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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50403200700339
信息所属单位
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农办市[2007]2号
生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
发布日期
2007年02月11日
内容概述
开展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是建立健全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引导各类农资市场规范化管理,促进农资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因此确定了35个单位开展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
索 引 号
07B050403200700339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农办市[2007]2号
信息所属单位
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生效日期
2007年02月12日
发布日期
2007年02月11日
内容概述
开展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是建立健全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引导各类农资市场规范化管理,促进农资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因此确定了35个单位开展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年0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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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开展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是建立健全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引导各类农资市场规范化管理,促进农资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我部根据《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市场申请、各省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北京北方种业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等35个单位(名单见附件)开展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是农业部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重点内容,是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实践发展的新要求,也是国务院赋予农业部门的职责所在。通过开展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推动全国各级农资市场规范化管理,有利于维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资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发挥市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规范当地农资市场秩序;有利于推动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净化农村消费环境,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好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工作。

 

二、认真做好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创建单位要对照《办法》的创建条件和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定点农资市场的创建工作。 

 

(一)严格创建标准

各创建单位要在不断完善市场基础设施、提高市场服务能力的同时,围绕进一步促进市场尽快实现规范管理、自我管理的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创建工作:

一是完善制度。创建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资经营户和农资产品实行严格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能够向消费者承诺损害赔偿,并能及时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农资质量纠纷,建立农资质量责任纠纷处理机制。

二是建立台账。创建单位要督促农资经营户建立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开具并保存完整的进货发票和销货发票,经营行为守法规范。

三是诚信经营。创建单位要积极开展诚信经营承诺、技术信息咨询、促销和连锁配送等服务活动,不断提高市场的辐射能力,能够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是做好服务。创建单位要加强培训,提高营业人员素质以及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开展识假辨假、依法维权、科学使用和守法经营等知识的宣传培训,为农资经营户和消费者提供农业科技和农资信息等配套服务。

此外,各创建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执法检查,产品质量抽检等工作,确保农资产品质量。按要求报告本市场农资价格、农资质量、以及农资供求状况信息,加强与所在地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二)强化工作指导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是一项系统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创建活动的指导与服务。明确一名创建工作联络员,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咨询工作。要定期深入市场,现场指导创建单位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创建工作。对在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及时予以解决。要与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扶持发展政策,提供市场供需、价格、质量等相关信息,在日常监管、证照办理、质量抽查、宣传推介等方面予以一定的支持。

 

(三)检查验收时间和程序

经过创建,我部将对符合条件的农资市场按创建标准进行检查验收。

——2007831日前,创建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2007929日前,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创建单位初审结果上报我部,报送方式采用电子邮件和文本文件(一式两份); 

——200710月,我部在对各省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基础上,组织专家组对创建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和检查验收;

——2007年底前对验收合格的创建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误后,授予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称号。

 

三、切实加强对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的领导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创建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的深远意义,全面理解《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的领导。把创建定点农资市场作为农资打假扶扰的工作重点,进一步推动本地农资市场参与定点市场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农业部门的牵头协调作用和技术服务资源优势,加强与工商等部门的协同配合,树立全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建立联合监管、共同服务的长效机制,统筹抓好创建活动的各项工作,确保创建活动取得预期成效。

 

2007228前,将各省定点农资市场创建工作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我部。

 

联系电话:010-64192678

    真:010-64193157

电子信箱:nybdjb@agri.gov.cn

 

 

 

 

                 二○○七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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