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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22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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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2016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资格”;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18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立法列为第三类项目,这些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提供了依据。 

  一、关于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定位 

  2017101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明确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格,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而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门立法留出立法空间。按照中央要求,农业农村部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列入重点课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内部治理机制、成员身份确认、资产运营管理等内容进行研究,为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奠定基础。同时,指导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地制定出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探索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的有效办法。 

  下一步,我部将加强与立法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进程。一是组织开展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研究,重点对立法对象、法人属性、基本特征、设立运行、治理机制等进行研究;二是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调研,归纳国内外相关立法理论和实践材料,为正式启动专门立法做好相关准备。 

  二、关于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调整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也可以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意见》明确,“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为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20185月,农业农村部会同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并在同年10月就启用登记证的有关事项提出进一步要求。按照中央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新成立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登记赋码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凭登记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手续。截至20195月,全国农业农村部门累计发放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3.9万个。 

  下一步,我部将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组织实施,并在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明确界定法律调整对象。 

  三、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关系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意见》提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2015年至2019年,农业农村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四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共有15个省、89个地市、442个县整建制开展试点,覆盖全国73%左右的县级单位。各试点县依照中央要求,在深入调研、反复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出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基本条件。目前,全国共有超过15万个村完成改革,确认成员3亿多人。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相关问题调研,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认真研究和吸收你们提出的建议。 

  四、关于设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是保障集体成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手段。《意见》明确,“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从试点情况看,全国完成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及时制定了组织章程,通过章程规定基本建立起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的内部治理结构。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治理机制,研究制定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并在示范章程和专门立法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作出规定。 

  五、关于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为全面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业农村部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下发了一系列文件。2009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14项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行为和处置行为。2013年,联合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2016年出台的《意见》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对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20183月,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推进会议强调,要下决心把农村集体经济家底现状摸清楚,弄准资产数量、归属和使用情况;要将全部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予以充分体现。 

  六、关于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措施 

  中央高度重视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都对此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破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难题,2008年,中央财政在部分省份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2011年全面推开,初步构建起“农民筹资筹劳、政府财政奖补、社会捐赠赞助”的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新机制,成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平台。2016年,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将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支出等列入运转经费保障范围。二是开展扶持集体经济发展试点。201811月,联合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出台《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计划到2022年,中央财政在全国范围内扶持10万个左右行政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20196月,在总结各地实践的基础上,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工作的通知》,对各地指导薄弱村发展集体经济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工作重点。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意见》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2017年以来的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研究制定适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点的税收优惠政策。2017 年,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有关契税、印花税。同时,为支持“三农”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兴办的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等相关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即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健全集体经济优惠扶持政策,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中予以明确。 

  感谢你们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010-59191910 

    

  农业农村部 

  201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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