的种子企业(以下简称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
3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均以最后修订的版本为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4 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联办机构
6.1 跨部门联办
否。
6.2 跨层级联办
否。
7 办理限制
限于非转基因品种(除棉花)申请。
8 办理时限
8个月(品种试验阶段不计入办理时限范围)。
9 受理条件
9.1 试验实施方案等材料按照规定完成备案:
9.1.1 稻、春玉米、棉花、大豆于1月31日前,晚稻、夏玉米于5月20日前,冬小麦于8月20日前,春小麦于11月30日前进行备案,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试验信息与运行管理系统填报。
9.1.2 绿色通道试验申请公函1份(中文书写,A4规格打印并加盖公章)邮寄至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区试处,两家(含)以上种子企业联合申请的,需同时出具公函,并同时具备相应资质。
9.1.3 实施方案参照现行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实施方案制定,明确试验目的、试验组别、试验品种(含对照品种)及育种者、试验设计、试验承担单位与试验具体负责人、试验点分布、田间小区面积、试验密度、田间管理、收获要求、调查记载、抗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转基因成分检测、标准样品提交、试验报告等内容(可适当简化)。
9.1.4 企业自建试验点证明或与试验承担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
9.1.5 试验承担单位技术人员相关资质证明。
9.1.6 与抗性鉴定、品质检测、DNA指纹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协议。
9.1.7 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试验申请书:
9.1.7.1 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加盖公章),包括作物种类和品种名称,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育种者)等内容。
9.1.7.2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标准图片,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9.1.7.3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包括试验品种、承担单位、抗性表现、品质、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
9.1.7.4非转基因品种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9.1.7.5转基因棉花品种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9.1.7.6通过省级审定的,提供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审定证书以及审定公告复印件(与品种相关部分)。
9.1.7.7取得新品种权的提供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通过新品种权初审的提供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9.1.7.8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公章)。
9.2申请品种为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
9.3申请品种已经完成规定的品种试验程序。
9.4品种名称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10 申请材料
10.1品种审定基本信息表、品种主要指标表、品种简介(加盖单位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10.2 区域试验总结报告、生产试验总结报告中与品种相关部分摘录;
10.3 抗病(逆)和其他特征特性鉴定报告;
10.4 品质分析报告;
10.5 DNA指纹检测(总结)报告;
10.6 转基因成分检测报告;
10.7 DUS测试报告;
10.8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和有关申请,如申请者因注册名称变
化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等情形;
10.9 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试验申请书。
10.10完整的试验总结报告(按照试验年份和试验区组分别整理),一式两套。
10.11以上申请材料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并采用A4纸打印。其中,10.1至10.9的申请材料需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套,同一品种参加不同生态区组的分别整理。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申请受理:按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要求完成品种试验(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将试验实施方案等材料报国家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备案,根据试验实施方案开展品种试验),并在2月底和9月底前分别将稻、玉米、棉花、大豆品种和小麦品种申请材料邮寄到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人。
11.2 初审: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申请材料提交品种审定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初审,专业委员会在30日内完成初审。
11.3 公示:初审通过的品种,由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及各试点试验数据、汇总结果,在农业农村部网站种业管理司子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11.4 审核:公示期满后,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意见、公示结果,提交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核,主任委员会在30日内完成审核。
12 办理方式
12.1 网上办理:http://zwfw.moa.gov.cn。
12.2 邮寄办理:
邮寄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联系方式:010–59191893、010–59194522
13 办理结果
审定通过的,颁发《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并公告;审定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
14 结果送达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需在省级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领取。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59191893、010–59194522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
17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18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投诉
附录: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错误示例
国家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试验”品种审定)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
作物种类 |
XXX |
品种名称 |
XXX |
品种类型 |
XXX |
|||||
品种来源 |
杂交种用:XXX(母本)×XXX(父本) |
申请组别 |
XXXXXX |
|||||||
常规种用:XXX(母本)/XXX(父本) |
||||||||||
申请者 |
XXX、XXX(加盖公章) |
国籍 |
XXX |
|||||||
地址 |
XXX省(区、市)XXX市(地)XXX县XXX |
邮政编码 |
XXXXXX |
|||||||
联系人 |
XXX |
固定电话 |
XXX-XXXXXX |
移动电话 |
XXXXXX |
|||||
传真 |
XXX-XXXXXX |
电子邮件 |
XXX@XXX.XXX |
|||||||
育种者 |
XXX、XXX |
国籍 |
XXX |
|||||||
地址 |
XXX省(区、市)XXX市(地)XXX县XXX |
邮政编码 |
XXXXXX |
|||||||
联系人 |
XXXXXX |
固定电话 |
XXX-XXXXXX |
移动电话 |
XXXXXX |
|||||
传真 |
XXX-XXXXXX |
电子邮件 |
XXX@XXX.XXX |
|||||||
品种保护情况 |
□已获授权 |
新品种保护名称 |
品种权号 |
亲本组合 |
||||||
XXX |
XXX |
XXX(母本)×XXX(父本) |
||||||||
XXX(母本)/XXX(父本) |
||||||||||
□保护申请中 |
申请公告暂定名称 |
申请公告号 |
亲本组合 |
|||||||
XXX |
XXX |
XXX(母本)×XXX(父本) |
||||||||
XXX(母本)/XXX(父本) |
||||||||||
□未申请保护 |
||||||||||
是否转基因 |
□是 |
转基因生物名称 |
转基因安全证书编号 |
亲本组合 |
||||||
XXX |
XXX |
XXX(母本)×XXX(父本) |
||||||||
XXX(母本)/XXX(父本) |
||||||||||
□否 |
||||||||||
以往审定情况 |
审定编号 |
XXX、XXX |
公告品种名称 |
XXX、XXX |
||||||
育种者意见: |
||||||||||
XXXXXX |
||||||||||
公章(签字) |
||||||||||
XXX年XXX月XXX日 |
||||||||||
省级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意见: |
||||||||||
XXXXXX |
||||||||||
|
||||||||||
公章 |
||||||||||
XXX年XXX月XXX日 |
填写说明:
1、作物种类:
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主要农作物。
2、品种名称应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3、品种类型按下述选择填写:
稻:常规种、三系杂交种、两系杂交种
小麦:常规(中筋、强筋、弱筋)种、杂交种
玉米:普通玉米、甜玉米、糯玉米、青贮玉米、爆裂玉米
棉花:常规种、杂交种、三系杂交种
大豆:常规种、杂交种
4、申请组别根据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区试方案设置的组别选择填写。
5、申请者为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并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品种在国外已通过审定或取得品种权的,同样需要提供品种审定证明和品种权证明(中、英文)。
6、育种者是指品种选育的单位或者个人。
7、育种者为两家(含)以上的,所有选育单位均需盖章。
品种选育报告
一、品种选育过程(包括亲本组合、亲本来源、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等)
二、品种标准(特征特性)
三、品种主要优点、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四、标准图片(反映品种特征的5寸彩色照片)
五、建议的试验区域
六、栽培技术要点
七、保持品种种性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杂交种含亲本)
品种比较试验报告
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品种应当已完成多年、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并提交比较试验报告。申请参加国家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的,其品种比较试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比较试验基本要求
(一)申请者自主或委托开展的比较试验
1、试验点数量:稻、小麦、玉米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20个点,棉花、大豆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10个点。
2、试验年限:不少于2年。
3、试验代表性:所有试验点均处于同一生态类型区,该生态类型区要与所申请国家品种区试组别一致。
(二)省级品种审定试验
1、试验年限:不少于2年。
2、试验代表性:省级品种试验所代表生态类型区要在所申请国家品种试验组别所代表生态类型区之内。
二、比较试验报告要求
参加省级品种审定试验的,提交省级试验总结中与申请品种有关部分。
自行或委托开展品种比较试验的,品种比较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试验品种,包括品种名称、品种类型、亲本来源等
(二)试验设计
(三)承担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具体地点、试验人联系方式等
(四)抗性表现
(五)品质结果
(六)产量结果,包括汇总结果、各试验点数据等。
非转基因品种真实性承诺书
(品种名称)为(选育单位)选育、(申请单位)申请审定试验的(作物)品种,本单位、本人知悉并保证该品种为非转基因品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育种单位负责人(签名):
育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品种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品种名称)为 (选育单位) 选育的(作物)品种,本单位、本人知悉和保证提交的审定申请材料及品种的真实、准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育种单位负责人(签名):
育种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常见问题解答
1.申请材料如何提交?
