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7B040315201800646
- 信息所属单位
-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 信息名称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97号(农业水利058号)提案答复的函
- 文 号
- 农办案〔2018〕14号
- 生效日期
- 2018年08月31日
- 发布日期
- 2018年08月31日
- 内容概述
- 关于解决农村土地流转有关问题的提案答复
- 索 引 号
- 07B040315201800646
- 信息名称
-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97号(农业水利058号)提案答复的函
- 文 号
- 农办案〔2018〕14号
- 信息所属单位
-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 生效日期
- 2018年08月31日
- 发布日期
- 2018年08月31日
- 内容概述
- 关于解决农村土地流转有关问题的提案答复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97号(农业水利058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1日
字体:[大 中 小]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
中央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法律法规的制定,2003年颁布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5年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流转对象、流转方式、流转合同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2016年,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加快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完善工作。按照中央要求,我部正在开展相关调研,为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法律法规做好准备。目前,全国人大农委、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在研究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
二、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体系
2014年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要求:“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按照中央要求,我部于2016年下发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江苏、湖南等省份也出台了实施细则。目前,各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主要特点:一是程序透明。各地一般按照“提出申请-进场交易-签订合同-配套服务”的顺序,明确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程序和交易规则,引导土地经营权公开、公正、规范流转交易。二是功能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主要功能是促进土地经营权交易,为流转双方提供签订服务协议、流转信息发布公示、价格形成、流转合同及交易鉴证、授权抵押登记等服务。三是内容丰富。实践中,随着交易双方对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需求的多样化,交易市场的服务内容也不断丰富,有的还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项目策划、金融保险等服务。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1302个县(市)、18210个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还有一些村也设立了交易服务点,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价格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北京、成都等地农村产权交易所也开展了大量实践,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据交易平台为流转双方提供各项服务,取得了很好的实际效果。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认真贯彻中央要求,督促指导地方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市场运行机制,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
三、关于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扶持
中央高度重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2014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中央要求,我部着力推动政策的贯彻落实,指导地方完善配套制度。为引导工商资本有序流转农户承包地,2015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要求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上限控制、分级备案、审查审核、风险保障金和事中事后监管等“五项制度”。2017年,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这些工作,有效遏制了一些地方盲目追求流转速度的行为,促进了土地流转的平稳有序发展。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5.12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37%,流转合同签订率达到68.3%,农户承包地规范有序流转的机制初步建立。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扶持,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四、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农村土地流转事关广大农民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维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2009年制定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中央要求,我部制定了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仲裁工作规范, 法律要求的配套规章制度已经健全。实施了西部地区仲裁基础设施建设规划,1800个县地仲裁工作设施条件有较大改善。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建设的意见》,指导乡村两级做好纠纷调解。截至2017年底,全国已设立仲裁委员会2452个,基本覆盖全国各涉农县(市、区)。设立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委员会3.2万个,村级调解小组59万个,全国“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已基本建立。2010—2017年,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累计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212.99万件,平均每年受理纠纷26.62万件。司法部不断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人民调解员和村(居)法律顾问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化解了大量涉及农村土地矛盾纠纷。2017年,调解山林土地纠纷45.7万件,村(居)法律顾问为200多万人次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参与近21万件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参与制定修改村规民约8.7万件。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积极协调司法部等部门,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的要求,继续加强培训和工作指导,坚持开展调解仲裁工作评价工作,推动调解仲裁质量提高、公信力提升。
感谢您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支持我部的工作。
农业农村部
2018年7月1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010-59193116
附件: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