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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130204200300139
信息所属单位
兽医局
信息名称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271号
文  号
联合公告第271号
生效日期
2003年04月28日
发布日期
2003年04月28日
内容概述
因比利时发生H7N7型禽流感疫情,禁止从比利时进口禽鸟及其产品。
索 引 号
07B130204200300139
信息名称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271号
文  号
联合公告第271号
信息所属单位
兽医局
生效日期
2003年04月28日
发布日期
2003年04月28日
内容概述
因比利时发生H7N7型禽流感疫情,禁止从比利时进口禽鸟及其产品。

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271号

发布时间:200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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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416日,比利时公共卫生和食物链安全环境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紧急报告,在林堡(Limbourg)省的一个种用蛋鸡场发生H7N7禽流感,比利时已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比利时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来自比利时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比利时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比利时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比利时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就地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管工作。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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