答:完成规定试验程序的品种,申请者登录网站(http://www.zwfw.moa.gov.cn),填报申请材料的10.1至10.8(盖章页扫描原件),系统填报完成后将申请材料装订成一式两套,邮寄至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2.品种初审结果公示和审定通过品种公告在哪里查询?
答:可在农业农村部网站(http://www.moa.gov.cn/)的种业管理司子站查询。
3.品种审定证书在哪里可以下载?
答:品种审定证书不可以下载,需携带个人身份证及品种审定申请者出具的介绍信到品种申请者所在省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领取,详情请致电010–59194522。
4.对品种审定结果存在异议应联系哪个部门?
答:可致电010–59193142、010–59194522进行咨询。
常见错误示例
1.申报品种作物种类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主要农作物范围内。
2.试验方案等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前备案或者未备案。
3.申请材料不完整,缺少相关文件。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15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
2 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
3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均以最后修订的版本为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2《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
3.3《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畜禽遗传资源命名规则(试行)》;
3.4《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试行)修订稿》(畜资委〔2010〕3号)。
4 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联办机构
6.1 跨部门联办
否。
6.2 跨层级联办
是。
7 办理限制
无。
8 办理时限
8.1 省级人民政府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8.2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接受申请材料,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程序组织专家审查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8.3对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9 受理条件
9.1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稳定;
9.2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与其他品种、配套系、畜禽遗传资源有明显区别;
9.3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有适当的名称;
9.4 符合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技术规范。
10 申请材料
10.1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均一式两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10.1.1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申请表;
10.1.2 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10.1.3 新品种、配套系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10.1.4 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10.1.5 中试报告或者试验单位的证明材料;
10.1.6 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
10.2 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申请材料:
10.2.1 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申请表;
10.2.2 遗传资源介绍;
10.2.3 遗传资源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10.2.4 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 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种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申请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由资源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11.2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初审;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
11.3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初审结论进行讨论和表决。通过审定或鉴定的,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颁发证书并由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未通过审定或鉴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12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纸质件同步送达。网上申请:http://zwfw.moa.gov.cn。
13 办理结果
通过审定或者鉴定的,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未通过审定或鉴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14 结果送达
自取或邮寄。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59191893、010–59194625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种业窗口
17 办理方式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18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投诉
附录: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错误示例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办理流程图
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申请表
申请表(书)示范文本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申请表
品 种(配 套 系)名 称:
培 育 单 位 名 称:
参 加 培 育 单 位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盖 章)
省(区、市)种业行政主管部门:
(盖 章)
申 请 审 定 日 期: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制
品种(配套系)中文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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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配套系)英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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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单位 (1)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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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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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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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网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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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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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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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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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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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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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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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单位 (2)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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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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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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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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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单位 (3)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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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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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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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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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单位超过3个,请加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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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育单位 |
(1)(有几个单位填几个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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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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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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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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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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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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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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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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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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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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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育单位超过10个,请加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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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密级 |
() |
0-无; 1-有 |
密级 |
() |
1-秘密; 2-机密; 3-绝密 |
品种(配套系)简介(中文) |
(请根据申报的新品种配套系的实际情况填写)
|
品种(配套系)简介(英文) |
XXXXXX…….
|
附品种(配套系)照片 (1)公 (2)母 (3)群体 (4)突出表现品种特征、特性或生产性能的照片若干张
|
主 要 培 育 人 员 名 单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技术职称 |
文化程度 |
工 作 单 位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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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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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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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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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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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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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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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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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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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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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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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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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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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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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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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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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注:本表可扩展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
1.育种技术工作报告 □ 2.新品种、配套系标准 □ 3.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最近两年内出具的检测结果 □ 4.中试报告或者试验单位的证明材料 □ 5.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 □ 6.其他 □
(根据申请材料情况对应打勾,有其他材料可增行并打勾) |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
(请根据申请审定的新品种配套系实际情况填写)。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省(区、市)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同意申报(或有扩展的意见请自行起草)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填 写 说 明
1.本表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4号字。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邮政编码:100125
电 话:010–59191893
传 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www.zwfw.moa.gov.cn
2.培育单位:指完成新品种(配套系)培育任务的单位或个人。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按完成单位协商一致的顺序填写。
3.申请单位:由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单位填写,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培育完成的,由第一培育单位提出申请。
4.参加培育单位:指参加该品种(配套系)培育工作,并为完成培育任务作出了重要贡献的单位,按协商一致的顺序填写。
5.品种(配套系)简介应包括如下内容:
(1)品种(配套系)来源;
(2)品种(配套系)的主要特性、特征,性能指标;
(3)育种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
(4)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
6.主要培育人员:由培育单位根据参加人员的贡献大小顺序填写,并应得到所有完成单位的认可。
7.育种技术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培育单位和参加培育单位的基本情况、技术力量,培育过程,技术路线与育种方案,品种来源,品种主要特性、特征,性能指标,遗传稳定性,与其他品种的区别,育种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作用意义,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并附培育单位发表的重要论文、推广单位的证明等材料。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申请表
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申请表
遗 传 资 源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名 称:
(盖 章)
省(区、市)种业行政主管部门:
(盖 章)
申 请 鉴 定 日 期: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 制
中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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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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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1)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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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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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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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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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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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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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2) |
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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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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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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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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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3) |
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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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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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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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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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保存 单位 |
1.(有多个单位的请按序号自行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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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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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参加 申请 单位 |
1.(有多个单位的请按序号自行填写)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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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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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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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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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密级 |
( ) |
0-无; 1-有 |
密级 |
( ) |
1-秘密; 2-机密; 3-绝密 |
||||
畜禽遗传资源简介 |
|||||||||
请根据申请鉴定的畜禽遗传资源实际情况填写
|
|||||||||
附畜禽遗传资源照片 (1)公 (2)母 (3)群体 (4)突出表现畜禽遗传资源特征、特性或生产性能的照片若干张 |
参 加 人 员 名 单
序号 |
姓名 |
出生年月 |
技术职称 |
文化程度 |
工 作 单 位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 |
|
|
|
|
|
8 |
|
|
|
|
|
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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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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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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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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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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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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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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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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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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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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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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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表可扩展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
1. 遗传资源介绍 □ 2. 遗传资源标准 □ 3. 声像、画册资料及必要的实物 □ 4. □ 5. □ 6. □ 根据申请材料情况对应打勾,有其他材料可增行并打勾 |
申请单位意见 |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省(区、市)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同意申报(或有扩展的意见请自行起草)
领导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填 写 说 明
1.本表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4号字。
通信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电 话:010–59191893
传 真:010–59191808
网 址:http://www.zwfw.moa.gov.cn
2.申请单位:指新发现资源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如果资源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行政区域,按协商一致的顺序填写。
3.省(区、市)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如果资源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市),按协商顺序分别加盖公章。
4.遗传资源简介应包括如下内容:
(1)来源及形成历史;
(2)数量与分布;
(3)主要特性、特征;
(4)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
5.参加人员:由申请单位根据参加资源调查有关工作人员的贡献大小顺序填写。
6.申请材料清单中,“遗传资源介绍”内容包括:
(1)名称,中心产区和分布,产区自然生态条件;
(2)来源、数量和群体结构;
(3)体型外貌描述;
(4)生产性能;
(5)繁殖性能;
(6)饲养管理情况;
(7)附加信息:是否进行过生化或分子遗传测定(何单位何年度测定的),是否提出过保种和利用计划,是否建立了品种登记制度;
(8)主要遗传特点和优缺点,可供研究、开发和利用的主要方向。
7.申请单位意见:由第一申请单位填写。
8.省(区、市)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如果资源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市),则由第一申请人所在省(区、市)级人民政府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常见问题解答
1.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鉴定畜禽遗传资源有哪些方式?
