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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7B030104198900004
信息所属单位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信息名称
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  号
〔1989〕农(渔政)字第28号
生效日期
1989年07月20日
发布日期
1989年07月20日
内容概述
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7B030104198900004
信息名称
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  号
〔1989〕农(渔政)字第28号
信息所属单位
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生效日期
1989年07月20日
发布日期
1989年07月20日
内容概述
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1989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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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费(包括发证、签证、换证或补发)10

 

二、考试费

   ()远洋职务证书

   1.远洋一、二等:

   船长、轮机长——48

   大副、大管轮一一36

   二、三副;二、三管轮;一、二等无线电报务员——28

   船舶通用无线电话务员——12

   2.远洋三等:

   船长、轮机长——40

   大副、大管轮——35

   二、三副;二、三管轮;三等无线电报务员——26

   ()外海及沿岸职务证书

   1.一、二等:

   船长、轮机长——40

   大副、大管轮——35

   二、三副;二、三管轮;四等无线电报务员——26

   2.三、四、五等:

   船长、轮机长——35

   大副、大管轮——30

   二、三副;二、三管轮——25

 

三、抽测与加考费: 因职务变动需要抽测与加考者,科目过半,收该等级考试费的80%:科目不到半数,收考试费的50%

 

四、审证费:凡到期审证考签者,按该等级考试费的50%收取。

 

五、口试费:口试科目过半,加收该等级考试费100%:科目不到半数,加收该等级考试费的5 0%;

 

六、实操费:实操考试、工具、器材,由所属单位提供,每人加收该等级考试费的100%

 

七、证书费:

远洋一、二等——10

远洋三等,外海一、二等——8

外海三、四等及近岸五等——6

 

八、特兔证书费:

1.申请费——60

2.证书费——10

 

九、海员证书费:(指按中朝、中日渔业协定颁发的渔业海员证书):

1.申请费——50

2.证书费——10

 

十、"海上求生、海上急救、船舶消防、救生艇饶操纵"专业培训证书费:

1.申请费:每项——5

2.考试费:每项——5

3.证书费:每本——4

 

十一、合格证书费:(包括大学本科、专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生):

1.申请费——10

2.考试费——20

3.证书费——6

 

十二、补发证书费:凡证书丢失或损坏,需要补发证书.,收取申请费、证书费、核查费、登报声明费。

 

十三、核查费:

1.要求核查考试成绩者,每门收费30;

2.要求核查证书、档案,出具证明者,每人每次收费10元。

 

十四、翻译费:

1.将试题译成外文,每科收翻译费30元。

2.将答卷译成中文,每科收翻译费60元。

 

十五、考试机关赴外考试差旅费由申请单位负担。

 

十六、对港澳台和外国籍渔船船员,所有项目加倍收费,同时以当年1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收取人民币兑换券。

 

十七、所有收取的船员考试发证费,应专款专用于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的逐步完善和提高。

 

十八、本收费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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