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检索

索 引 号
07B160903200300257
信息所属单位
渔业渔政管理局
信息名称
关于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国渔政[2003]51号
生效日期
2003年01月24日
发布日期
2003年01月24日
内容概述
为切实加强、规范渔政船管理,要求各单位重视渔政船规范管理工作,新建执法船需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建造后的渔政船,予以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渔业行政执法,证书到期的渔政船应及时申请重新注册登记。
索 引 号
07B160903200300257
信息名称
关于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国渔政[2003]51号
信息所属单位
渔业渔政管理局
生效日期
2003年01月24日
发布日期
2003年01月24日
内容概述
为切实加强、规范渔政船管理,要求各单位重视渔政船规范管理工作,新建执法船需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建造后的渔政船,予以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渔业行政执法,证书到期的渔政船应及时申请重新注册登记。

关于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3年01月24日

字体:[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我部于2000年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了全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以下称渔政船)的名称、编号、注册登记、建造审批和使用管理等规定。《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推进渔业统一综合执法,提高渔业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渔政船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各地实施、落实《管理办法》的情况不平衡,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渔政船未经注册登记从事渔业行政执法、名称编号不规范,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建造渔政船等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特别是原来以“中国渔监”编号的执法船舶,大部分没有按《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重新编号和注册登记。为了切实加强、规范渔政船的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渔政船的规范管理工作,要把切实落实《管理办法》作为加强依法行政、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认真抓好抓实。凡是尚未按《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编号、注册登记的渔政船(包括渔监船),必须于12月10日前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有关注册登记的申请工作。

二、今后所有新建的渔政船,必须按《管理办法》的规定,事先报有关部门批准(由我部利用国债资金组织建造的渔政船除外)。未经批准而擅自建造渔政船的,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和处分。

三、已登记注册且《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证书》将于20031231有效期满的渔政船,要按《管理办法》规定要求重新注册登记,按规定程序于11月底以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船注册登记申请表》报部渔政指挥中心。

四、获得《渔业行政执法船舶证书》的渔政船,要按《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外观颜色和标志。

有关未尽事宜,可与部渔政指挥中心联系,电话010-64192945,传真010-64192943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