答: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主要通过专家函审以及现场审定、鉴定等形式进行。
2.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提出申请的主体有何不同?
答: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的,由该品种或配套系的培育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种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人民政府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申请畜禽遗传资源鉴定的,由该资源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种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
3.申请新品种配套系需要通过具有法定资质的畜禽产品检验测试机构都包括哪些?
答:农业农村部公布的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名单。
4.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在申请过程使用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的时效最长为多久?
答:2年。
5.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所列的参加培育人员名单是否有相关要求?
答:参与本品种配套系培育过程中的作出一定贡献的人员,如培育过程有间断则应从开始时间参与培育的人员进行罗列。
6.申请遗传资源鉴定时是否可采用其他科研院所的相关论文?
答:通过相关协议及沟通可以采用。
7.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所列出相关特征特性,如国内无相关具有资质的畜禽产品检验测试机构可进行检测,应当如何解决?
答:申请单位自行寻找具有资质的法定机构提供证明,用以证明本品种配套系的优异性及独特性。
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不经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种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直接递交农业农村部。
2.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在培育过程中进行跨省中间试验,缺少相关省级行政部门许可的相关文件。
3.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遗传资源申请资料提供公、母、群体照片应严格按照畜禽遗传资源调查规范中拍照的相关要求,不可自行调整照片格式、颜色造成对品种本身的理解偏差。
4.申请畜禽遗传资源鉴定,随意按照该品种在本省的名称来提出申请。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15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2 服务对象
农业机械生产者。
3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均以最后修订的版本为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3.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3.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
3.4《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农机鉴〔2019〕54号)。
4 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联办机构
6.1 跨部门联办
否。
6.2 跨层级联办
是。
7 办理限制
无。
8 办理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9 受理条件
9.1农业机械产品在申请人营业执照(境外申请人可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
9.2 农业机械产品合格;
9.3 农业机械产品在《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范围内。
10 申请材料
10.1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10.2 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照片和产品规格表;
10.3 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如适用);
10.4 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如适用);
10.5 境外生产者的法定登记注册文件(如适用);
10.6 委托销售者申请的委托书(如适用)。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 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机窗口,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1.2 鉴定:通过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能力确认的农机鉴定机构出具推广鉴定报告。
11.3 评审:组织专家评审农机推广鉴定报告等鉴定结果材料。
11.4 公告和颁证:对评审通过的产品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
12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纸质件同步送达。网上申请:http://zwfw.moa.gov.cn。
13 办理结果
通过评审的,颁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 结果送达
邮寄。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咨询途径
QQ咨询:492893658
电话咨询:动力机械、耕整地机械等申报咨询:010–59199063
收获机械、畜牧机械等申报咨询:010–59199060
申报材料咨询:010–59191894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农机窗口
17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18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投诉
附录: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错误示例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条码 |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
申请类型 |
□ 初次鉴定 □ 换证 原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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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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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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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 注册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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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登记 注册文件 |
资料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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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姓名: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售后服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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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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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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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 注册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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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登记 注册文件 |
资料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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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姓名: 电话: 手机: 传真: E-mail: 售后服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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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委托 申请 |
□ 是 *委托书: 资料上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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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品 |
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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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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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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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型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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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执行 标准文本 |
资料上传 |
*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 |
资料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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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技术 规格信息 |
资料上传 |
*强制认证或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 |
资料上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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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销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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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型号产品生产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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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型号产品 销售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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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产品 (鉴定单元) |
产品型号 |
产品名称 |
该型号产品生产量(台) |
该型号产品销售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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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1.同一产品不在不同鉴定机构间重复申请;2.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3.保证申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的产品为合格产品;4.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的有关规定提供样机并配合鉴定工作;5.自愿接受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6.对因上述内容不真实、不遵守有关规定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本企业承担。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产品可申请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答:列入《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中的产品可申请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2.什么机构可承担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
答: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承担单位须经过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的能力确认。具体的承担单位和确认范围可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和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上查询。
3.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鉴定依据是什么?
答: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的鉴定依据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制定并发布。
4.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多长时间公告一次?
答: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原则上每个季度公告一次。
5.什么是换证?
答:《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19〕3号)规定,《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到期或者持有人提前申请换领《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的,由发证的农机鉴定机构依据新的鉴定大纲,对产品的一致性及证书、标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新证书。
常见错误示例
1.申报产品类别不在《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范围内,申报产品超出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的适用范围。
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未包含申请产品的生产制造内容。
3.申请材料不完整,缺少相关文件。
4.申请表填写不规范,未按填写说明认真填写。
5.申请产品的产销量不满足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大纲的数量要求。
