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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120315201700433
信息所属单位
畜牧业司
信息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07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17〕177号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04日
内容概述
答复人大代表方青关于动物新品种权保护法需尽快进入立法程序的建议。
索 引 号
07B120315201700433
信息名称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07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农办议〔2017〕177号
信息所属单位
畜牧业司
生效日期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04日
内容概述
答复人大代表方青关于动物新品种权保护法需尽快进入立法程序的建议。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0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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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动物新品种保护权需尽快进入立法程序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林业局,现答复如下。
  按照公平合理地共享遗传资源利益的原则,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建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畜禽遗传资源获取与利益分享机制,包括畜禽遗传资源转让、惠益共享和生物安全等。我国《畜牧法》规定,培育的畜禽新品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告。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新品种保护权,但对通过审定的畜禽新品种,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要给培育单位颁发证书,推广企业必须从培育单位或其相关的供种企业引种,加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实施,实际上已经起到了畜禽新品种保护的作用。国家林业局也表示,关于野生动物新品种保护的有关要求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得到了体现。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从国际组织关于动物新品种保护的经验以及国内畜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出发,充分论证动物新品种权保护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感谢您对动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畜牧业司 010-59193287


                                                                                         农业部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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