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030104199800006
- 信息所属单位
- 渔业渔政管理局
- 信息名称
- 农业部关于在东海、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
- 文 号
- 农渔发〔1998〕6号
- 生效日期
- 1998年04月02日
- 发布日期
- 1998年04月02日
- 内容概述
- 在东海、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
- 索 引 号
- 07B030104199800006
- 信息名称
- 农业部关于在东海、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
- 文 号
- 农渔发〔1998〕6号
- 信息所属单位
- 渔业渔政管理局
- 生效日期
- 1998年04月02日
- 发布日期
- 1998年04月02日
- 内容概述
- 在东海、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
农业部关于在东海、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8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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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自1995年我国在东、黄海实施全面伏季休渔制度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组织下,休渔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渔业资源得到养护,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受到渔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在国内外产生了积极的反响。为巩固和扩大伏季休渔成果,进一步加大养护和管理东、黄海渔业资源的力度,我部在总结前三年东、黄海实施全面伏季休渔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反复征求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产科研单位及广大渔民群众的意见后,制定了新的伏季休渔制度。经国务院同意,决定自1998年起在东、黄海实施以下伏季休渔制度。
一、北纬26度至35度海域,每年6月16日零时至9月15日24时,禁止所有拖网(桁杆拖虾暂时除外)和帆张网作业。
二、北纬35度以北的黄海海域,暂定每年7月1日零时至8月31日24时,禁止所有拖网和帆张网作业。
三、北纬二十四度三十分至二十六度海域,拖网和帆张网作业渔船每年休渔2个月,具体时间由福建省规定, 报我部和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定置作业林渔每年不得少于2个月,休渔时间安排在每年的6月16日至9月15日之间,具体时间由各省(区、市)自定,报我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伏季休渔期间,因资源监测和科研等特殊需要从事拖网、帆张网作业的,须逐级上报我部批准后,由渔船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核发特许捕捞许可证。
除伏季休渔制度外,有关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的生产安排和管理,暂按我部《关于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1992〕农(渔政)字第10号) 和《关于修改〈东、黄、渤海主要渔场渔汛生产安排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识农渔发〔1995〕6号)执行。
新的伏季休渔制度延长了休渔时间,扩大了体渔区域,工作任务更为艰巨。为确保新伏季休渔制度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请各地政府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请各级政府组织渔业(渔政)、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在海上、港口、市场实施全方位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通力合作,休渔期间不得向拖网和帆张网渔船供油、供冰,或收购、运销、代冻和储藏鱼货。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统一协调工作,各级渔政、渔港监督和渔船检验机关要密切配合,在伏季休渔执法检查中发挥整体功能作用,做到"船进港、网人库、人上岸"。其他作业渔船不得变相从事拖网和帆张网作业。
三、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尤其要加强对渔民群众的宣传教青与管理工作,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途径广为宣传,使新伏季休渔制度在全社会,特别是渔区家喻户晓,争取渔民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
为切实抓好伏季休渔工作,黄渤海区、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要根据任务需要,统一组织有关省(市)的执法力量(船、艇、人员等)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我部将视情况调配相关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省(市)的执法力量进行交叉检查,并对各地的伏季休渔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希望各地各部门通力合作,确保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顺利实施,使东、黄海的渔业资源状况进一步好转,促进我国海洋渔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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