6.申请的产品型号名称与提供的申请材料不一致。
7.申请企业在国家支持的推广鉴定申报系统中提交鉴定申请后,未邮寄纸质申请表。
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远洋)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15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远洋)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远洋)。
2 服务对象
出口海洋捕捞产品至欧盟等国家的企业。
3 设定依据
欧盟理事会《关于建立共同体系统以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条例》第12条“……只有附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合法捕捞证明的渔业产品方可进口到共同体……合法捕捞证明应由捕捞渔业产品的渔船的船旗国确认,该证明应被用于证实这类渔业产品是以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方式捕捞的。”
4 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联办机构
6.1 跨部门联办
否。
6.2 跨层级联办
否。
7 办理限制
7.1 没有获得远洋渔业项目确认或不在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合法授权作业渔船名单中的渔船;
7.2 发生违规事件的渔船;
7.3 未能获得欧盟卫生注册资格的加工厂。
8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9 受理条件
9.1 渔船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悬挂中国国旗,且在渔船授权捕捞区域内管辖的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合法渔船名单中;
9.2 加工企业需获得欧盟卫生注册资格认证。
10 申请材料
10.1 合法捕捞证明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10.2 捕捞渔船的公海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10.3 真实有效的他国专属经济区入渔许可证(复印件);
10.4 出口到欧盟的商业发票(复印件);
10.5 大副收据或者转载报告(复印件)(如渔获物通过海上转载运回国内);
10.6 捕捞渔船入港卸货许可证(复印件)(如渔获物通过港口卸货由集装箱运回国内);
10.7 剑鱼和大目的统计证书(复印件)(如证书申请鱼种是剑鱼或目);
10.8 渔获物回国的提单(复印件);
10.9 渔获物回国报关单(复印件);
10.10合法捕捞证明填写的捕捞时间段内的船位记录表;
10.11 渔获捕捞、加工核销表。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至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
11.2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局对合法捕捞证明(远洋)申请进行审核,按程序报签,作出是否出具合法捕捞证明(远洋)的决定。
12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纸质件(如有)同步送达。网上申请:
http://zwfw.moa.gov.cn。
13 办理结果
同意的,出具合法捕捞证明(远洋);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 结果送达
自取或邮寄。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65851985、010–59191895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工作QQ和工作QQ群:834126272;546736942
17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18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投诉
附录: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错误示例
输欧合法捕捞证明(远洋)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合法捕捞证明CATCH CERTIFICATE OF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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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号码Document number CHN-年份-编号(此处为主管机构填写) |
确认机构Validating Authority |
||||||||||||||||||||||||||
1. 名称Name Bureau of Fisherie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P.R.China |
地址Address No.11 Nongzhanguan Nanli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125, P.R.China |
电话Tel.+86-10-59192990 传真Fax+86-10-59192990 |
|||||||||||||||||||||||||
2.渔船船名Fishing Vessel Name LU XXX YU 88 |
船旗、船籍港和注册号Flag - Home Port and Registration Number CHINA WEI HAI (LU)CHUANDENG(JI)(2018)FT-200173 |
呼号Call Sign
BBZY6 |
IMO/劳埃德号(如有)IMO/Lloyd’s Number (if issued) 9730799 |
||||||||||||||||||||||||
捕捞许可号-有效期到Fishing licence No.–Valid to GH-0496(2016)GUOYU(GONG) 2019.03.31 NO.18/101 17.09.2018-31.12.2018 NO.19/009 01.01.2019-14.01.2019 |
Inmarsat号、传真、电话、电邮地址(如有)Inmarsat No. Telefax No. Telephone No. E-mail address(if issued) Inmarsat No. N/A Telefax No. 0631-7960877 Telephone No. 0631-7960877 E-mail address wh_chyy@126.com |
||||||||||||||||||||||||||
3.产品描述Description of Product
FROZEN ALBACORE TUNA WHOLE ROUND |
批准的船上加工方式Type of processing authorised on board:
FROZEN WR |
4.适用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引用 References of applicabl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IOTC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Fisheries Law of Madagasc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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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Species |
产品代码Product code |
捕捞区域和时间Catch area(s) and dates |
活体量预估Estimated live weight (kg) |
预计上岸量Estimated weight to be landed (kg) |
上岸量核实(酌情) Verified Weight Landed (kg)where appropriate |
||||||||||||||||||||||
THUNNUS ALALUNGA |
0303410000 |
HIGH SEAS OF INDIAN OCEAN (FAO51) Madagascar EEZ 2018.9.13 – 2019.1.13 |
25000 |
25000 |
25000(final Products 24900K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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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渔船船长姓名-签字-盖章Name of master of fishing vessel - Signature – Seal: Name ZHANG ZHONGBO Signature 手写签名 Seal签字章/船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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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海上转运声明Declaration of Transhipment at Sea 渔船船长姓名Name of Master of Fishing vessel ZHANG ZHONGBO |
签字和日期Signature and Date
手写签名
|
转运日期/区域/位置Transhipment Date/Area/Position Date: 2019.1.14 Area: High Seas of Indian Ocean Position: S20°30′/E71°45′ |
预计重量Estimated weight (kg)
2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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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船船长Master of Receiving Vessel
CHIMA |
签字Signature
手写签名
|
船名Vessel Name
SEIYU |
呼号Call Sign
D8DK |
IMO/劳埃德号(如有)IMO/Lloyds Number(if issued) 9172909 |
|||||||||||||||||||||||
7.在港口区域的转运许可Transhipment authorisation within a Port Ar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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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Name
NONE |
机构Authority
NONE |
签字Signature
NONE |
地址Address
NONE |
电话Tel.
NONE |
卸货港Port of Landing
NONE |
卸货日期Date of Landing
NONE |
盖章Seal (Stamp)
NONE |
||||||||||||||||||||
8.出口商姓名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Exporter :RONGCHENG XXX FOOD CO.,LTD. NO.398 ESHISHAN ROAD SHIDAO RONGCHENG CITY SHANDONG CHINA |
签字Signature 法人签字或签字章 |
日期Date 2019.11.1 |
盖章Seal 企业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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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船旗国主管机构确认Flag State Authority Validation: |
|||||||||||||||||||||||||||
姓名/职务Name/Title 该项由证书签发机关填写和盖章 |
签字Signature 该项由证书签发机关填写和盖章 |
日期Date 该项由证书签发机关填写和盖章 |
盖章Seal (Stamp) 该项由证书签发机关填写和盖章 |
||||||||||||||||||||||||
10.运输细节(见附录1)Transport details : See Appendix I |
|||||||||||||||||||||||||||
11.欧盟进口商声明EU Importer Decla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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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姓名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Importer |
签字Signature |
日期Date |
盖章Seal |
产品CN号码Product CN code |
|||||||||||||||||||||||
第1005/2008号条例(EC)第14条1和2款文件Documents under Articles 14(1),(2) of Regulation (EC) No 1005/2008 |
引述References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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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进口控制:机构Import control: Authority |
地点Place |
允许进口Importation authorised* |
暂停进口Importation suspended* |
要求核查-日期Verification requested - date |
|||||||||||||||||||||||
海关报关(如有) Customs declaration (if issued) |
号码number |
日期Date |
地点Place |
* 在恰当的地方划勾。* Tick as appropriate.
仅供欧共体国家填写FOR EC USE ONLY
欧洲共同体再出口证明 EUROPEAN COMMUNITY RE-EXPORT CERTIFICATE |
||||||||||
证明编号Certificate number |
日期Date
|
成员国Member State
|
||||||||
1.再出口产品说明Description of re-exported product: |
重量Weight(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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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种Species
|
产品编码Product code
|
合法捕捞证明中总量结余Balance from total quantity declared in the catch certific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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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出口商姓名Name of re-exporter
|
地址Address
|
签字Signature
|
日期Date
|
|||||||
3.主管机构Authority |
||||||||||
姓名/职务Name/Title
|
签字Signature
|
日期Date
|
盖章Seal/Stamp
|
|||||||
4.再出口控制Re-export control |
||||||||||
地点Place:
|
批准的再出口* Re-export authorised*
|
要求核查* Verification requested*
|
再出口申报编号和日期Re-export declaration number and date
|
* 在恰当的地方划勾。* Tick as appropriate.
Appendix I运输细节TRANSPORT DETAILS
1.出口国 Country of exportation
港口/机场/其他发货地Port/airport/other place of departure
|
2.出口商签字 Exporter Signature |
|||
船名及旗帜Vessel name and flag
航班号/航班账单号 Flight number/airway bill number
卡车国籍和登记号码Truck nationality and registration number
铁路账单号码Railway bill number
其他运输文件Other transport document:
|
集装箱号码:(附名单)Container number(s): list attached |
姓名Name |
地址Address |
签字 Signature |
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为什么需要办理输欧合法捕捞证明(远洋)?
答:欧洲理事会于2008年9月29日正式通过《关于建立共同体系统以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进入欧盟市场的部分海洋捕捞产品实行合法性认证。
2.什么产品出口到欧盟需要办理合法捕捞证明?
答:据欧盟《条例》规定,出口欧盟的海洋捕捞产品须出具合法捕捞证明文件,详情请查看农办渔〔2009〕126号。
3.合法捕捞证明的办理时间?
答:15个工作日内办结。
4.如果出口的渔获物发生短装是否能够修改证书?
