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130204200400166
- 信息所属单位
- 兽医局
- 信息名称
-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334号
- 文 号
- 联合公告第334号
- 生效日期
- 2004年01月14日
- 发布日期
- 2004年01月14日
- 内容概述
- 因韩国发生古典猪瘟疫情,禁止从韩国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
- 索 引 号
- 07B130204200400166
- 信息名称
-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334号
- 文 号
- 联合公告第334号
- 信息所属单位
- 兽医局
- 生效日期
- 2004年01月14日
- 发布日期
- 2004年01月14日
- 内容概述
- 因韩国发生古典猪瘟疫情,禁止从韩国进口猪、野猪及其产品。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334号
发布时间:2004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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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韩国庆尚南道发生了古典猪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韩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韩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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