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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140406200700137
信息所属单位
农垦局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税费改革操作方案的批复
文  号
农办垦[2007]21号
生效日期
2007年04月04日
发布日期
2007年04月04日
内容概述
批复同意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税费改革操作方案
索 引 号
07B140406200700137
信息名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税费改革操作方案的批复
文  号
农办垦[2007]21号
信息所属单位
农垦局
生效日期
2007年04月04日
发布日期
2007年04月04日
内容概述
批复同意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税费改革操作方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税费改革操作方案的批复

发布时间:2007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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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你局《关于报送〈关于推进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操作方案〉的请示》(黑垦局呈[2007]5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和《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农垦发〔20063)精神,原则同意你局报送的《关于推进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操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按以下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中央为解决农垦农业职工负担过重问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税费改革后必须将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给予全部免除。请在《方案》中进一步明确总局税改补助资金科目及资金总额,农场要根据补助资金的总额和承包经营的耕地总面积,据实核定农工减负水平和税费改革后承包收费水平。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2006年已收取的,要全部退还,2007年及以后要通过降低土地承包费的方式给予全面免除。严禁农场截留、挪用或通过任何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

 

二、为使农工普遍都能享受到税费改革成果,国家税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具有农场户籍并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从业人员。

 

三、为切实保障农工承包土地的基本权益,建立促进农工增收的长效机制,《方案》应明确,农场要以税费改革为契机,不断深化农业承包经营体制改革,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延长土地承包期。土地承包费因国家政策变化和物价上涨需要调整时,调整办法和标准必须经农场职代会通过,报省农垦总局审批。

 

四、为使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方案》应对农场清理和规范土地承包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提出明确要求,不属于土地承包费的收费项目应全部清除。今后,农场、管理区(生产队)和居民点内公益事业建设投入,可以参照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上限控制。农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最高限额要根据农工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并考虑毗邻地区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合理确定。

 

五、根据国办发〔200625号文件精神,请你局在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的同时,认真研究制定完善职工家庭长期承包经营体制、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推进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配套改革措施。

 

请你局按以上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通过有效方式公告各农场和农工,同时将公告的《方案》及中央补贴资金的分配办法、分配给各农场的数量、农工负担手册样本以及各项配套改革措施等抄送我部农垦局备案。

 

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是中央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事关广大农工的切身利益和新农村建设的大局。你局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公正、合理、及时地落实给农工。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处理好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协调,及时化解矛盾,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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