答:如果实际贸易过程中渔获物出口出现短装的情况,申办企业需要将证书的正本两页以及修改后未签发的证书邮寄至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审核通过后签发新证书。修改证书的渔获物重量只能是小于原证书的签发重量。
常见错误示例
1.渔获物捕捞位置和转载位置填写矛盾:证书第3项中“捕捞区域”填写的是“FAO61海域”,但在第6项“转运位置”的经纬度显示却在其他不符合渔船作业逻辑的海域;甚至证书中填写的海上转运位置的经纬度显示在陆地(内陆)。
2.渔获物捕捞时间与转运时间不一致:填写的转运时间在捕捞时间之前,即未生产先进行海上转载,不符合渔船正常生产作业逻辑。
3.渔获物转运位置与实际不符:证书中填写的转运位置(经纬度)与大副收据上的转运位置明显不一致。
4.重量填写错误:只填写渔获物包含冰衣的重量,没有填写不包含冰衣的重量。
5.捕捞渔船和运输船信息填写不完整:申请的捕捞渔船和运输船的呼号和IMO号码填写不全或者不正确。
6.他国入渔许可证:渔获物捕捞是在他国专属经济区捕捞作业但没有填写专属经济区入渔许可证相关信息。
7.公海捕捞许可证相关信息填写错误:证书中关于捕捞许可证信息未能按照辅助材料如实填写。
8.入港许可证:通过港口集装箱运回的渔获物,未提供渔船入港许可相关材料。
9.签字问题:合法捕捞证明上船长或者出口商负责人处未签字盖章。
10.第八项日期填写问题:第八项申请日期应如实按照输欧合法捕捞证明申请日期填写,不可超前或者滞后填写申请日期。
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近海及加工)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15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近海及加工)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近海及加工)。
2 服务对象
出口海洋捕捞产品至欧盟等国家的相关企业。
3 设定依据
欧盟理事会《关于建立共同体系统以预防、组织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条例》第十二条“……只有附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合法捕捞证明的渔业产品方可进口到共同体……合法捕捞证明应由捕捞渔业产品的渔船的船旗国确认”。第十四条“……为进口单一批次的、在非船旗国的第三国加工的渔业产品,进口商应向进口的成员国主管机构提交由该第三国主管机构认可的、由该第三国的加工厂出具的按附件四格式制作的声明。”
4 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联办机构
6.1 跨部门联办
否。
6.2 跨层级联办
否。
7 办理限制
仅为出口中国渔船在中国管辖海域合法捕捞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品、在中国加工后出口欧盟的来进料海洋捕捞产品的相关企业办理。
8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9 受理条件
9.1 中国渔船在中国管辖水域捕捞并加工出口欧盟的水产品需申办合法捕捞证明。
9.2 中国水产品加工企业加工来进料并再出口到欧盟需申办加工厂声明。
10 申请材料
10.1 合法捕捞证明申请材料:
10.1.1 企业信息注册表(首次申请企业填写);
10.1.2 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近海及加工)(填写完整并盖章) ;
10.1.3 产品出口商业发票(复印件) ;
10.1.4 供货渔船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10.2 加工厂声明申请材料:
10.2.1 企业信息注册表(首次申请企业填写);
10.2.2 加工厂声明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10.2.3 加工厂声明办理申请书(网上申报不需要);
10.2.4 第三国合法捕捞证明(复印件);
10.2.5 原料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10.2.6 商业发票(复印件)。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 企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至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11.2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局对合法捕捞证明(近海及加工)申请进行审核,按程序报签,作出是否出具《合法捕捞证明》或《加工厂声明》的决定。
12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纸质件(如有)同步送达。网上申请:
http://zwfw.moa.gov.cn。
13 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在《合法捕捞证明》或《加工厂声明》正本上签章;审核未通过,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14 结果送达
自取或邮寄。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65063608/4733、010–59191895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邮 箱:cappma-iuu@vip.126.com
工作QQ群:124235181
17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18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投诉
附录: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错误示例
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近海及加工)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合法捕捞证明CATCH CERTIFICATE OF CHINA |
||||||||||||||||||||||||||
文件号码Document number CHN- |
确认机构 Validating Authority |
|||||||||||||||||||||||||
1. 名称Name Bureau of Fisheries,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P.R.China |
地址Address No.11 Nongzhanguan Nanli Road,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125, P.R.China |
电话Tel.+86-10-59192990 传真Fax+86-10-59192990 |
||||||||||||||||||||||||
2.渔船船名 Fishing Vessel Name
|
船旗、船籍港和注册号Flag - Home Port and Registration Number Flag: Home Port: Registration Number: |
呼号 Call Sign
NONE |
IMO/劳埃德号(如有)IMO/Lloyd’s Number (if issued)
NONE |
|||||||||||||||||||||||
捕捞许可号-有效期到Fishing licence No.–Valid to
|
Inmarsat号、传真、电话、电邮地址(如有)Inmarsat No. Telefax No. Telephone No. E-mail address(if issued) Inmarsat No. : NONE Telefax No. :NONE Telephone No. :NONE E-mail address:NONE |
|||||||||||||||||||||||||
3.产品描述 Description of Product |
批准的船上加工方式 Type of processing authorised on board NONE |
4.适用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引用 References of applicable conserva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FISHERIE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
物种Species |
产品代码Product code |
捕捞区域和时间Catch area(s) and dates |
活体量预估Estimated live weight (kg) |
预计上岸量Estimated weight to be landed (kg) |
上岸量核实(酌情) Verified Weight Landed (kg)where appropriate |
|||||||||||||||||||||
|
|
|
|
|
|
|||||||||||||||||||||
5.渔船船长姓名-签字-盖章Name of master of fishing vessel - Signature – Seal
Name: Signature: Se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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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海上转运声明Declaration of Transhipment at Sea 渔船船长姓名Name of Master of Fishing vessel
NONE |
签字和日期Signature and Date
NONE |
转运日期/区域/位置Transhipment Date/Area/Position Date:NONE Area:NONE Position:NONE |
预计重量Estimated weight (kg)
NONE |
|||||||||||||||||||||||
接收船船长Master of Receiving Vessel
NONE |
签字 Signature
NONE |
船名 Vessel Name
NONE |
呼号 Call Sign
NONE |
IMO/劳埃德号(如有)IMO/Lloyds Number(if issued)
NONE |
||||||||||||||||||||||
7.在港口区域的转运许可Transhipment authorisation within a Port Area: |
||||||||||||||||||||||||||
姓名Name
NONE |
机构Authority
NONE |
签字Signature
NONE |
地址Address
NONE |
电话 Tel.
NONE |
卸货港Port of Landing
NONE |
卸货日期 Date of Landing NONE |
盖章Seal (Stamp)
NONE |
|||||||||||||||||||
8.出口商姓名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Exporter
|
签字Signature
|
日期Date
|
盖章Seal
|
|||||||||||||||||||||||
9.船旗国主管机构确认Flag State Authority Validation: |
||||||||||||||||||||||||||
姓名/职务Name/Title
|
签字Signature |
日期Date |
盖章Seal (Stamp) |
|||||||||||||||||||||||
10.运输细节(见附录1)Transport details : See Appendix I |
||||||||||||||||||||||||||
11.欧盟进口商声明EU Importer Declaration: |
||||||||||||||||||||||||||
进口商姓名和地址Name and address of Importer
|
签字 Signature |
日期Date |
盖章 Seal |
产品CN号码Product CN code |
||||||||||||||||||||||
第1005/2008号条例(EC)第14条1和2款文件Documents under Articles 14(1),(2) of Regulation (EC) No 1005/2008 |
引述 References |
|
|
|
|
|||||||||||||||||||||
12.进口控制:机构Import control: Authority
|
地点Place |
允许进口 Importation authorised* |
暂停进口 Importation suspended* |
要求核查-日期Verification requested - date |
||||||||||||||||||||||
海关报关(如有) Customs declaration (if issued) |
号码number |
日期Date |
地点Place |
* 在恰当的地方划勾。* Tick as appropriate.
