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实施
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控制捕捞强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我部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海洋捕捞网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禁止使用低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从事渔业生产。拖网、流刺网、有翼张网最小网目尺寸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下:
网具名称 |
最小网目尺寸 (毫米) |
适用范围 |
备 注 |
|
海 域 |
主捕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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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网网嚢 |
54 |
东海、黄海 |
(全部) |
国家标准 |
39 |
南海(含北部湾)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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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刺网 |
137 |
东海、黄海、渤海 |
银鲳 |
行业标准 |
90 |
东海、黄海 |
鳓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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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东海、黄海、渤海 |
蓝点马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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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翼张网网囊 |
50 |
东海 |
带鱼 |
行业标准 |
二、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的渔具规格进行作业。
三、现有网具或网具部位低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所有者、使用者须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按上述标准进行清理、调整和更换。
四、因科研等特殊原因,需要使用低于上述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从事捕捞作业的,须报经我部批准同意,并取得《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
五、禁止制造、销售低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对制造、销售禁用网具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自2004年7月1日起,各级渔业执法机构将对海上、港口渔船携带、使用网具的网目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使用低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从事渔业生产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关于各种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的表示方式和测量方法,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