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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指南的通知

日期: 2004-05-20 14:11 作者: 来源: 字号: 【字号: 打印本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中的积极作用,中央财政设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现就2004年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出目标

    在全国11个优势农产品区域,围绕35个主导产品以及当地名特优产品,选择有较好工作基础,对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强带动能力和示范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资金扶持。

二、申报条件和项目内容

    (一)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重视此项工作开展,制定并实施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同时,申报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合作社或协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注册登记满一年以上,成员100个以上。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产权明晰,运行机制比较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独立的会计核算。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

    3.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有统一的生产质量标准、注册商标和产品包装的优先考虑。

    4.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具有当地产业特色,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5.对于有成员入股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股权结构比较合理。

    (二)项目内容

    重点用于扶持以下内容:

    1.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互助合作知识培训。

    2.开展科学技术和市场营销知识培训,引进优良品种,推广实用技术。

    3.购置农产品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仪器、设备。

    4.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培育农产品品牌,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

5.开展市场信息服务,建设营销网络,举办产品推介活动。

三、申报数量和资金扶持规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项目数量控制在26个(其中,黑龙江、山西分别含农机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2个;青海、内蒙古分别含畜牧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个以上;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江西、广东、安徽各含水产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12个)。每个项目扶持资金规模为1020万元。申报时注意不要与财政部门扶持的项目重复。项目资金由农业部财务司直接拨付到承担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项目的单位,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申报书(见附件),撰写项目实施方案。

    (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申报条件组织对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筛选和审核,提出项目建议(上报项目按先后顺序排序)。有关材料(含水产、畜牧、农机等部门申报材料)于420日前以农业厅(委、局)财(计)字号文件分别报送农业部财务司(1份)、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3份)。

五、其他有关事宜

    (一)项目申报书格式和上报要求

    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实施方案用A4纸制成标准打印文件,封面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申报书标准格式,有关要求见申报书编写说明。文件内一律采用仿宋4号字体,标题加黑,行距1.5倍,

加页码。

    (二)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1.章程。

    2.注册登记证书。

    3.财务管理制度(包括2003年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

    4.有成员入股的提供成员认购股金原始清单。

    5.获得名特优产品证书、绿色食品认证证书及获得省、市级示范合作组织表彰相关文件复印件。

    (三)联系方式

    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010-6419310764191747)、财务司(010-64192524)

附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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