仅供欧共体国家填写FOR EC USE ONLY
欧洲共同体再出口证明 EUROPEAN COMMUNITY RE-EXPORT CERTIFICATE |
||||||||||
证明编号Certificate number |
日期Date
|
成员国Member State
|
||||||||
1.再出口产品说明Description of re-exported product: |
重量Weight(kg) |
|||||||||
物种Species
|
产品编码Product code
|
合法捕捞证明中总量结余Balance from total quantity declared in the catch certificate
|
||||||||
2.再出口商姓名Name of re-exporter
|
地址Address
|
签字Signature
|
日期Date
|
|||||||
3.主管机构Authority |
||||||||||
姓名/职务Name/Title
|
签字Signature
|
日期Date
|
盖章Seal/Stamp
|
|||||||
4.再出口控制Re-export control |
||||||||||
地点Place:
|
批准的再出口* Re-export authorised*
|
要求核查* Verification requested*
|
再出口申报编号和日期Re-export declaration number and date
|
* 在恰当的地方划勾。* Tick as appropriate.
Appendix I运输细节TRANSPORT DETAILS
1.出口国 Country of exportation
港口/机场/其他发货地Port/airport/other place of departure
|
2.出口商签字 Exporter Signature |
|||
船名及旗帜Vessel name and flag
航班号/航班账单号 Flight number/airway bill number
卡车国籍和登记号码Truck nationality and registration number
铁路账单号码Railway bill number
其他运输文件Other transport document:
|
集装箱号码:(附名单)Container number(s): list attached |
姓名Name |
地址Address |
签字 Signature |
依据欧盟理事会第1005./2008号《关于建立共同体系统以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条例》的加工厂声明
Statement under Article 14(2) of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005./2008 of establishing a Community system to prevent, deter and eliminate 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
我证实加工的渔业产品:冻大麻哈鱼片(030481) 来自于进口以下合法捕捞证明的渔获物:
I confirm that the processed fishery products : FROZEN CHUM SALMON FILLETS(030481) have been obtained from catches imported under the following catch certificate(s)
合法捕捞证明号Catch certificate number |
船名与船旗Vessel name(s) and flag(s) |
确认日期Validation date(s) |
渔获物说明Catch description |
总上岸量Total landed weight(kg) |
加工数量Catch processed(kg) |
加工的产品Processed fishery product(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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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工厂名称和地址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processing plant:
DALIAN XXXXX SEAFOODS CO., LTD.
XXXXX TOWN, XXXXX DISTRICT, DALIAN CHINA
出口商名称和地址(如不同于加工商)Name and address of the exporter (if different from the processing plant):
DALIAN XXXXX SEAFOODS CO., LTD.
XXXXX TOWN, XXXXX DISTRICT, DALIAN CHINA
加工厂许可号码 Approval number of the processing plant: XXXX/XXXXX
卫生证明号和日期 Health certificate number and date: XXXXXXXXXXXXXXXXXX, 28 Oct 2019
加工厂主管人 Responsible person of the processing plant: |
签字 Signature: |
日期 Date: |
地点 Place: |
Zhang San |
|
30 Oct 2019 |
Dalian, China |
主管机构认可 Endorsement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官员 Official: |
签字和盖章 Signature and seal: |
日期 Date: |
地点 Place: |
|
|
15 Nov 2019 |
Beijing, China |
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为什么需要办理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
答:欧洲理事会于2008年9月29日正式通过《关于建立共同体系统以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捕捞的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进入欧盟市场的部分海洋捕捞产品实行合法性认证。水产品需要凭合法捕捞证明在欧盟各海关通关。
2.什么产品出口到欧盟需要办理输欧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
答:据欧盟《条例》规定,出口欧盟的部分海洋捕捞产品须出具合法捕捞证明文件。我国渔船捕捞的水产品出口欧盟需要办理合法捕捞证明,我国来进料加工再出口欧盟需要依据原料来源船旗国的合法捕捞证明办理加工厂声明。
3.如果出口的渔获物发生短装或溢装导致交货数量的变化,是否需要修改证书?
答:是,证书申报的产品量应与海关出口报关单和卫生证书一致,如果实际贸易过程中货物出现短装或溢装的情况,需联系发证单位修改。
常见错误示例
1.提交材料不完整、格式不符合规定或信息填写错误,无法通过审核。
2.填写最终产品量不能为包冰重量,应为净重,否则无法通过审核。
3.进口产品加工后申请加工厂声明时使用原料量超过其船旗国签发合法捕捞证明上载明的总量,为出超使用,无法通过审核。
4.我国船旗渔船捕捞产品的申请捕捞期在禁渔期内,无法通过审核。
5.我国船旗渔船捕捞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无法通过审核。
输智利水产品合法来源证明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15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输智利水产品合法来源证明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输智利水产品合法来源证明。
2 服务对象
出口智利水产品相关企业。
3 设定依据
《水生生物资源及其衍生品入境条件和要求规定及确定合法来源的程序》(智利渔业局2010年2月10日签发的第096号决议)要求入境的水生物种和水产品要求附有来源国主管部门认证其合法来源的文件。
4 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联办机构
6.1 跨部门联办
否。
6.2 跨层级联办
否。
7 办理限制
仅为合法捕捞或合法养殖的输智水产品(不含观赏鱼、活体产品、
保健品、饲料及用于继续养殖的产品)开具证明。
8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9 受理条件
水产品为合法捕捞或养殖。
10 申请材料
10.1《企业信息注册表》(首次申请企业填写);
10.2《合法来源证明》原件(申请单位签章);
10.3 申办输智合法来源证明申请书;
10.4 同时须提交以下辅证查验材料之一:
10.4.1 自捕产品:捕捞许可证(复印件);
10.4.2 养殖产品: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
10.4.3 进口产品:原料供应国的相关出口单据和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 申请:申请单位邮寄或现场提交相关材料至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11.2 受理及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受理,出现材料不齐,填写错误等情况,通知申请企业修改或补齐相关材料;对无法提供必要材料的情况,退回申请。
12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纸质件(如有)同步送达。网上申请:http://zwfw.moa.gov.cn。
13 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在合法来源证明正本上签章;审核未通过,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14 结果送达
邮寄或自取。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65063608/4733、010–59191895
邮 箱:cappma-iuu@vip.126.com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工作QQ群:124235181
17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18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投诉
附录: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错误示例
输智利水产品合法来源证明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我司(公司名:中文:XXX英文:XXX)有以下水产品出口智利,特此申请办理《合法来源证明》。兹证明我司申请办理《合法来源证明》的水产品的信息是真实的。
1.产品名(product name):
(中文:XXX英文:XXX)
数量:(毛重:XXX净重:XXX)
2.物种学名(Scientific Name of the resource):
(中文:XXX英文:XXX)
3.卫生证明号码和日期Health certificate number and date:
(中国签发的出口卫生证书)
4.渔获物获取途径:(选填其一)
*国内养殖---
《水域滩涂养殖证书》编号:
*国内自捕---
《渔船捕捞许可证书》编号:
*国外进口---
原料《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
*其他方式(需随附材料说明)
5.申请公司海关手册编号:
公司负责人签字: 公司盖章处: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申请书内斜体字在制单时需去掉(包括本句话)
常见问题解答
1.来源证明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如何填写?
答:第一部分为水产资源,第二部分为渔业产品,我国出口智利一般为加工水产品,仅填写第二部分。
2.“加工线”处如何填写?
答:加工线即为产品的加工厂名称。
3.海鲜配菜应如何填写?
