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开展“三减一优”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修订了“出口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批”等30项(含48个小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0月14日
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项目编码:17025 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特许)核发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19年10月14日 发布机关:农业农村部 |
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特许)
核发服务指南
1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特许)核发
项目编码:17025
2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农业农村部负责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审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特许)审批项目。
本事项审批对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4审批依据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颁布实施,2013年第四次修订)。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实施)。
4.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4.4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08号(2018年12月11日发布,2019年1月14日起实施)。
4.5《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2013年11月29日农业部发布实施)。
4.6农业农村部其他有关规定。
5受理机构
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6决定机构
农业农村部。
7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8申请条件
8.1申请范围为符合渔业捕捞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
8.2经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
9禁止性要求
9.1申请人从事不符合渔业捕捞许可证许可的捕捞作业。
10申请材料目录
10.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原件)。
10.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由项目最初受理机关负责与原件核对并加盖公章)。
10.3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复印件)。
10.4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说明资料(原件)。
10.5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还需提供:
10.5.1重新申请和换发捕捞许可证的,提供原《渔业捕捞许可证》。
10.6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还需提供:
10.6.1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10.6.2教学、科研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还应提供科研调查、教学实习任务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10.6.3承担教学、科研等项目租用渔船的,还应提供项目计划、租用协议。
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1申请接收
接收单位: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联系电话:010-591918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传 真:010-59191808
12办理基本流程
12.1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审查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海洋捕捞渔船必须通过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和初审。
12.2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方案,按有关程序报签后办理批件。
12.3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办结。
12.4流程图
13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递交申请材料。
14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15收费标准
不收费。
16审批结果
予以许可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特许))。
不予许可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17结果送达
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的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专项(特许))。根据申请人要求,选择在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领取或以邮寄方式送达。
18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8.2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时,将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18.3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办结通知书(不予许可)之日起,申请人可以在60日内向农业农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渔业窗口
电话咨询:010-59191814
20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电话:010-59193385
网上投诉:农业农村部官方网站—政务服务—行政许可投诉
21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大厅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
办公时间:每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 午 8:30-11:00 下午13:30-16:00
附录: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编号:(××××)船捕(××××)S-××××××号
申请人姓名/名称 |
××× |
申请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
|||
公民身份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户 号 |
(仅自然人填写)××× |
||
联系地址 |
××省××市××县×× |
联系电话 |
×××× |
||
所属渔业组织名称 |
××× |
渔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船 名 |
×××× |
渔船编码 |
×××× |
||
渔船类别 |
×××× |
原渔业捕捞许可证编号 |
×××××× |
||
船籍港 |
××× |
建造完工日期 |
××××年××月××日 |
||
船 长 |
×× 米 |
船体材质 |
×× |
总吨位 |
×× |
双控功率 |
×××千瓦 |
主机总功率 |
×××千瓦 |
||
子船数量 |
×××台 |
子船总功率 |
×××千瓦 |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编号 |
(××××)船网(××××)Y-××××××号 |
国籍(登记)证书编号 |
(××××)船登(权) (××××)S-×××××号 |
||
申请许可证 (选择-项划圈) |
1 海 洋 2 公 海 3 内 陆 ④ 专 项 ( 特 许 ) 5 临 时 6 辅 助 7 休 闲 |
||||
①首次 2换发 3补发 4重新办理 |
|||||
作业类型 |
1,×××× |
2,×××× |
作业方式 |
1,×××× |
2,×××× |
作业场所 |
1.×××× |
2.××××× |
|||
作业时间 |
1,××年××月××日至××年××月××日 |
2,××年××月××日至××年××月××日 |
渔具名称 |
1,××× |
2,××× |
主要捕捞品种 |
1,××× |
2,××× |
渔具数量 |
1,××× |
2,××× |
捕捞限额 |
1,××× |
2,××× |
渔具规格 |
1,××× |
2,××× |
申请理由 |
×××××××××× |
||||
渔业组织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
县级/市级/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意见:(上报 时填写)
签发人:(签字) (公章) ×××× 年××月××日 |
说明:①申请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将海洋(内陆、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号填在“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号”栏。
②申请理由可以另附。
常见错误示例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中所填内容与申报材料中体现的信息不一致。
2.作业海域填写不准确。
3.申请报告内容不够详细。
4.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过于简单, 仅加盖部门公章,未填写意见、审核人及审核日期。
5.申请人填写部分未采用电脑打印。
常见问题解答
1.材料上加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该项业务审批的处室公章行吗?
答:不可以,必须加盖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章。
2.作业海域填写东海、南海可以吗?
答:不可以,必须填写东海等海域的具体区域,用经纬度标明。
3.申请报告内容仅说明用于科研可以吗?
答:不可以,必须在申请报告中详细说明捕捞用于科研的品种、大小,捕捞的次数,捕捞的时间段等等。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承办单位: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网站识别码bm21000007 京ICP备05039419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7559号
网站保留所有权,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