答:海鲜配菜应将配菜中所有水产品的品种、重量填写清楚。
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材料不完整,缺少相关文件。
2.正本未使用主管部门名称变更为“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的新版本。
3.英文申请表中第一部分为“水产资源”,即出口原条鱼等未经加工的水产品;第二部分为“加工产品”,即出口水产加工品。我国企业绝大部分属于出口加工品,应该填写第二部分;表格第三部分为“智利渔业局专用”,不需要填写信息。
鲑鱼来料加工出口证明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15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鲑鱼来料加工出口证明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鲑鱼来料加工出口证明。
2 服务对象
出口日本鲑鱼产品的来料加工企业。
3 设定依据
《北太平洋溯河性鱼类种群养护公约》第九条第7款“考虑并向缔约方提出建议,制定能够证明溯河性鱼类产品是合法捕获的产地证书的计划。”第九条第2款“促进有关违反公约条款行为的信息交流,特别是违反第三条规定从事溯河性鱼类的捕捞和交易,以及缔约方和非本公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或实体对此所采取措施的信息交流。”据此,日本《进口贸易控制指令》第四条第1款及《受进口配额约束货物和需要批准进口货物原产地名录公告》第四条第1款规定:“日本自1984年起对从中国台湾省、1990年起对从朝鲜和1991年起对从中国进口鲑鱼产品检查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4 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联办机构
6.1 跨部门联办
否。
6.2 跨层级联办
否。
7 办理限制
仅限出口日本的鲑鱼来料加工产品。
8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9 受理条件
符合市场国要求办理《鲑鱼来料加工出口证明》的产品。
10 申请材料
10.1 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出具的鲑鱼来料加工监督检查报告单(复印
件);
10.2 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0.3 出口货物发票(复印件);
10.4 出口货物提单(复印件);
10.5 进口合同(复印件);
10.6 进口发票(复印件);
10.7 进口原产地证(复印件);
10.8 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至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11.2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局对鲑鱼来料加工出口证明申请进行审核,按程序报签,作出是否出具《鲑鱼来料加工出口证明》的决定。
12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纸质件同步送达。网上申请:http://zwfw.moa.gov.cn。
13 办理结果
同意的,出具《鲑鱼来料加工出口证明》;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
14 结果送达
自取或邮寄。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65853488、010–59191895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邮 箱:admin1@tuna.org.cn
QQ 群:1733710251
17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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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18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投诉
附录: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错误示例
鲑鱼来料加工出口证明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鲑鱼来料加工监督检查报告单
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为什么需要办理《鲑鱼来料加工出口证明》?
答:《北太平洋溯河性鱼类种群养护公约》第九条第7款规定,考虑并向缔约方提出建议,制定能够证明溯河性鱼类产品是合法捕获的产地证书的计划;第九条第2款规定,促进有关违反公约条款行为的信息交流,特别是违反第三条规定从事溯河性鱼类的捕捞和交易,以及缔约方和非本公约缔约方的任何国家或实体对此所采取措施的信息交流。据此,日本《进口贸易控制指令》第四条第1款及《受进口配额约束货物和需要批准进口货物原产地名录公告》第四条第1款规定,日本自1984年起对从中国台湾省、1990年起对从朝鲜和1991年起对从中国进口鲑鱼产品检查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性证明材料。
2.什么产品出口到日本需要办理《鲑鱼来料加工出口证明》?
答:以来料加工的方式,出口到日本的鲑鱼类产品需要办理《鲑鱼来料加工出口证明》。
常见错误示例
1.申报产品类别不在《鲑鱼来料加工出口证明》范围内,产品不直接出口至日本。
2.申请材料不完整,缺少相关文件。
3.产品信息错误。
金枪鱼统计证书审核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15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金枪鱼统计证书审核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金枪鱼统计证书审核。
2 服务对象
相关出口企业。
3 设定依据
3.1 《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大目金枪鱼统计证书项目的相关决议》(IATTCC03-01)“各缔约方需要在2003年3月1日或更早,要求所有进口至其领土的大目金枪鱼具备大目金枪鱼统计证书或再出口证书。(一)大目金枪鱼统计证书须由捕捞渔获的船旗国政府机关或被授权的相关组织机构开具”。
3.2 《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第01-21号大目金枪鱼统计证书决议》。
3.3 《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第01-22号剑鱼统计证书决议》。
3.4 《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养护管理措施第01/06号决议》。
3.5 《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第11-20号蓝鳍金枪鱼统计证书决议》。
4 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联办机构
6.1 跨部门联办
否。
6.2 跨层级联办
否。
7 办理限制
限相关出口企业办理。
8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仅为经农业农村部确认的远洋渔业项目的相关渔获物开具证书。
10 申请材料
10.1 渔船海上转载报告;
10.2 海运提单;
10.3 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及报关单;
10.4 金枪鱼产地证申请材料报备表。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至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11.2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局对金枪鱼统计证书申请进行审核,按程序报签,作出是否出具金枪鱼统计证书的决定。
12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纸质件同步送达。网上申请:http://zwfw.moa.gov.cn。
13 办理结果
同意的,出具《金枪鱼统计证书》;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
14 结果送达
自取或邮寄。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65850683、010–59191895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邮 箱:admin1@tuna.org.cn
17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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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投诉
附录: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错误示例
金枪鱼统计证书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为什么需要办理金枪鱼统计证书?
答:根据各金枪鱼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通过的相关养护管理措施,各管理组织基本上均在其公约框架下建立了金枪鱼统计证书管理制度,旨在对金枪鱼的流通进行更加全面的管理。
2.什么产品需要办理金枪鱼统计证书?
答:由农业农村部批准从事金枪鱼捕捞的金枪鱼船,捕捞的大目金枪鱼、剑鱼和蓝鳍金枪鱼,需要出口到其他国家,必须办理金枪鱼统计证书。
3.金枪鱼统计证书的办结时限?
答:证书办结时限是15个工作日。
4.如果需要修改证书,应如何处理?
答:在出口过程中,如因证书错误导致货物滞港需要重新办理证书的,将原签发证书寄至发证单位,待发证单位销毁后,另行签发新证书。
常见错误示例
1.渔获捕捞时间与转运时间不一致:实际转运时间应在捕捞时间之后一段时间;有些企业填写的转运时间甚至在捕捞时间之前,未生产先转运。
2.渔获转运位置与实际不符:有些企业填写的转运位置(经纬度)与转载报告上的转运位置明显不一致。
3.金枪鱼统计证书上法人处未签字盖章。
4.产品加工品类书写错误。
5.其他填写性错误。
金枪鱼再出口证书审核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15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金枪鱼再出口证书审核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金枪鱼再出口证书审核。
2 服务对象
相关再出口企业。
3 设定依据
3.1《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大目金枪鱼统计证书项目的相关决议》(IATTCC03- 01)“各缔约方需要在2003年3月1日或更早,要求所有进口至其领土的大目金枪鱼具备大目金枪鱼统计证书或再出口证书。……(二)大目金枪鱼再出口证书须由再次出口大目金枪鱼渔获的政府机关或被授权的相关组织机构开具”;
3.2《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第01-21号大目金枪鱼统计证书决议》;
3.3《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第01-22号剑鱼统计证书决议》;3.4《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养护管理措施第01/06号决议》;
3.5《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第11-20号蓝鳍金枪鱼统计证书决议》。
4 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联办机构
6.1 跨部门联办
否。
6.2 跨层级联办
否。
7 办理限制
限相关再出口企业办理。
8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9 受理条件
无。
10 申请材料
10.1 海关出具的报关单;
10.2 渔获捕捞船旗国开具的统计证书;
10.3 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编号;
10.4 核销情况。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至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11.2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局对金枪鱼再出口证书申请进行审核,按程序报签,作出是否出具金枪鱼再出口证书的决定。
12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纸质件同步送达。网上申请:http://zwfw.moa.gov.cn。
13 办理结果
同意的,出具金枪鱼再出口证书;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
14 结果送达
自取或邮寄。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65855091、010–59191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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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QQ:604709765
17 办公地址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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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投诉
附录: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错误示例
金枪鱼再出口证书审核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为什么需要办理金枪鱼再出口证书?
答:根据各金枪鱼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通过的相关养护管理措施,各管理组织基本上均在其公约框架下建立了金枪鱼再出口管理制度,旨在对金枪鱼的流通进行更加全面的管理。
2.什么产品需要办理金枪鱼再出口证书?
答:来料加工贸易,涉及大目金枪鱼、蓝鳍金枪鱼和剑鱼的来料加工再出口到其他国家,需要办理该证书。
3.金枪鱼再出口证书的办结时限?
答:证书办结时限是15个工作日。
4.如果需要修改证书,应如何处理?
答:在出口过程中,如因证书错误导致货物滞港需要重新办理证书的,将原签发证书寄至发证单位,待发证单位销毁后,重新申请办理证书。
常见错误示例
1.渔获流通的时间出现错误:部分企业填写的申请日期早于渔获原产地证书签发的日期。
2.金枪鱼再出口证书上法人处未签字盖章。
3.产品加工品类书写错误。
4.产品提供的原产地证书并未妥善核销,部分证书在核销过程中反复使用。
5.原产地证书并非船旗国签发,或证书涉及的渔船涉嫌IUU作业,此类证书均不能作为辅助材料申请办理金枪鱼再出口证书。
犬牙鱼再出口证书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15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犬牙鱼再出口证书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犬牙鱼再出口证书。
2 服务对象
需要再出口犬牙鱼的企业。
3 设定依据
《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10-05号捕捞证书计划决议》第六条:“参与捕捞证书计划的各方应要求进口、出口或再出口犬牙鱼应附上出口证书(DED)或再出口证书(DRED)。没有DED或DRED禁止进口、出口或再出口。”第七条:“各方必须使用电子捕捞文件系统(e-CDS)制作、验证、完善DED和DRED。”第九条:“参与捕捞证书计划的各方应确保其海关或其他政府机构要求并检查进口、出口或再出口犬牙鱼的文件。检查应确保文件包括DED或DRED,并在e-CDS系统核实信息是否一致。”
4 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联办机构
6.1 跨部门联办
否。
6.2 跨层级联办
否。
7 办理限制
没有合法进口过犬牙鱼的企业不得办理再出口。
8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9 受理条件
合法进口犬牙鱼后需要办理再出口的企业。
10 申请材料
10.1 企业填写的再出口证书EXCEL版;
10.2 原出口(进口)证书(复印件);
10.3 此批进口原料的加工情况汇报表;
10.4 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明单号;
10.5 详细联系方式,包括联络人、公司名称、办公电话、传真及E-mail等。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 企业提交申请材料至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11.2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局对犬牙鱼再出口证书申请进行审核,按程序报签,作出是否出具犬牙鱼再出口证书的决定。
12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网上申请:http://zwfw.moa.gov.cn。
13 办理结果
同意的,出具犬牙鱼再出口证书;不同意的,告知申请人。
14 结果送达
电子版邮箱发送。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65850832、010–59191895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邮 箱:admin1@tuna.org.cn,sustainfishery@163.com
工作QQ: 894794367
17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18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投诉
附录: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错误示例
犬牙鱼再出口证书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常见问题解答
1.为什么需要办理犬牙鱼再出口证书?
答:犬牙鱼是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管理的重要鱼种。犬牙鱼从捕捞、转载、上岸、进口、出口、再出口等各个环节都被委员会严格监管。
2.犬牙鱼再出口证书办理完成后,证书是否会邮寄给企业?
答:犬牙鱼再出口证书实行电子办理,证书办好后将电子版发送给企业。
常见错误示例
1.企业未提交进口此批犬牙鱼的通关证明号。只有企业提供通关证明号码,经核实,渔获确实是经过企业合法进口又再出口的才能予以受理。
2.企业提供了不匹配的DCD和DED证书。企业必须提供相同证书号码的DCD和DED,才可以在犬牙鱼电子捕捞系统中查到这批渔获的电子证书。
水产新品种审定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0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20年6月15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水产新品种审定办事指南
1 事项名称
水产新品种审定。
2 服务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3 设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均以最后修订的版本为准)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3.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3.3《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
4 承办主体
农业农村部。
5 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 联办机构
6.1 跨部门联办
否。
6.2 跨层级联办
是。
7 办理限制
申请人不得申报不符合《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水产新品种。
8 办理时限
具体根据申请审定品种种类、专家现场审查等实际情况而定。
9 受理条件
9.1 现有主要养殖(栽培)对象;
9.2 育成养殖新对象,经连续两年生产性养殖对比试验,累计试验面积混养不低于5000亩,单养不低于500亩,并表现优异者;
9.3 养(增)殖开发利用新对象,经连续两年生产性养(增)殖试验,累计养殖面积混养不低于1万亩,增殖试验面积不低于20万亩,并表现优异者;
9.4 国外引进养(增)殖新对象,经连续两年生产性养(增)殖对比试验(试验面积同9.3),表现优异者;
9.5 经证实具有育种应用价值的原种;
9.6 特殊养(增)殖对象。
10 申请材料
10.1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
10.2水产新品种审定申请书;
10.3 附件:
10.3.1 研究报告(技术总结);
10.3.2 养(增)殖繁殖制种技术报告;
10.3.3 品种标准;
10.3.4 专业单位的种质检测报告(复印件);
10.3.5 专业单位的抗病性鉴定报告(复印件);
10.3.6 连续两年生产性对比养(增)殖试验年度总结及承试单位评价意见(复印件);
10.3.7 申请审定水产苗种的生产技术说明。
11 办理基本流程
11.1 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1.2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完成初审,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11.3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将材料转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评审。
11.4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收到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报批审核后依法作出是否准予通过审定的决定。
12 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纸质件同步送达。网上申请:http://zwfw.moa.gov.cn。
13 办理结果
同意通过审定的,向申请人送达《水产新品种证书》;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 结果送达
自取或邮寄。
15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16 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59195032/59192918、010–59191895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17 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08:30-11:00 下午13:30-16:00
18 监督投诉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政务服务投诉
附录:办理流程图、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常见错误示例
水产新品种审定办理流程图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水产新品种审定申请书
示范文本
审定对象:
申请单位(签章):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或手机):
E-mail: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制
名称 |
|
亲本 |
|
育成(完成) 时间 |
|
亲本来源和选育(或培育)过程(包括配组时间)
|
|||||
主要性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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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优缺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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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对比小试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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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生产性对比试验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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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栽培)技术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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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养殖(栽培)地区 |
|||||
可提供原种数量 |
内容较多时可附页
完成人所在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生产性对比试验主持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内容较多时可附页
常见问题解答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哪些?
答:包括申报品种简介、申报单位及育种成员情况、水产新品种审定申请书、育种工作报告、育种技术报告、繁殖制种技术操作规程、养殖技术操作规程、种质标准、种质检验报告、连续两年生产性对比试验总结及证明、中试情况、知识产权证明及责任承诺书等。
常见错误示例
1.《水产新品种审定申请书》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
2.附件材料内容不全面、数据不翔实。
3.未附无知识产权争议承诺书。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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